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采购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须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上进行提问,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疑问将视情况予以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完全理解并接受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
2.2.2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2.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4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将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内部“答疑文件”告知供应商,发布给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对于项目中已经成功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须重新下载最新的答疑文件,以此编制投标文件。
2.2.5 因交易中心平台在开标前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情况具有保密性,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 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应当在本章第 11.1 款规定的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5 日的,顺延投标人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12.3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