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周期 样本条款

供货周期.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供货周期. 供货周期对于本项目是非常重要的评价指标,卖方需严格遵守,供货周期为合同签订后6个月以内。
供货周期. 供货周期对于本项目是非常重要的评价指标,投标方需严格遵守,供货周期为合同签订后300个日历日以内。
供货周期. 1.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90 个日历日内。 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北京市内)。 3. 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后,在双方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数量验收, 验收后双方签署数量验收单。同时对货物技术指标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投标人应无偿换货或补发短缺,并负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供货周期. 6.1 遵守订明的供货周期具有条件性,乃取决于是否及时收取到所有文件需要的批核及许可文件,特别是客户所提供的图则,以及客户是否按协议履行付款条件及客户的其他责任(例如预先支付,部分支付)。如果这些条件未能准时履行,供货周期将相应延长;但若是 KST负责引起该次延迟,本条文则不适用。交货期受客户检验期的影响(例如测试打印、样 品)。 6.2 如果因自然灾害、动员、战争、恐怖行为、计算机病毒和第三方对 KST 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进一步攻击(尽管 KST 采用了常用安全预防措施)、骚乱、罢工、封锁,德国、美国和其他适用的国家、欧洲或国际外贸法造成的壁垒,生产中断或其他设备故障、交通问题或其他 KST 不承担责任的类似情况(“不可抗力”)导致 KST 无法按期交货,KST 的交货期限应合理予以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超过 60 天,客户或 KST 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 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另一方提供损害赔偿。本条款亦适用于 KST 延迟交货时发生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6.3 如 KST 对供货延迟需要负责的话,而客户能举证以证明其因该供货延迟而遭受损失,则客户可要求算定损害赔偿,赔偿额为每延迟一个日历周供货,赔偿额为该延迟供货部份的净供货价的 0.5%,但不论任何情形之下,合计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受延迟令客户不能作出预定用途的该供货部份之净供货价的 5%。支付损害赔偿的义务要求客户证明已经产生的任何损害,而不是证明损害赔偿金额。KST 应有权提供客户遭受更低损害或未遭受损害的证据。 6.4 不包括客户因交货延误,特别是间接或间接损害、利润损失或生产损失而提出的进一步索赔和补救措施。本条款不适用于 KST 因故意、重大过失或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6.5 纵使是在客户订立供货日期后延迟供货,本公司应负责的所有责任不能超过 6.3 项的限额,所有超出由延迟供货造成的损害申索的索赔将被免除。 6.6 如 KST 应单独对延迟供货负责时及已达到 6.3 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时,及客户已有向 KST 订出履行供货之时限并亦指出它们会因超出时限而终止接受供货,而该时限亦已届满,客户才会有权撤销该份合同。本条款并非暗示改变举证的责任而有损客户。 6.7 当客户被要求时,需在合理时间内声明其会否因延迟供货而撤回合同或是坚持供货。
供货周期. 以现场安排为准。中标单位需在供货周期内严格按照招标单位的材料到场时间安排材料准时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供货周期内的供货数量和到场时间将根据项目现场安排,有计划安排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中标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供货数量和到场时间。若乙方出现一次不按招标人要求时间到场的行为,甲方将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的50%,出现两次不按招标人要求时间到场的行为,则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乙方该次石材的供货资格。原则上按顺序委托第二次报价排列第二的供货商供货。材料差价由乙方承担。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
供货周期. 以项目现场需求为准
供货周期. 供货周期: 日历天 计划开始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到货日期: 年 月 日五、合同文件的组成 1. 本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供货周期. 依据本次谈判结果签订供货协议,协议生效两年内。
供货周期. 合同签订后 15 日历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