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服務 样本条款

通知服務. 3-5.1 可設定告警的通知對象,LINE、E-mail 或警報器。
通知服務. 23.1 客戶」謹此同意「本行」可以(但並無責任)不時向「客戶」提供通知服務(「通知服務」),以收取有關由「客戶」按照此等條款所進行的交易、「戶口」(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補倉按金及斬倉的短訊或通知)、任何「孖展買賣合約」、「孖展買賣服務」、或整體上與外匯及貴金屬有關的任何通知或資訊,以及 「本行」可能註明的其他資訊。 23.2 為避免產生疑問,「客戶」同意「通知服務」乃由「本行」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並按照此等條款而提供。 23.3 為收取「通知服務」,「客戶」同意並確認「本行」可能使用「客戶」向「本行」所提供或記錄於「本行」文件的聯絡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地址、電郵地址、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絡詳情)。「客戶」須盡速以「本行」可能不時訂明的方式通知「本行」該等聯絡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其通訊設備的聯絡詳情)的任何變動,並須於截斷或暫停該通訊設備時盡速通知「本行」。 23.4 本行」保留權利訂定及更改向「客戶」提供「通知服務」的通訊渠道。「本行」將不時列明「通知服務」的範圍及通常被接受作提供「通知服務」的通訊設備類型。「本行」僅會使用其接受的通訊設備類型提供「通知服務」。「本行」保留權利不時修改、擴大或縮減「通知服務」的服務範圍。 23.5 本行」可因任何原因暫停「通知服務」,而毋須通知「客戶」。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於通訊公司的網絡故障、或因有關通訊公司就其網絡進行維修、修改、擴建及╱或系統改良而暫停服務工程。對於上述暫停,「本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 23.6 在不影響「本行」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適用)的「客戶」通知之條文概括性原則下,每名「客戶」明確授權「本行」可於其認為為了適當提供「通知服務」,而將「客戶」之個人資料及其他與「客戶」、 其「戶口」及與其「戶口」有關之交易及買賣資料移交或披露予「本行」之附屬公司、代理人,以及有關電訊公司(不論其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 23.7 客戶」確認其通過「通知服務」收取的資料僅供參考,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當作有關事項不可推翻的確證。「本行」將按照及根據此等條款提供交易通知書及戶口結單。 23.8 本行」對不時向「本行」登記的資料而提供「通知服務」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除非是由「本行」的任何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23.9 本行」對未能或延遲向「客戶」傳送任何資料,或該資料的任何錯誤、報價錯誤或不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除非是由「本行」的任何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引致。特別是,對於「本行」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通訊設備因任何理由未能接收資料、任何電訊系統故障、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功能故障、失靈、中斷或設備或安裝不確、天災、政府行為、內亂、罷工、戰爭、火災、水災或爆炸)所產生的任何後果,「本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若未能或延遲向「客戶」傳送資料,「本行」不會負責安排將任何訊息再次傳送予「客戶」。 23.10 客戶」須不時應要求對「本行」及其董事、主任及職員於任何時間因或就或根據「通知服務」或因任何原因所產生或蒙受的一切負債、損失、損害賠償、申索、成本及╱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金額合理及合理地產生的法律費用及其他成本及開支),向「本行」及其董事、主任及職員作出全數彌償,並保障「本行」及其董事、主任及職員免受損害,除非是由「本行」或其任何董事、主任或職員的任何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23.11 本行」保留權利要求「客戶」支付有關「通知服務」的費用及收費,並可在向「客戶」發出不少於30日書面通知列明適用費用及收費金額後,修訂該等費用及收費,惟若任何費用及收費的修訂非「本行」所能控制(例如因法例、監管條例及╱或政府指令之執行或更改而引致),「本行」將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客戶」發出有關通知。另外,「客戶」須承擔就「通知服務」提供通訊設備或提供有關服務的通訊公司所收取的一切費用、收費及開支。 RMT TnC 05/19 23.12 本行」保留權利隨時透過向「客戶」發出30日通知暫停或終止「通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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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3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 投标分项报价表 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 立契約人 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因任何一方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解除前应报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通知)。 合同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 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 包号 货物/或服务名称 投标总价(元/人民币) 交货期(天/日历日)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注:上述投标一览表经我方投标代表确认无误,我方无其他投标声明 注: 投标人应按要求填写投标总价的大写金额,如未填写,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应以包为单位(如分包招标的话),单独填写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建设规模 主项目总用地面积 76083.24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面积 3070.40 平方米,配套公建建筑面积 3920.36 平方米,主要包括 高层住宅楼、幼儿园、商业建筑;地下室建筑面积 34996.75 平方米,包括地下车库和小区配套设备用房。

  •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 中标(成交)通知书 (5) 投标(响应)文件 (6) 采购文件 (7) 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0 号国贸大厦 0 座 00 层及 00 层)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实生物”、“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 株式の引受け <欄内の数値の訂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