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贸易项下融资 样本条款

进口贸易项下融资. 2.1 本节条款适用于在贵方(作为进口商/买方)出具相关收据将货物全套所有权文件及所有权转让给我行的前提下,我行在货物付款到期日为贵方垫付并对外支付货款所提供的融资服务。 2.2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贸易融资应适用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007年修订本)》(UCP600)(及其不时的修改)以及(如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及其不时的修改)的规定。若有冲突,应以本通用条款为准并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2.3 贵方申请获取的本类融资应在有关融资额度的范围内,并按我行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提交进口贸易项下融资的有关申请书。我行有权根据有关融资协议约定以及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发放融资。 2.4 若我行向贵方提供了任何进口贸易项下融资,贵方应在融资到期日之前,将出售、使用、加工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等货物所得的款项和收益(除非经我行另行书面同意外,该等金额应不少于其发票金额)作为信托收据项下权利的一部分(由贵方为我行的利益而持有且独立于贵方或其他人士的财产),并按照我行的要求和指示支付给我行,用于清偿贵方所欠我行的融资金额、累计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不论贵方是否已向第三方出售货物或论货物的销售状况如何。 2.5 贵方确认贵方没有并且将来也不会从其他第三方对所述货物进行融资。除非该等货物上的义务、财产负担、他项权利是为我行所设,否则在进口贸易项下融资申请书下贵方仍向我行负有未偿义务的期间,贵方不会在货物上设立任何义务、财产负担或他项权利,也不会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等货物及/或所有权文件。 2.6 在无损我行对该等货物及/或其所有权文件的所有权的情况下,贵方以我行的受托人的身份代表我行持有货物及有关单据,为我行的利益取得货运单据并进行提货、运输、清关、保管货物,并为我行出售或处置货物,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贵方承担,我行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2.7 贵方作为我行受托人处置货物时应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a) 如果货物是将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其他买家的货物,则贵方应按货物的全部价值及通常的商业条件诚信善意地出售或处置给该买家。若货物交付给买家后该买家未付款,贵方应为我行的利益及时向该买家主张权利; (b) 如果货物是贵方自用的生产工具,则贵方只有在全额清偿所欠我行的融资款项 后,才能取得该等货物的所有权; (c) 如果货物是贵方用于加工的原材料且货物经加工后将改变其原有形态或失去原有标识,则我行将对经加工后形成的成品、半成品或其他商品享有所有权;贵方出售该等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所得的款项应作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由贵方为我行的利益持有,用于清偿所欠我行的融资款项。 2.8 若出现货物在有关单据偿付前已全部或部分被出售及交付的情况,出售货物所得的货款将由贵方作为我行的受托人代为收取,并在贵方收取时立即支付给我行(无论融资是否到期),贵方也将同时通知我行收取货款的账户信息。 2.9 贵方据此同意代表我行并作为我行的受托人以方便识别的方法自行有区分地保管货物,通知我行货物存放地。一经我行要求,贵方将立即提供该等货物的位置、出售计划或处置安排等信息。 2.10 贵方同意我行无需就提交给贵方的单据的准确性、有效性或真实性承担责任,也无需就单据所载的货物质量、数量、状况、价值或交付情况承担责任。贵方将为我行的利益持有及/或行使针对贸易交易合同项下的出口商/卖方或者针对贵方处置该等货物项下的其他买家提出的一切索偿或主张,并对该等出口商/卖方或买家就该等货物而提出的或将要提出的任何索偿或主张承担最终责任。 2.11 贵方允许我行及我行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为了任何有关信托收据之目的进入贵方贮存上述货物的仓库、经营场所或其他存放地对货物进行观察、检验、鉴别和 /或收回。 2.12 如果随后收到的单据出现任何不符或矛盾,贵方承诺处理相关单据,不会因不符或矛盾就贵方向我行承担的融资偿还义务提出任何抗辩。贵方同意,即便有不符出现,我行仍然有权向卖方/服务提供者支付款项;同时,若我行已向卖方/服务提供者支付款项,贵方同意将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贵方应向我行全额偿还我行提供融资的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如有)。 2.13 贵方承诺自付费用就全部可保风险以我行为受益人对货物进行投保,保险应保障我行作为受益人在货物遇到火灾、盗窃及一切可能遭遇的风险时获得赔偿,贵方同意将根据我行的要求将所有保险单交付给我行。 2.14 我行有完全的自主权在任何时间终止、撤销信托收据下的安排,并收回货物;一经我行如此要求,贵方应立即按照我行指示将该等货物及/或所有权文件归还我行,相关费用由贵方承担。我行的该等行为不会损害或减少我行依据相关单据获得融 资全额清偿的权利,也不会减少或抵销贵方的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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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