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理财计划开立托管账户。理财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 准。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本条款为选择性条款,择其一方式执行)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在其营业机构为其管理的每只理财产品开立专门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1. 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授权办理,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相关资料。
2.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合法、合规、并符合本协议的划款指令办理资金收付。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及支付理财收益、理财费用等,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本基金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托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加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托管账户的开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对应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基金费用、划付基金投资收益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按照与资金存管银行商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8.7.1 乙方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并根据甲方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8.7.2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假借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8.7.3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要求为其管理的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开立专门的产品托 管账户,产品托管账户以该产品的名义开立(具体以实际开户为准),预留印 鉴为托管人印鉴。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材料 及理财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 管人。托管账户按照开户机构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产品托管人按照规定,以资产管理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产品资产托管账户。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户名以托管人实际开立为准,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鉴。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甲方应在托管账户开户行为本系列每期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2. 本合同 项下 每期理财 产品 托管账户名称为“甲方全称 -理财产品名称 ” ( 托管 账户 名称具体以实际开立为准 ) 。预留印鉴为 托管账户 开户行印鉴 。 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托管 账户开户行所要求的开户资料 及理财产品受益所有人信息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托管账户开户行 。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每只理财产品分别开立托管账户。营业机构为北京兴融支行。本合同生效后,若需变更开立托管账户营业机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企业版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转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