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Clause in Contracts

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儘速以電話、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瑞興銀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瑞興銀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瑞興銀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瑞興銀行負責。

Appears in 5 contracts

Samples: 存款總約定書, 存款總約定書, 存款總約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