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 样本条款

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 2010年3月19日,重庆水务集团根据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0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0]261号)文《关于核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5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增加注 册资本50,0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80,000.00万元,其中:重庆市水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360,5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75.104%;重庆苏渝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持股64,50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3.4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 5,0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4%,社会公众股50,0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416%。 2010年3月25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50,000.00万普通股股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发字[2010]12号)同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 上资金申购发行的27,500万股股票于2010年3月29日起上市交易。公司上市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万股) 股权比例(%) 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65,500.00 75.104 重庆苏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4,500.00 13.4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5,000.00 1.04 社会公众股 50,000.00 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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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被保险人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投标人住址)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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