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的变更 样本条款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保险单/附贴批单所载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您告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联系方式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人留存在本公司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您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或被保险人。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若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向您发送相关通知或文件的,均视为已经送达给您。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的联系方式(包括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没有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欠款扣除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