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住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号新港广场1A、1B、2A、2B单元负责人:郭子润
协议编号:SSTJMZKF001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管理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x因
鉴于: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托管人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为保障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时添金(定期开放)系列(每周开放)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产的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理财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是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协议适用于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时时添金(定期开放)系列(每周开放)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金的托管,对于该系列理财产品项下的每只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托管,双方不再另行签署托管协议。
第二章 协议当事人
(一) 管理人
名称: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法定住址:xxxxxxxxxx00xxxxx0X、0X、0X、0Xxxxxx:xxx
xx:000000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592-5062188
(二) 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住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x
xx:000000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28019340
第三章 定义与解释
在理财产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协议:指本托管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 理财产品说明书:指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的《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时添金(定期开放)系列(每周开放)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理财产品协议书:指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的《时时添金(定期开放)系列(每周开放)理财产品协议书》(以下称“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理财产品协议:指“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签署确认的“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的统称。
5. 托管账户:指管理人或管理人授权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理财产品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理财资产专户,用于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产的资金结算业务。
6. 托管账户销户日:指根据本协议约定,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内资金余额清零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之日。
7. 托管资产:指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
8. 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由托管账户向外划付资金、从托管账户支付理财资产投资运作款项、收益分配款项及应承担的各种税费、托管费、管理人管理费等的书面文件。
9. 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中所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在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理财资金时,管理人与相关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文件等。
10. 理财资金:指理财产品项下的货币资金,即以资金形态存在的理财资产。
11. 理财资产:指理财产品项下全体投资者交付的理财资金及在理财期限内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其构成主要包括:投资本金、理财收益和其他应计入理财资产的财产。
12. 理财费用:指理财产品项下的管理费、托管费和托管账户资金汇划的费用等款项。
13. 投资者:指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即理财产品协议书中的投资者。
14. 元:指人民币元。
第四章 托管人与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理财产品协议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理财资产;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托管人发出理财资金划款指令;
(3)监督托管人妥善保管存放于理财托管账户的全部资产;
(4)对托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本协议的约定,管理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协议或者本协议赋予管理人的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理财资产的安全和受益人的权益;
(5)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协议以及依据理财产品协议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理财产品协议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自理财产品协议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产;
(3)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产品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程序,保证产品及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应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理财资产的反洗钱义务。
(5)托管人违反本协议造成理财产品损失时,管理人应代表投资者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理财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并通知托管人;
(7)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以理财资产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8)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9)每只理财产品清算完毕后,管理人有义务协助托管人办理该只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
销户事宜;
(10)管理人应完整保管各自的记录理财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理财产品协议等,保存期限为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十五年内;
(11)管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并与托管人定期核对估值结果;
(12) 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管理人委托托管的托管资产;
(2)依照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3)依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认为管理人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协议“附件1-1 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对理财资产、理财产品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有权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理财资产及理财产品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本协议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在托管人与管理人就理财产品达成委托托管关系的前提下,自托管人收到管理人交付的理财产品首笔托管资产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理财产品托管资产;
(2)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保证其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不存在与履行本协议相冲突的情形;
(3)设立专门的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托管资产的财产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其他托管资产相互独立;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托管人清算财产;
(5)除依据理财产品协议、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基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保管与理财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但该保管义务以管理人移交的资料为
限;
(7)按管理人要求开设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管理人要求的形式开立理财
产品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8)保守商业秘密,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理财产品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理财产品信息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进行验证,验证的范围包括划款指令的内容、发送人员及划款指令上加盖的预留印鉴等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
(10)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划款、清算、交割等事宜;
(11)按本协议规定出具理财产品托管情况的报告;
(12)按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3)托管人应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完整保管记录理财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理财产品协议等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14)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进行银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转;
(15)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导致理财资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管理人;
(17)不从事任何有损理财资产及理财产品相关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托管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和核算,并与管理人定期核对估值结果;
(19)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20)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1)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23)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的行为;
(2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理财资产托管
(一)托管确认
每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交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成立确认书(格式见附件1-2)及托管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后,邮件(传真/邮件)发送至托管人,由托管人确认是否受理托管,经托管人确认托管的,托管人应在收到管理人上述材料当日以邮件(传真/邮件)形式向管理人出具托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1-2)和理财产品成立确认书(回执)(格式附件1-3),该传真件/邮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托管人应于产品成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理财产品托管确认书原件和理财产品成立确认书(回执)原件以邮寄形式送达管理人,传真件/邮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传真件/邮件为准。
(二)托管期限
每只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由管理人负责将该只理财产品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管理人在托管人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每只理财产品的初始托管资产金额以托管人实际收到的托管资产为准。
每只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视为理财产品起始运作,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每只理财产品托管期限自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含该日)起,至托管人按照管理人指令
将理财资产全部划至管理人指定的理财产品收益分配账户之日(不含该日)止。
(三)理财资产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托管原则
1.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及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文件。
2.托管资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必须为托管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将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及其他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产。
5.对于托管资产管理运作产生的各类应收资产,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在确定的到账日托管资产没有到达托管账户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催收,托管人予以协助。
6.非因托管人原因,当理财资产处于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之下时,托管人对该部分资产不承担安全托管职责,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核查。
7.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托管资产在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托管人承担全部直接损失。
8.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托管人托管范围内的托管资产发生损坏、灭失,托管人应立即向管理人通报。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托管人责任;但如果是托管人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免除其责任。
9.托管人对理财资产的保管并非对理财资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理财资产的投资风险。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在其营业机构为其管理的每只理财产品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1.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授权办理,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相关资料。
2.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合法、合规、并符合本协议的划款指令办理资金收付。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及支付理财收益、理财费用等,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4.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托管账户,但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理财资产损失,全部由管理人承担。
5.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应符合《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理财产品有关文件资料
1.管理人签署的与理财产品有关的重大合同,管理人应取得该等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述材料托管人均应至少保管一份复印件:
(1)理财产品协议的样本,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书》、
《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2)托管的每只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1-3);
(3) 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管理人应最迟于理财产品成立日,以邮件(传真/邮件)的形式向托管人提供上述材料样本或复印件,并于产品成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复印件以邮寄形式送达托管人。托管人应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当日,以邮件(传真/邮件)形式向管理人回函确认(理财产品成立确认书格式见附件1-3),该传真件/邮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托管人应于产品成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理财产品成立确认书原件以邮寄形式送达管理人,传真件/邮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传真件/邮件为准。
3.管理人提供给托管人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管理人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管理人通过传真/邮件方式向托管人递送的材料,托管人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传真件/邮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传真件/邮件为准。由于管理人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第六章 托管账户资金划付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出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及时执行,办理理财产品的资金往来。
(一)托管资金的管理运用
x协议存续期间,托管账户内的资金,除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以及约定的其他运用方式外,其余资金仅能存放于托管账户内,存款利率为开户机构活期挂牌利率。托管账户内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归属于理财资产。
本协议存续期内,托管人应妥善保管托管账户项下的资金及存款利息。
(二) 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1.托管人应在管理人通知的资金到账日及时查收应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在到账日期当日通知管理人,管理人负责处理。
2.投资人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资金,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核实转款金额后划拨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托管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款项系由管理人原因引起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托管费用的提取
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托管费用的提取和资金划付。
托管费账户信息见附件1-4。
(四)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分配资金的划付
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管理费和分配资金的划付,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由管理人进行分配。管理费账户信息和管理人指定理财产品收益分配账户信息见附件1-4。
(五) 每只托管理财产品分级科目的设立和管理
1.托管人应为所托管的管理人每只理财产品设立分级科目,实现每只理财产品托管资金的单独核算。对每只理财产品对应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覆盖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在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时,准确计算该理财产品单独兑现的收益。
2.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每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管理人汇入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明确到对应的每只理财产品。
3.托管人对理财托管账户的相关利息支付,应按每只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
4.托管人按本协议和理财产品协议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该只理财产品,并将扣费结果通知管理人。
第七章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管理人对指令签发人员的授权及其变更
1.指令签发人员的授权
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签发划款指令,并向托管人提供书面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5),载明管理人有权签发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签发人员”)及其权限范围、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并应加盖管理人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原件作为本协议附件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交付托管人,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指令签发人员的变更
管理人更换指令签发人员、更换或终止对指令签发人员授权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变更说明和新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以下统称为“授权变更文件”)传真/邮件至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授权变更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托管人收到传真件/邮件后应在当日电话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文件自托管人确认之时起生效。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
以邮寄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送交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邮件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邮件为准,逾期未交付原件,亦以传真件/邮件为准。
授权变更文件生效前,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签发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4.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管理人其名单(格式见附件1-6),托管事务业务联系单作为本协议附件,由托管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于本协议签署日交付管理人。
托管人更换接收指令人员,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变更说明和新的托管事务业务联系单传真/邮件至管理人并电话确认托管事务业务联系单应由托管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需提供对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管理人收到传真件/邮件后应在当日电话向托管人确认。
授权变更文件自管理人确认之时起生效。托管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以邮寄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送交管理人。授权变更文件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邮件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邮件为准,逾期未交付原件,亦以传真件/邮件为准。
授权变更文件生效前,管理人仍应按照托管人原指定的联络人联系并传递相关文件或发送相关指令,托管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1.划款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理财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对托管账户资金划拨及其他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纸质格式见附件1-7),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至少包含以下要素:日期、所对应的理财产品名称及期数、付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开户行;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
2.本协议项下的划款指令形式为:
□纸质划款指令。纸质指令(格式见附件1-7))应加盖管理人预留印章并由管理人指令签发人员签字。
□电子划款指令。电子划款指令指通过托管人提供的客户端或管理人系统与托管人系统实现资金清算直联的方式(以下简称“系统方式”)进行划款指令的出具和管理。电子划款指令同样需经过管理人被授权指令经办、复核、审核三个岗位角色确认后发出。
(三)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和执行
1.划款指令的发送
划款指令以邮件(传真/邮件/系统)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同时管理人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对涉及交易的行使依据须一同邮件(传真/邮件/系统)至托管人。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传真/邮件/系统以传真/邮件/系统发送成功并经管理人电话确认托管人收到之时视为送达托管人。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应于资金划款日前一个工作日或资金划款当日16:30时之前以邮件(传真/邮件/系统)方式向托管人送达划款指令(纸质格式见附件1-7),对于有指定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 1个工作小时发送。由于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纸质划款指令应由相关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与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5)中预留印鉴完全一致的印章和签字。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执行划款指令。划款指令邮件(传真/邮件)xxxxx_xxxx@xxxxxxx.xxx(填入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
□电子划款指令应由相关被授权人指令经办、复核、审核三个岗位角色审核后方通过系统方式发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执行划款指令。
管理人应按照理财产品协议和本协议等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及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保留划款指令原件(如有),托管人保留划款指令传真件/邮件。划款指令原件应与传真件/邮件/系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邮件/系统的内容为准。
2.划款指令的确认
划款指令传真件/邮件/系统到达托管人后,托管人应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印章或用户与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内容是否相符,并根据理财产品协议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指令的款项金额、对应理财产品的名称与期数、收款账户信息进行验证,如有疑问,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若收款账户信息与相关文件列明的账户信息不符,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若划款指令经托管人审核发现指令不清楚或不完整,托管人应将此情况尽快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对指令进行修正或者修订。这种情况下,托管人没有义务对不清楚或不完整的指令采取行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到管理人将修正或修订好的指令发送过来为止。
3.划款指令的执行
托管人依照上述方法确认划款指令有效后,应及时执行划款指令。若由于托管人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给理财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托管人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若托管人
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违约的,拒绝执行并应提示管理人要求其更正。
托管人仅在托管人和相关金融市场对外营业的银行营业日的相关截止时间内,按照指令执行,执行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管理人。
(四)其它事项
1.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提交时间,对于账户余额不足、资金交收时间过紧的交易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对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若托管人或管理人的传真机号码、专用邮箱或者地址发生变化,则改变方需提前三个工作日电话并书面通知对方。
3.托管人因正确执行管理人的指令对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章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以每只理财产品名义对本理财产品财产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管理人及托管人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每日分别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每工作日进行估值核对。
(三)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理财产
品份额净值应按照去尾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估值方法
1、本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产品,银行根据理财资金投向的标的资产进行估值,按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监管文件的相关规定计量和确认资产净值,估值原则具体如下:
(1)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
(2)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规定,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如外部监管政策有变化,估值原则应参照最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本产品资产净值估值方法如下:
(1)投资资产为银行存款(含现金)、同业借款的,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每个自然日逐日计提利息。
(2)投资资产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
收益。
(3)投资资产为开放式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投资资产为回购协议的,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每个自然日逐日计提利息。
(5)投资资产为可转换债债券的,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投资资产为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资管新规等相关要求进行估值。
(7)投资资产为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资管新规等相关要求进行估值。
(8)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国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NCD)、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二级资本债,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类资产,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估值。
(9)投资资产为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按照市值法估值。
(10)投资资产为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以估值日公布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份额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估值日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11)投资资产为其他资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方法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资金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后予以确认。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本产品投资资产公允价值的,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变动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本产品理财资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最能反映本产品投资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投资资产估值方法需要调整的,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仅能调整一次。
任何情况下,银行采用上述(1)-(12)项规定的方法对本产品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产品估值应由系统自动生成。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产品估值采用(二选一):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统筹,理财产品估值外包给托管人的情况,托管人完成估值后,由管理人对托管人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管理人自行估值的,由托管人根据自身独立的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管理人或托管人如对一方的估值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人对估值结果最终确认并予以公布。由于估值错误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若产品估值需要,管理人应配合制作本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的清单,加盖管理人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后提供给托管人。
(七)管理人为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
(八)估值差错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须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 理财资金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管理人为本委托资产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二)会计核算方法
1.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章 费用及收益分配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银行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项依法支付的费用,理财产品的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并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银行管理费
银行管理费由管理人收取,并由理财资产承担。
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确定理财产品的管理费的计提和收取方式,并通知托管人。管理费支付日由管理人出具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管理费划
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三)托管费
托管费由理财资产承担。托管费率(年化)为0.02%。
托管费的计算方式:托管费=当日本理财产品总份额数×理财资金托管费率0.02%÷365托管费的支付频率及方式:
托管费按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年度支付,于下一年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托管费用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支付。
托管费支付日由管理人出具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托管费划付至托管费收入账户。
(四)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扣收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直接扣除并书面通知管理人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费用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如复核费用金额有误或费用超出额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托管人不负责费用列支项目的真实性审查。
(五)投资收益的分配
遇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收益分配,管理人出具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划款指令,托管人依据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复核无误后,将投资收益划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遇理财产品运作的实际收益超出预期收益,理财产品协议对其超出部分有明确约定处理方式的,按理财产品协议约定办理;理财产品协议对其超出部分未做明确约定的,该部分收益由管理人负责支配,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划付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划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托管人对该部分收益不承担复核责任,对该部分收益处理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章理财产品终止、清算与分配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每只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交该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只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
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托管人配合管理人办理该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理财专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用于分配理财收益的理财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按管理人划款指令将以现金方式分配的理财收益划往管理人理财投资收益分配账户为止,不负责核对向投资人分配明细的准确性及向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理财产品有关文件档案保存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理财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理财产品协议、划款指令、划款凭证等,保存期限为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第十三章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
1.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当事人,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他方当事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双方当事人应通过磋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免除或延迟相关义务的履行。
(三)其他责任限制
1.托管人仅应履行本协议明文规定的职责,包括执行管理人按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出具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不承担任何默示的职责和义务。
2.托管人对由于按照管理人有效指令行事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第三方失误,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对方的失误;超出了托管人的控制或选择范围的其他第三方失误。托管人不对第三方失误承担责任。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一)当事人违约责任
在理财产品期限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
约责任。
1.协议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该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因双方不履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托管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因托管人已按理财产品协议及本协议约定尽到监督职能而仍未能控制的管理人行为且由管理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理财资产或受益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自行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管理人已按理财产品协议及本协议约定尽职履行其职能和义务而仍未能控制的托管人行为且由托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理财资产或受益人损失的,由托管人自行承担责任,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因本协议一方违反本托管协议的约定给对方、或给理财资产或受益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应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二)免责事由
在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理财资产管理而造成的损失等;
2.上述第十三章
3.约定的不可抗力。
(三)防护措施
x协议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争议解决
x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力解决争议或纠纷。协商不成,提交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章协议成立与生效
(一)本协议成立与生效
x协议经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终止
x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述第十六章所列的任一协议终止事由发生时止。
第十六章协议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协商解决。
(二)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修改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其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三)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全部终止,且本协议项下全部理财资产均已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划付完毕;
2.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
3.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
(四)发生以下情形,本托管协议终止,并签订新的托管协议: 1.由其他托管人依法接管理财资产;
2.由其他管理人依法接替担任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人。
(五)协议终止的处理
托管协议终止时,若需进行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管理人和托管人参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具体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事宜,并办理账户注销事宜。
托管协议终止时,若理财产品继续存续,托管人将继续保管理财资产,直至管理人发出全部支付该理财资产的指令。但在此期间,除了托管账户收取和持有任何现金分配外,托管人不再提供任何其他服务。管理人确认,托管人在托管协议终止前所发生的托管费用应由理财产品承担。
对于发生本协议中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形,管理人和托管人均应积极与接替管理人或接替托管人做好职责交接和财产移交工作。
第十七章 附 则
(一)适用法律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受其管辖。
2. 如果理财产品计划成立后,由于我国立法机构或政府(含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致使管理人、托管人的经济利益在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了实质性不利变动,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
(二)通知
1. 所有有关履行本协议的通知均要求书面写成,通过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到协议当事人。本协议项下管理人、托管人指定以下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用以接收、发送本协议约定的相关通知、指令:
(1)管理人传真号码:/;管理人电子邮箱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2)托管人传真号码:/;托管人电子邮箱地址:xxxx_xxxx@xxxxxxx.xxx。
2. 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上填写的联系地址为本协议各方同意的邮寄通讯地址。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通知的收讫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
(1) 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则以收件地邮戳记载之日视为收讫;
(2) 以电传、电报传送,在收到电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的情况下,则以发出后的第 1个工作日视为收讫;
(3) 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在发件人邮箱成功发送确认的情况下,则以发出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视为收讫。
4. 本协议续存期内,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更改其通知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邮箱地址等,但需以书面形式附有效证明文件,在更改之日前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5. 因当事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而未通知另一方,所造成的后果及其损失由变化的一方负责或承担。
(三)弃权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宣布对方违约仅适用某一特定情势,不能视作弃权,也不能视为继续对权利的放弃,致使无法对今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行使权利。任何一方未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构成对对方当事人的弃权。
(四)可分割性
x协议的任何某一或某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能执行都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而且本协议应在各方面都被视作不包含这些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五)未尽事宜
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协议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经按上述第十六章的约定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非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3.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执行性。在出现这种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
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六)协议效力
x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肆份,管理人贰份,托管人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