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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2023〕意外伤害保险 0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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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重.点.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银.安.盛.人.寿.安.稳.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表. 述.。
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 保险责任条款 向您介绍该合同的基本构成、该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 一般条款 向您介绍您对该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该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该合同。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您 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 我们 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 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享有该合同提供的保障 1.6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4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 您需要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 2.1
☑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2.7
☑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1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 1.7
条款目录
➊保险责任条款 | ➋一般条款 | 2.9 保险金的给付 |
1.1 合同的构成 | 2.1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 2.10 诉讼时效 |
1.2 投保范围 | 2.2 合同效力的中止 | 2.11 如实告知 |
1.3 保险期间 | 2.3 合同效力的恢复 | 2.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4 不保证续保 | 2.4 合同的解除 | 2.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
1.5 基本保险金额 | 2.5 合同效力的终止 | 2.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
1.6 保险责任 | 2.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2.15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
1.7 责任免除 | 2.7 保险事故的通知 | 2.16 联系方式的变更 |
2.8 保险金的申请 | 2.17 争议处理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安稳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➊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安稳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 SCA。
1.2 投保范围
..
凡年满 45 周岁1至 80 周岁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计算。
1.4 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经停售,则我们不再接受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1.5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单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障计划表上载明。
1.6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基本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下列可选保险责任未经您选择、且未载于保险合同上,则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
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伤残情况不属于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二、可选保险责任
..
1、 意外骨折4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5专科医生6确诊导致本合同定义的、且属于《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7(以
.. .... ...................
下简称《给付表》)中所列骨折,则我们按该骨折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系数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乘积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意外骨折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同时承担该两项保险金责任。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达到该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骨折不属于《给付表》中所列骨折,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责任。
注:以下第 2 项、3 项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我们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2、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在给付上述基本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
(1)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8期间;
......
(2)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9期间;
...
(3)在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10的车厢内;
..
(4)以乘客身份乘坐轮船11期间;
.........
(5)在驾驶或乘坐个人或家庭自用汽车12的车厢内。
说明: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机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客运机动车的车厢起至抵达本次车程目的地走出客运机动车的车厢为止。
被保险人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起至抵达本次车程目的地走出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为止。
被保险人乘坐轮船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本次航程目的地走出轮船甲板为止。
......
3、 特定公共场所13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特定公共场所xx发生火灾、爆炸、雷击或建筑物倒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在给付上述基本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公共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7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骨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责任: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4;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7的机动车;
....
..........
........
六、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八、 被保险人醉酒18;
..
九、 被保险人猝死19、中暑、高原病;
十、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接受整容手术、遭遇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20、跳伞、攀岩运动21、探险活动22、蹦极、武术比赛23、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
2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
....
....
十二、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退费金额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退费金额向您退费。
....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6 保险责任”、“2.2 合同效力的中止”、“2.3 合同效力的恢复”、“2.7 保险事故25的通知”、“2.11 如实告知”、“2.13 年龄
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2.15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以及尾注释义中相关字体加粗内容。
➋一般条款
2.1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则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交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且保险期间未届满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当日 24 时起 3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2.2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未届满的,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 24 时起中止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合同效力的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期间,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26之日,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至复效日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
.......
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27。
您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若本合同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则退费为零。
2.5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 2.3 条办理复效的;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6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四、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五、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骨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六、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届时适用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七、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八、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7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8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各种身故保险金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自费提供的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在申请索赔期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及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病历、相关医疗检查结果报告单、诊断书,手术的需出具手术记录;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2.9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计算期间将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2.10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2.1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13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金额退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合同第 2.12 条的规定。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进行如下调整: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2.14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2.15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查询到此表。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
......
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28。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我们拒保范围内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6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保险单/附贴批单所载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2.17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为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4 骨折: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不完全断裂指裂缝骨折、青枝骨折等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部分中断)。病理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内。
.........
5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9 的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骨折项目 | 项目等级 | 给付比例 | 系数(f) |
头部骨折 | 颅盖骨(包括额、顶、枕、筛、颞或蝶骨) 骨折 | 100% | (1)对于椎骨骨折,f=1; (2)对于除椎骨骨折以外的其他骨折: ①若为开放性骨折,f=1; ②若为闭合性骨折且施行切开复位手术,f=0.75; ③若为闭合性骨折但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f=0.25。 |
下颌骨骨折 | 20% | ||
颧骨或上颌骨骨折 | 20% | ||
鼻骨骨折 | 20% | ||
躯干骨折 | 椎骨椎体压缩性骨折且棘突、横突或椎弓根 骨折 | 100% | |
椎骨椎体压缩性骨折或棘突、横突或椎弓根 骨折 | 80% | ||
骨盆骨折(包括骶、髂、耻、坐骨骨折,但不包括尾骨骨折) | 80% | ||
肩胛骨骨折 | 40% | ||
肋骨 ( 含多根肋骨多处骨折 ) 骨折 | 40% | ||
胸骨骨折 | 40% | ||
锁骨骨折 | 40% | ||
尾骨骨折 | 20% | ||
上肢骨折 | 肱骨骨折 | 80% | |
桡尺骨双骨折 | 80% | ||
桡骨或尺骨骨折 | 60% | ||
腕骨骨折 | 20% | ||
掌骨或指骨骨折 | 20% | ||
下肢骨折 | 股骨颈骨折 | 100% | |
股骨(不含股骨颈)骨折 | 100% | ||
胫腓骨双骨折 | 80% | ||
胫骨或腓骨骨折 | 60% | ||
踝关节骨折 | 60% | ||
髌骨骨折 | 40% | ||
跖骨或跟骨骨折 | 40% | ||
足骨(不含跖骨、跟骨)骨折 | 20% |
8 客运机动车: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市内公共汽车、无轨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包括网约车)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运交通工具。
9 轨道交通工具: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
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以下交通工具:地铁、轻轨、火车(不包括高速列车)。
10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约
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
11 轮船:指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有公共交通营业执照、以公共交通为目的、以收费的方式合法载客、不限乘客类别的普通轮船、轮渡客船。
12 个人或家庭自用汽车:指由个人或家庭所有的,且车辆的所有人登记为个人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的乘用车。
非营运的乘用车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不包括租赁车: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且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乘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视为营业性运输(营运)。 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但车辆的所有人登记为非个人的(如救护车等),不视为个人或家庭自用汽车。
13 特定公共场所: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各类:(1)餐饮和住宿类:宾馆、饭店、旅店、
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和美容类: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娱乐类: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音乐厅;(4)文化和教育类: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教育培训机构;(5)体育和游乐类: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动物园、公园;(6)商业活动类:银行、证券公司、邮政局、通讯机构、商场(店)、书店;(7)学校;(8)各类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中心。
1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8 醉酒: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弱或已经丧失。
19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为准。
20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21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2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3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4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25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6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的利息,该利息的利率将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补交保险费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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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未满期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本期应交已交保险费×(1—35%)×(1-m/n)其中,35%为手续费 30,m 为本期保险费已经过日数,n 为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
一日计算。
28 未满期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未满期保险费 = 本期应交已交保险费×(1-m/n)
其中,m 为本期保险费已经过日数,n 为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30 手续费:手续费比例为本合同保险费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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