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费用. 根据下文中定义的“房屋规则”中规定的本租约条款,承租人可能需要向业主 支付其他费用。此类其他费用被称作“附加费 用”,为: a. 若出租房屋或固定设施的损坏超出了正常损耗范围,或者设备的滥用造成了额外的保养成本,承租人应按照业主和/或代管人依据本租约第 5 款发布的明细表中确定的内容支付维修和额外维护所花费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承租人还应按照前述明细表由其家庭中任何成员造成的公共区域的损坏进行支付。若该损伤无法被预先评估鉴定,承租人同意支付上前述维修所实际花费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承租人还可能因前述维修的执行消耗了额外的公用事业资源而被收取费用。 b. 承租人应支付业主和/或代管人因以下原因导致的额外服务所收取的合理费用:因为承租人或其家庭中的任何成员违反了业主和/或代 管人为了适当地管理该住宅区制定的规则规章,或为了保护业主和/或代管人资产和雇员,或为 了其他居民的安全与便利(“房屋规则”)。 c. 承租人应支付因修理业主所有的家电设备除普通损耗之外的损坏或者包括由承租人或其家庭或客人所造成的住宅区建筑、设施或公共区域的损坏在内的住宅区的损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d. 除前述费用之外,承租人应支付 (i) 此 后可能因业主和/或代管人应承租人要求提供的 附加服务所产生的此类费用, (ii) 因业主和/ 或代管人授权承租人安装或使用本租约第 25 款 中所列举的家电设备所产生的任何安装费和/或 每月服务费,空调设备、洗碗机、冰箱和洗衣 机的费用将受承租人和业主和/或代管人之间的 单独协议的约束, (iii) 此后业主和/或代管人 因诸如燃气、电力等公用事业的供应而收取的 任何费用, (iv) 因承租人丢失或超出普通损 耗的损坏产生的设备更换费用,以及 (v) 业主 和/或承租人此后可能因空头支票而收取的费用。 e. 除非业主和/或代管人与承租人之间另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根据第 4 款前述各项评估鉴定的任何费用应在所称费用产生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到期成为应收款。若上文所规定的附加费用未被支付,前述费用应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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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Residential Lease Agreement
附加费用. 根据下文中定义的“房屋规则”中规定的本租约条款,承租人可能需要向业主 支付其他费用。此类其他费用被称作“附加费 用”,为租户可能需要向业主支付本租约项下的其它费用。此类“其它费用”被称为“附加费用”,包括:
a. 若出租房屋或固定设施的损坏超出了正常损耗范围,或者设备的滥用造成了额外的保养成本,承租人应按照业主和如果出租房屋或固定装置发生正常磨损范围以外的损坏,或者因滥用设备导致发生额外维护费用,则租户应按照业主和/或代管人依据本租约第 5 款发布的明细表中确定的内容支付维修和额外维护所花费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承租人还应按照前述明细表由其家庭中任何成员造成的公共区域的损坏进行支付。若该损伤无法被预先评估鉴定,承租人同意支付上前述维修所实际花费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承租人还可能因前述维修的执行消耗了额外的公用事业资源而被收取费用或物业管理代理人根据本租约第 6 条公示的明细表支付维修人工费和材料费以及额外维护费。租户还应根据此类明细表,对租户家庭成员对公共区域造成的损坏支付费用。如果无法提前评估损坏情况,则租户同意支付实际花费的维修人工费和材料费。租户还可能需要对进行该等维修时额外使用的公用事业支付费用。
b. 承租人应支付业主和如果因租户或其家庭成员违反业主和/或代管人因以下原因导致的额外服务所收取的合理费用:因为承租人或其家庭中的任何成员违反了业主和或物业管理代理人为了合理管理开发项目、保护业主和/或代 管人为了适当地管理该住宅区制定的规则规章,或为了保护业主和或物业管理代理人的财产或其它住户的安全和便利而制定的规则或规定而导致需要额外服务,那么,租户应支付业主和/或代管人资产和雇员,或为 了其他居民的安全与便利(“房屋规则”)或物业管理代理人因该等额外服务而合理收取的费用,作为损害赔偿金。
c. 承租人应支付因修理业主所有的家电设备除普通损耗之外的损坏或者包括由承租人或其家庭或客人所造成的住宅区建筑、设施或公共区域的损坏在内的住宅区的损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除上述费用以外,租户还应支付以下费用:
(i) 业主和/或物业管理代理人以后因根据租户要求提供的额外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
(ii) 业主和 /或物业管理代理人为了允许租户安装或使用本协议第 26 条所载之电器而确定的安装费和/或月度服务费,此类费用可纳入租户和业主和/或物
(iii) 业主和/ 或物业管理代理人以后因提供公用事业(例如:燃气或电)而收取的费用;
(iv) 租户丢失或损坏
(v) 业主和/或物业管理代理人以后可能就不能兑现的支票所收取的有关费用。
d. 除前述费用之外,承租人应支付
(i) 此 后可能因业主和/或代管人应承租人要求提供的 附加服务所产生的此类费用,
(ii) 因业主和/ 或代管人授权承租人安装或使用本租约第 25 款 中所列举的家电设备所产生的任何安装费和/或 每月服务费,空调设备、洗碗机、冰箱和洗衣 机的费用将受承租人和业主和/或代管人之间的 单独协议的约束,
(iii) 此后业主和/或代管人 因诸如燃气、电力等公用事业的供应而收取的 任何费用,
(iv) 因承租人丢失或超出普通损 耗的损坏产生的设备更换费用,以及
(v) 业主 和/或承租人此后可能因空头支票而收取的费用。
e. 除非业主和/或代管人与承租人之间另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根据第 4 款前述各项评估鉴定的任何费用应在所称费用产生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到期成为应收款。若上文所规定的附加费用未被支付,前述费用应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征收或物业管理代理人与租户另行订立书面协议加以规定,根据上述条款所估算的所有费用应在该等费用发生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到期支付。如未予支付,上述附加费用应通过对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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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Residential Lease Agreement
附加费用. 根据下文中定义的“房屋规则”中规定的本租约条款,承租人可能需要向业主 支付其他费用。此类其他费用被称作“附加费 用”,为根据本租约条款,承租人或需向业主支付下文所定义的「住房条例」中规定的其他费用。 此类其他费用被称作「附加费用」,而且属于:
a. 若出租房屋或固定设施的损坏超出了正常损耗范围,或者设备的滥用造成了额外的保养成本,承租人应按照业主和根据本租契第5 段条例规定,如果租赁房屋的 或固定装置出现的损坏属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的 损耗,或因错误使用设备产生的额外维修费用,承租人应该向房东和/或代管人依据本租约第 5 款发布的明细表中确定的内容支付维修和额外维护所花费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承租人还应按照前述明细表由其家庭中任何成员造成的公共区域的损坏进行支付。若该损伤无法被预先评估鉴定,承租人同意支付上前述维修所实际花费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承租人还可能因前述维修的执行消耗了额外的公用事业资源而被收取费用。
b. 承租人应支付业主和或管理公司支付维修工作,材料和额外维护所需费用。 如果承租人的家庭 成员破坏公用地方,承租人应支付维修费用。 如果所损坏的程度无法预先估计,承租人应该 支付实际维修工作和材料所需费用。 承租人亦 可能需要支付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额外水电煤 气费用。 为了建立良好的公房区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和/或代管人因以下原因导致的额外服务所收取的合理费用:因为承租人或其家庭中的任何成员违反了业主和/或代 管人为了适当地管理该住宅区制定的规则规章,或为了保护业主和/或代管人资产和雇员,或为 了其他居民的安全与便利(“房屋规则”)。
c. 承租人应支付因修理业主所有的家电设备除普通损耗之外的损坏或者包括由承租人或其家庭或客人所造成的住宅区建筑、设施或公共区域的损坏在内的住宅区的损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d. 除前述费用之外,承租人应支付或管理公司的物业或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和便利,承租人应对所造成的破坏支付合理的赔偿费或其它由房东征收的因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违反房东制定的规章制度而需提供额外服务的费用。 如果承租人及其家人和访客故意破坏住宅楼,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公物,必须向业主或住宅区 缴付房屋或设施合理的维修费用,除非房屋或设施的损毁属于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
(i) 此 后可能因业主和承租人要求房东/或代管人应承租人要求提供的 附加服务所产生的此类费用或管理公司提供的额外服务,
(ii) 因业主和/ 或代管人授权承租人安装或使用本租约第 房东和/或管理公司制定的并与承租人另行协议的安装或/和月度服务费,用于支付本租约第 25 款 中所列举的家电设备所产生的任何安装费和/或 每月服务费,空调设备、洗碗机、冰箱和洗衣 机的费用将受承租人和业主和/或代管人之间的 单独协议的约束段 (m) 所列家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费用,
(iii) 此后业主和/或代管人 因诸如燃气、电力等公用事业的供应而收取的 任何费用房东和/ 或管理公司收取其提供的水电煤气的费用,
(iv) 因承租人丢失或超出普通损 耗的损坏产生的设备更换费用,以及更换因承租人丢失或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设备的费用,与
(v) 业主 和银行退票的罚款。 除非房东和/或承租人此后可能因空头支票而收取的费用或管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其它书面协议,本条例的各小节中提及的所有费用将于费用结算后的下个月的第一天到期。 如出现拖欠上述规定的附加费用的情况,此费用将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庭追讨。
e. 除非业主和/或代管人与承租人之间另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根据第 4 款前述各项评估鉴定的任何费用应在所称费用产生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到期成为应收款。若上文所规定的附加费用未被支付,前述费用应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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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act租约
附加费用. 根据下文中定义的“房屋规则”中规定的本租约条款,承租人可能需要向业主 支付其他费用。此类其他费用被称作“附加费 根据下文中定义的“房屋规则”中规定的本租约条款,承租人可能需要向业主支付其他费用。此类其他费用被称作“附加费 用”,为:
a. 若出租房屋或固定设施的损坏超出了正常损耗范围,或者设备的滥用造成了额外的保养成本,承租人应按照业主和/或代管人依据本租约第 5 款发布的明细表中确定的内容支付维修和额外维护所花费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承租人还应按照前述明细表由其家庭中任何成员造成的公共区域的损坏进行支付。若该损伤无法被预先评估鉴定,承租人同意支付上前述维修所实际花费的人工费和材料费。承租人还可能因前述维修的执行消耗了额外的公用事业资源而被收取费用。
b. 承租人应支付业主和/或代管人因以下原因导致的额外服务所收取的合理费用:因为承租人或其家庭中的任何成员违反了业主和/或代 管人为了适当地管理该住宅区制定的规则规章,或为了保护业主和/或代管人资产和雇员,或为 了其他居民的安全与便利(“房屋规则”)。
c. 承租人应支付因修理业主所有的家电设备除普通损耗之外的损坏或者包括由承租人或其家庭或客人所造成的住宅区建筑、设施或公共区域的损坏在内的住宅区的损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d. 除前述费用之外,承租人应支付
(i) 此 后可能因业主和/或代管人应承租人要求提供的 附加服务所产生的此类费用,
(ii) 因业主和/ 或代管人授权承租人安装或使用本租约第 25 款 中所列举的家电设备所产生的任何安装费和/或 每月服务费,空调设备、洗碗机、冰箱和洗衣 机的费用将受承租人和业主和/或代管人之间的 单独协议的约束,
(iii) 此后业主和/或代管人 因诸如燃气、电力等公用事业的供应而收取的 任何费用,
(iv) 因承租人丢失或超出普通损 耗的损坏产生的设备更换费用,以及
(v) 业主 和/或承租人此后可能因空头支票而收取的费用。
e. 除非业主和/或代管人与承租人之间另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根据第 4 款前述各项评估鉴定的任何费用应在所称费用产生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到期成为应收款。若上文所规定的附加费用未被支付,前述费用应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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