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1) 分為一年期(分 12 次存入本金)、二年期(分 24 次存入本金)、三年期(分 36 次存入本金)之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即存入本金次數)及金額,於開立存單日及嗣後之每月相對日(無相對日者,以月底日為準,下稱「約定存款日」),由立約人持存單來行存入,或約定授權 貴行自活期性存款帳戶扣款(下稱「自動扣帳零存」)存入;並按存入當日與存款期間相當天期之 貴行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按月複利計息,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一次提領本息。 (2) 立約人如超逾或提前於約定存款日存入本金者,本存單之到期日將由 貴行依下列公式改訂:新到期日=原到期日+【(每期遲繳日數-每期早繳日數)÷約定存款期間月數(次數)】。 新到期日未逾原到期日或逾原到期日三日以內,立約人仍應依原到期日提領本息;如新到期日逾原到期日超過三日以上者,而立約人不同意於新到期日提領本息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就解約當日與原到期日之差額日數,按解約當日與約定存款期間相當天期之 貴行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補收利息。 (3) 立約人約定自動扣帳零存者,如有任一期本金扣帳失敗,貴行即停止辦理該自動扣帳零存,待立約人將各期應存未存入之本金全部存入後,始恢復辦理自動扣帳零存。 (4) 立約人如逾六個月以上未依約存入本金者,於到期前立約人即不得再行存入本金,就已存入之本金,依第(1)目約定計息,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一次提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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