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Clause in Contracts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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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及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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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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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及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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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托管人存放于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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