运营履约保函 样本条款

运营履约保函. ★ 21.2.1 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维护,乙方应自建设履约保函到期日前向甲方提交由甲方认可接受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运营履约保函,受益人为甲方,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以及乙方提交移交履约保函等各项义务。 21.2.2 运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按 21.2.1 条款规定开始之日起至根据第 21.2.5 条款的约定解除之时止。运营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400 万元),保函的形式应为“见索即付”保函。 (a) 当经双方审核确认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投资低于 PPP 项目估算总投资的 90%时,需按两者差值的 10%增加项目运营履约保函金额,但增加后的保函总金额不得大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投资的 10%。 (b) 如乙方未能按照第 21.2.1 条款的约定提交运营履约保函,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作为运营履约保证金,以代替运营履约保函。若建设履约保函项下金额不足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节能改造服务费以补足运营 履约保证金。 21.2.3 恢复运营履约保函的数额 (a) 若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兑取运营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三十(30)日之内将运营履约保函补充至第 21.2.2 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运营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据。 (b) 若乙方需要通过另一份运营履约保函使这份保函得以延续或更换,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在遵守第 21.2.2 条款规定的数额的前提下, 始终保持运营履约保函自按 21.2.1 条款规定开始之日起至根据第 21.2.5 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时止有效。 21.2.4 运营履约保函的兑取 (a) 甲方有权按照第 18.8 条款、第 18.10 条款、第 20.2.2 条款、第 21.2 条款、 第 22.1 条款和第 28.3 条款等约定兑取运营履约保函中的款项; (b)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本合同 第 21.2.1 条款、第 21.2.2 条款、第 21.2.3 条款等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遵守的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仍没有纠正,甲方有权兑取运营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如有),并有权在以后应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改造服务费中扣除相应款项(下称“扣留款”),直至乙方履行本合同 第 21.2.1 条款、第 21.2.2 条款、第 21.2.3 条款等的义务 或直至所扣留款项与运营履约保函中的剩余款项(如有)之和满足第 21.3.2 条款中关于运营履约保函数额的要求; (c) 扣留款用于担保运营履约保函所担保的相同义务。如果乙方在甲方第一次取得扣留款后七(7)日内履行了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则在此后十五(15)日内,甲方应在以扣留款弥补其因乙方该等迟延履约行为所致之直接损失后,将剩余款项交予乙方。 (d)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1.2.5 运营履约保函的解除 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移交履约保函之日起的十五(15)日内,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第十二(12)个月届满后的十五(15)日内,在甲方兑取完由其按第 21.2.4(b)条款扣留的款项(如有)及运营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及乙方清偿完运营履约保 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解除届时未兑取的运营履约保函的余额,并将由其按第 21.2.4(b)条款扣留的款项之余额(如有)交予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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