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责任 样本条款

基本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就医,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其每次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当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按如下公式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 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以下简称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按如下公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得补偿时的赔付比例。
基本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六项。
基本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基本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前,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取消旅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有使用且无法退回之交通费、住宿费或相关旅游产品的预付费用,在本附加险合同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身故、怀孕、遭遇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原定行程; 2、 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身故、遭遇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
基本保险责任. 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为限,当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基本保险责任. 1、 特定疾病2提前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或等待期4后被医院5的专科医生6首次确诊患有
基本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提早结束旅程返回原出发地,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有使用且无法退回之交通费、住宿费或相关旅游产品的费用,在本附加险合同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身故或遭遇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行程须立刻返回原出发地就医的; 2、 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身故或遭遇严重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 3、 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期间内,在医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见释义)进行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见释义)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
基本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责任. 1. 特定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2. 特定疾病残疾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