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华夏银行卡号/账号、Ⅱ/Ⅲ类账户绑定卡号、证件号码、预留手机号码、登录用户名、CVN2、华夏盾 PIN 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登录密码、 网上支付密码、华夏盾和动态令牌等敏感信息或工具,防止其丢失或泄露,导致资金风险;不要在非华夏银行官方服务渠道输入您的个人信息,警惕网络钓鱼诈骗风险。不要将华夏 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发送给您的短信内容透露给任何人,也不要向任何人发送带有华夏银行卡号/账号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防止资金损失。
华夏银行网络金融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为确保您安全使用华夏银行网络金融业务服务,保护账户资金安全,请您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一、谨防电信诈骗,保护好个人敏感信息。不法分子可能会通过电话、邮件、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检法人员、工商税务、快递公司、银行人员、电信人员、老同学、老朋友或其他人员,以事情紧急、亲属或自己受伤、牵涉重大案件、电话欠费、有线电视欠费、邮局信件未取等理由进行诈骗。请您一定要保持警惕,转账前要通过其他方式证实对方的真实身份,确认知晓资金用途。若无法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不管对方在电话里提出什么理由,请坚守“不信、不听”原则,防止上当受骗。
请您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华夏银行卡号/账号、Ⅱ/Ⅲ类账户绑定卡号、证件号码、预留手机号码、登录用户名、CVN2、华夏盾 PIN 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登录密码、网上支付密码、华夏盾和动态令牌等敏感信息或工具,防止其丢失或泄露,导致资金风险;不要在非华夏银行官方服务渠道输入您的个人信息,警惕网络钓鱼诈骗风险。不要将华夏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发送给您的短信内容透露给任何人,也不要向任何人发送带有华夏银行卡号/账号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防止资金损失。
二、预留手机号要谨慎,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建议开通银行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以便您在办理网络金融业务交易时可随时了解华夏银行卡号/账号资金变化情况。请仔细核对短信内容,包括业务类型、交易商户和金额等信息是否正确,并定期检查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和余额。
签约账务短信通知或其他任何需要预留手机号的网络金融业务时,手机号码必须为自己使用并实际控制,不要预留其他任何人的手机号码,防止上当受骗。不要轻信陌生人以国家机关、公检法、优惠办理贷款、办理大额信用卡等名义,诱骗您将您的账务短信通知签约为他人的手机号码,更不要将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接受资金审查或在账户中存入所谓的保证金,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出的“快捷支付”等方式盗取您的资金。如您预留的手机号码丢失、更换、转让、注销或者被他人借用、盗用,应及时取消或变更预留手机号码。
三、认清官方服务渠道,防止上当受骗。华夏银行官方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为 95577,微信银行服务号为 hxwxgzzh,微信订阅号为 hxbwfw。使用华夏银行网络金融业务产品时,请您从以上渠道查看、登录、交易、下载和发起,不打开、不点击、不相信非华夏银行官方服务渠道发送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址链接、短信、彩信、微信、邮件等)。接到涉及华夏银行业务的电话或短信时,特别是电话、短信来源为个人手机或是“95577”前后增加其他字母或数字的,请您一定要保持警惕,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等技术仿冒 95577 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不要轻易回电或回复短信,不要按照该电话或短信中的提示泄露个人信息或登录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银行系统进行操作,银行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名义向您索要个人信息,或要求您按照电话、短信中的要求,登录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银行系统进行操作。
四、木马病毒拒门外,防护软件及时装。请您保持良好的电脑、手机、PAD 等使用习惯,操作中途离开时,应将设备锁屏或者退出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应用程序。通过华夏银行官方服务渠道下载安装个人网银相关软件,通过正规官网(如:华夏银行网站、苹果 App Store 及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官方网站等)下载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软件。
谨防木马病毒,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录非法网站,慎扫不明来历的二维码,慎连免费 Wi-Fi;连接免费 Wi-Fi 时不登录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进行相关操作。及时安装并更新反病毒软件和操作系统安全补丁,及时查杀木马病毒。
五、掌握密码设置诀窍,合理设置汇款/支付限额。妥善设置网络金融业务密码,不要用个人的生日、身份证号码、手机
号码等容易被猜测的简单密码;确保设置专门的、不同于其他用途(如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的网络金融业务密码,并定期更改。为个人网银设置您个人私有的预留信息,每次登录时及时核对。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的单笔汇款/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汇款/支付限额,并对每日的交易次数进行设置。不要所有华夏银行卡均签约网络支付业务,选择资金额较少的华夏银行卡或开立限额较少的Ⅱ、Ⅲ类账户专门用于办理网络支付,以防范资金风险。
六、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争取最大可能挽回损失。如您敏感信息发生泄漏,但是尚未发生银行账户资金被盗,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尽快修改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登录密码、网上支付密码或挂失换卡。如已发生华夏银行卡盗刷,首先应当尽快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挂失,降低资金进一步损失的可能性,其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您的资金被不法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渠道盗取,请您及时联系第三方支付机构查询、核实、冻结、追踪资金去向,可以申请赔付的要及时申请赔付,最大限度挽回您的损失。
甲方:客户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金融业务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网络金融业务”是指乙方通过网络、电话、计算机、手机及其他电子服务设备,为甲方提供金融交易和服务的银行业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乙方可通过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
(95577)、短信平台等渠道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理财、网络支付等多项服务。
(二)“数字证书”指用于存储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华夏盾”是存储数字证书安全介质。
(三)“动态令牌”是指个人手机银行用于保障交易安全的专用硬件安全介质。
(四)“网络金融业务交易指令”指甲方使用华夏银行卡号/账号、客户号、CVN2、交易密码、手机号码、验证码短信、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信息、人脸信息、声纹信息等)、个人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金融业务系统向乙方发出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等交易要求的电子数据信息。
(五)“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是乙方利用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结合乙方业务需要,为甲方提供的短信金融服务业务,包括网络金融业务系统发出的验证码短信、提醒短信、账务变动短信等服务。其中,“验证码短信”是甲方通过网络金融该业务发出关键交易指令时,乙方产生并通过短信发送到甲方签约手机上的信息,是甲方进行网络金融业务关键金融交易时使用的身份验证手段。“账务变动短信”是指甲方的银行账户资金发生变化时,乙方发出的短信通知。
(六)“网络支付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相关技术,以华夏银行卡号/账号持有人或特约商户发来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其办理账户之间资金支付和结算服务。
(七)“个人网银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利用计算机及互联网办理银行业务的线上服务渠道。个人网银为客户提供账务查询、转账收款、投资理财、支付缴费、网上贷款、国际业务、信用卡等线上综合金融服务。个人网银分为证书版和签约版。证书版个人网银通过登录密码、数字证书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签约版个人网银通
过登录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八)“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是指客户利用移动通信网络及本人手机等终端办理银行业务的客户端应用。个人手机银行可为客户提供账务查询、转账、支付缴费、投资理财、存款、贷款、信用卡、小微金融、生活服务、安全守护等各类线上综合金融服务。
(九)“微信银行业务”是指乙方基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研发的)微信公众平台,通过乙方注册的公众服务号 “华夏银行”(微信号 hxwxgzzh)与甲方微信号间的微信消息互动、WEB 页面跳转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智能互动金融服务。
(十)“Ⅱ/Ⅲ类账户服务”是指乙方基于甲方在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柜面或其他乙方指定渠道申请并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所开立Ⅱ/Ⅲ类账户所提供的账户服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乙方网络金融业务,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将有权根据申请的项目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对乙方相关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 95577、登录乙方官方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
(三)甲方账户来往账交易结果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甲方可通过网络金融业务、特约商户等渠道签约网络支付业务,通过特约商户网站等渠道发起支付交易,通过网络金融该业务渠道查询交易结果。
(四)因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合同的,甲方可申请终止相应服务和本合同。
(五)甲方可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查询本协议内容。二、义务
(一)甲方申请办理网络金融业务开通、变更、注销等手续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华夏银行卡号/账号、
Ⅱ/Ⅲ类账户绑定卡号、本人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乙方要求的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本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身份真实性的要求或存在违规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对于已经开通了网络金融业务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甲方申请办理网络金融业务时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表(含在线申请)及乙方届时通过官方网站、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的网络金融业务相关章程及业务规定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在申请办理网络金融业务时应当已经提前阅读并承诺遵守。
(三)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验证信息及手段是乙方验证甲方交易身份的凭据,甲方应防止其丢失或泄露;所有使用下述身份验证信息及手段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身份验证信息及手段包括:甲方的华夏银行卡号/账号、Ⅱ/Ⅲ类账户绑定卡号、证件号码、登录用户名、客户号、CVN2、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登录密码、网上支付密码、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信息、人脸信息、声纹信息等)、上传的身份证照片、华夏盾及其密码、动态令牌及其密码、签约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和接收交易关键信息的手机号码等。
甲方的华夏盾、动态令牌等安全认证工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甲方不得以其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五)甲方办理个人网银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方网站或乙方提供的网银助手,而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 95577,而不应拨打任何其他电话;办理个人手机银行业务应使用乙方提供的客户端软件,而不应通过其他途径或链接登录,客户端软件应从华夏银行官方网站或指定网站下载;办理微信银行业务应关注微信认证通过的乙方公众服务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办理网络金融业务应将本人使用并实际控制的真实、有效手机号码作为签约手机号码。甲方应妥善保管签约手机号码收到的乙方发出的短信指令。所有使用签约手机号码收到的短信指令进行的个人网银业务、电话汇款、个人手机银行业务、微信银行业务、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电话汇款等网络金融业务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如签约手机号码遗失或者被他人借用、盗用,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取消或变更签约手机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使用个人网银业务、电话汇款、个人手机银行业务、微信银行业务、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电话汇款等网络金融业务期间发生手机号码更换、转让或注销,甲方必须及时联系乙方办理华夏银行卡号/账号与签约手机号码关联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凡通过甲方绑定的微信号向乙方微信银行发送的数据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等信息。如因甲方的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等信息被他人使用、泄露、遗失或被盗造成甲方账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等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使用非实名制手机号码或者非本人实名制手机号码注册手机号收付款业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在国外使用签约手机号码并开通国际漫游服务时,如甲方未取消签约手机号码已定制的短信安全验证及通知服务,或在国际漫游状态下继续通过签约手机号码使用主动查询服务,由此引发的国际通信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因使用网络金融业务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等内容以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必要时乙方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一适当方式通知甲方。
(十)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络金融业务系统。
(十一)银行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应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罚款、追究出借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如甲方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乙方将依据监管规定在 5 年内暂停甲方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拒绝为甲xx开立账户。期满后甲方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乙方将加大审核力度。
甲方承诺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身份核实的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收费标准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示。如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定对网络金融业务的服务价格有新规定,或乙方对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的,乙方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
监管规定的要求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示后执行,必要时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一适当方式通知相关消费者。具体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三)乙方具有对网络金融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升级、改造期间可能会暂停网络金融业务服务,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其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四)乙方根据甲方的网络金融业务交易指令及时准确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验证信息及手段”(见本协议中“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二、(九)”项所述)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网络金融业务的有效凭据。
(五)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的,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工本费、结算手续费。
(六)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业务发展需要对网络金融业务的系统设定(包括限额设定)及功能进行调整或对网络金融业务进行变更。
(七)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八)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未留存身份证影印件账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或监管机构要求处理的其他账户进行冻结、销户或其他处置。
(九)甲方之行为乃出于欺诈、洗钱、非法套利、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黄赌毒、偷逃税款等其他非法目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乙方有理由合理怀疑甲方进行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网络金融业务服务,暂停非柜面,暂停部分或全部网络金融业务服务,停止金融账户在网络金融业务相关渠道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限制交易方式,限制交易规模,限制交易频率,调整交易限额,调整交易笔数,限制交易次数,限制业务类型,止付,限制收付,冻结账户资产,或者其他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义务
(一)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网络金融业务签约手续,并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络金融业务咨询及投诉受理服务,并在乙方官方网站、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公布客户服务电话。
(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执行通过安全验证程序的网络金融业务交易指令后,甲方提出变更或撤销交易指令的要求,乙方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是乙方对因该变更或撤销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信息条款
(一)乙方根据甲方同意及授权,在为甲方办理网络金融相关业务所必需的情形下,基于身份验证、业务申请、审查审批、业务办理、风险监测和保护账户资金安全、履行法定义务、履行反洗钱和制裁要求、审计、客户服务与回访、统计分析和加工处理、归档和业务备份的处理目的,对甲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乙方收集、使用信息的方式、范围、目的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以适当有效方式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甲方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民族、住址、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家庭状况、身份证件信息等),账户信息(银行卡号或账号信息、账户余额等),交易信息(交易金额、交易日志、交易凭证等),生物识别信息(人脸、指纹、声纹等),鉴别
信息(卡片验证码(CVN 和 CVN2)、动态口令、短信验证码、密码提示问题答案、操作行为信息等),音视频信息(音频、视频等),设备信息(设备型号、操作系统、唯一设备标识符、IP 地址、接入网络的方式和状态、网络通讯数据、标准网络日志数据等),位置信息(设备位置、行踪轨迹信息等),以及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过程中获取、产生、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三)乙方根据甲方同意及其自愿授权,处理甲方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甲方的个人信息中身份证件信息,特定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生物识别信息,鉴别信息,音视频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属于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甲方拒绝提供该信息的,可能会影响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甲方知悉敏感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的,容易导致甲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乙方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
(四)乙方根据甲方同意及其自愿授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命令,为履行反洗钱,反欺诈,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公安、司法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目的,有权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监管机构、有权机关。
(五)乙方根据甲方同意及其自愿授权,出于实现本业务的目的、为解决纠纷时举证的需要、法律及监管要求(如为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等,乙方将采集的甲方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保存期限为业务关系终结之后至少五年。法律、行政法规对客户信息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当超出保存期限后,乙方会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六)甲方有权通过乙方的柜面、网络金融渠道、自助渠道等途径行使法律所赋予甲方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的,甲方有权撤回其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知悉并确认,甲方撤回个人信息同意,将可能影响乙方为甲方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甲方撤回同意的,不影响撤回前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八)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 重要声明
(一)甲方使用网络支付服务时要遵守乙方相关交易笔数和金额限制控制。
(二)相关业务的利率及费用计算均按照乙方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利率及费率执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由乙方代扣利息税。
(三)网络金融业务不寄送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网络金融业务渠道核对交易记录。如甲方对交易有异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四)网络金融业务的数据指令(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网络金融业务渠道传递的指令、网络金融业务交易信息等)是甲乙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可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因以下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甲方使用网络金融业务时,如非乙方过错而发生数据电文错误或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甲方之行为乃出于欺诈、洗钱、非法套利等其他非法目的。
(三)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中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指令信息不明确、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四)乙方遇到不可抗力的。
(五)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网络或系统故障、供电系统停电、通讯故障、网络黑客袭击及甲方遇到各种类型的欺诈行为。
(六)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泄露、遗失或被盗取身份验证的信息或安全介质等情况下,应立即按乙方要求的方式办理挂失、变更或注销手续,办妥手续之前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因甲方银行卡/账户可用余额不足、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甲方未及时变更预约/循环汇款或批量转账信息或其他甲方原因的情况,导致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预约/循环汇款指令、批量转账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乙方通过指定客户服务号码向甲方提供电话银行服务和短信服务,因甲方相信欺诈电话、短信或虚假网站而将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其他非因乙方原因的情况。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根据订立方式不同,本协议生效方式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如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订立本协议,则本协议自甲方在《个人银行业务电子凭证》上进行签名且乙方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机构以乙方签章主体为准)在同一电子凭证上签章之日起生效。
如甲方通过个人网银、个人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在线方式订立本协议,则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网络金融业务相关系统确认同意并注册成功之日起生效。
如甲方通过其他渠道订立本协议,则本协议自甲方勾选或确认同意本协议时生效。
(二)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完成乙方网络金融业务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终止。
(四)在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或甲方利用乙方网络金融业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终止甲方的网络金融业务,同时乙方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提供的网络金融业务服务受甲方华夏银行卡/账户、Ⅱ/Ⅲ类账户绑定卡状态的制约,如上述银行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上述银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若甲方开通乙方网络金融业务后,如办理华夏银行卡更换,应向乙方提出申请办理网络金融业务变更手续,本协议继续有效。
(六)乙方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业务发展必要变更本协议,本协议变更的,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甲方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网络金融个人客户服务。如甲方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终止相关服务;如甲方继续使用相关服务,视为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后,该协议即生效。
(七)该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
(八)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是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相关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络金融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如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申办网络金融业务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经办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甲方通过个人网银、微信银行等渠道申办网络金融业务的,任何一方可向办理网络金融具体业务相关的华夏卡开卡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甲方通过个人手机银行渠道申办网络金融业务或开立Ⅱ、Ⅲ类账户的,任何一方可向办理网络金融具体业务相关的华夏卡开卡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Ⅱ、Ⅲ类账户归属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甲方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确信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
附件:服务项目价格
服务项目 | 服务价格 | 优惠价格 |
网络金融安全介质工本费 | 二代华夏盾:40 元/支。 | 分行在收费标准内自行确定优惠幅度,可免收。个人客户优惠有效期: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网络金融安全认证服务 | 个人客户安全认证:8 元/个/年。 | 免费。优惠有效期: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 |
网络金融业务服务 | 1.网上银行个人客户:12 元/户/年; 2.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服务:5 元/月。 | 第 1、2 项服务均免费。优惠有效期:2022 年 1 月 1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动态令牌工本费 | 25 元/个。 | 分行在收费标准内自行确定优惠幅度,可免收。个人客户优惠有效期: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电话银行业务结算服务 | 1.本行异地汇款:按转账金额的 0.1%收取,不足 1 元按 1 元收取,最高收取 10 元; 2.跨行汇款(按款项到达收款行时间): (1)快速到账:按转账金额的 0.5%收取,不足 1 元按 1 元收取,最高收取 25 元; (2)一个工作日到账:按转账金额的 0.5%收取,不足 1 元按 1 元收取,最高收取 25 元。 | 1.本行异地汇款:免费; 2.跨行汇款: (1)快速到账:八折,不足 1 元按 1 元收取;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免费; (2)一个工作日到账:二折优惠,不足 1 元按 1 元收取;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免费; 优惠有效期: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1.个人客户账务短信: | ||
(1)白金卡、钻石卡、拥军卡、北京分行xx专属卡、 | ||
1.个人客户账务短信:12 元/年(1 | 南宁分行xxx卡、西宁分行社保卡、深圳分行社保 | |
电话银行业务短信服务 | 元/月); 2.每日基金净值短信:每定制 10 只基金净值,收费 2 元/月,不足 10 | 卡以及在我行办理经营贷款的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账务变动短信:免费; (2)单笔账务变动金额 300 元(含)以上的账务短信: |
只按 10 只计算。 | 免费; | |
2.每日基金净值短信:免费。 | ||
优惠有效期: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