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程款超过约定时间 3 个月不能支 付并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发包人承担因停工产生的直接损失。但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 其他: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结算报告后 90 日内未开始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 续,则从第 91 天起承担违约责任,但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 拒不执行发包人关于设计变更、修复、暂停施工、复工等指令,
(2) 项目经理在现场驻留管理的不符合合同要求、不按时参加有关工地会例会,
(3) 承包人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不及时支付材料款引发纠纷或民工上访影响工地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4) 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
(5)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及视为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