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報告等之送達及承認.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重大事項之通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得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郵件、簡訊、受託人網站上公告、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並以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手機號碼等資料為準。就投資標的重大事項之通知,受託人得依委託人選擇之對帳單寄送方式,以紙本或電子郵件寄送予委託人,惟針對特定通知事項,受託人仍保有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寄送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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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Trust Agreement, Trust Agreement, Trust Agreement
通知、報告等之送達及承認.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重大事項之通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得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郵件、簡訊、受託人網站上公告、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並以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手機號碼等資料為準。就投資標的重大事項之通知,受託人得依委託人選擇之對帳單寄送方式,以紙本或電子郵件寄送予委託人,惟針對特定通知事項,受託人仍保有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寄送之權利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重大事項之通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得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郵件、受託人網站上公告、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並以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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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報告等之送達及承認.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重大事項之通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得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郵件、簡訊、受託人網站上公告、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並以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手機號碼等資料為準。就投資標的重大事項之通知,受託人得依委託人選擇之對帳單寄送方式,以紙本或電子郵件寄送予委託人,惟針對特定通知事項,受託人仍保有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寄送之權利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通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得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郵件、受託人網站上公告、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並以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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