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时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 任,则本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
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本合同首次赔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后,还可赔付第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第二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0%,第三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每次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365天,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需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 状态。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