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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样本条款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内容: 道路飞线综合整治服务项目为客户提供指定 21 条道路与飞线综合整治相关的实施方案技术支撑服务、资源盘查、线路割接现场技术指导、链路测试、整治维修等服务。 2.2 服务期:2 个月 2.3 合同期:2 个月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1、 协助完成风控管理、税务筹划工作; 2、 协助完成历史未结算费用清理; 3、 为财务决策、管理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及意见; 4、 完成其他临时性专项辅助财务工作,必要时出据相应报告。 2.2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 年。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项目拟采购一家单位供应商,提供中大型发电设备(50‐300KW的各型号发电设备)租赁服务,用于当前能源部多家客户发电服务。 2.2 服务期限:1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3 服务地点:绵阳市 2.4 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 符合询价文件中技术规范书要求。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根据工程建筑物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和防治等提出建议,并出具相关地勘报告。 2.2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2.3 勘察服务期限:自甲方订单下发之日起,10 个日历日内完成地勘报告。 2.4 实施地点: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采购范围: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2022年供电公司通信线路代维采购项目,计划采购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2022年供电公司通信线路代维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序号 服务名称 单位 服务期(月) 服务站址上限数 量(站) 备注 1 站址服务 站/月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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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公告 4.2.2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见

  •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 采购文件 1. 采购文件由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竞标人须知;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商务条款;竞标文件格式等五部分组成。 2. 大渡口区教委对采购文件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 采购人 本项目是指中山市博爱医院,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 采购内容及需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采购人信息 名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南小学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贸大道 00 号(城南小学)联系方式:0757-85578255 联系人:陈主任

  • 采购内容 1、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项目采购清单(包含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 采购模式 公司设立采购部,由采购部负责采购公司所需各类物资,包括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配件及辅助材料、分析仪器、实验室耗材和试剂等。采购部根据生产部门 的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结合公司的质量指标,制定采购计划。 公司采购部根据质量部下达的质量标准通过评选确定原辅料供应商,由质量部评估并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正常生产所需原辅料须向合格供应商目录内的厂商采购。公司采用竞争性比价的模式采购原料,确保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处于合理水平。采购员通常获取三家合格供应商的报价(特殊情况可以少于三家),通过比价及综合评判后确定供应商。供应商原辅料送到公司后,由仓库人员检查接收,并将货物卸在指定区域等待检测放行。合格放行的原辅料,由仓库人员按照类别进行入库。 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如果连续二次出现不合格,采购部应向供应商提出警告,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如有必要,应进行现场审计;如果供应商不能配合改进的,反复出现不合格的,则应考虑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物色新的供应商替补。公司每年应制订一次供应商审计计划。一般物料供应商按计划用《供应商调查问卷》以问卷方式完成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再评估;关键物料供应商按照计划组织现场审计。关键物料供应商每隔 3 年完成一次现场审计,一般物料供应商每隔 3 年完成一次调查表审计(即由供应商填写问卷调查,并审核供应商的各项承诺、资质、证书等文件)。

  • 采购范围 见本采购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