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我院设立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所需经费纳入院级预算管理。为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规范基金资助的公派出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院科研岗位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赴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中长期访学活动。由xxxx的出国人员身份为单位公派访问学者(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对象)。
第三条 基金资助对象的选派和管理的部门及职责
(一) 院直属研究机构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需要,负责推荐本单位基金资助对象候选人员。
(二) 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基金资助对象的组织申报、申请人资格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基金资助对象在办理出国手续、在外期间的工作生活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三) 院组织人事教育处负责对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四)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议委员会,
每年一次对下一年度基金资助对象候选人进行专家评议。院务会研究确定基金资助对象。
(五) 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会同院组织人事处,每年组织一次全院基金资助对象回国报告会,对基金资助对象在外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人事档案,作为个人学术水平评价指标之一在技术职称评聘时予以使用。
第四条 基金资助对象的选派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院务会研究、签约派出”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基金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与资助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硕士学位且全职(含在编和编外聘用)在我院科研岗位连续工作满 3 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全职(在编)在我院科研岗位连续工作满 2 年以上,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愿意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和我院发展服务。
3. 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4. 身心健康。
5. 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上年度公布的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外语要求分数线的 80%以上,并通过专家评议委员会答辩,被认定能够满足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语言需要。
基金资助对象不包括:
(1)已获得国家或省级公派留学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
员;
(2)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3)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4)已获得过国家或省级公派留学资助出国学习半年以
上,回国后工作尚不满 5 年的人员;
(5)已获得过本基金资助的人员。
(二)资助期限及标准
资助出国期限:6 个月-12 个月。
资助经费标准: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 6 号)中普通访问学者的标准资助国外生活费、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基金资助对象出国期间,在原工作单位工资待遇视同在岗,年度考核等级认定为合格。
第六条 院直属研究机构每年 6 月底向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统一报送本单位下年度基金资助对象推荐人选名单及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选拔审批程序为: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初审、院组织人事教育处审核、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院务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基金资助对象取得出国资助资格后须在财政年度内出国,逾期作废。已取得资助资格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出
国的,由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通知院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收回专项预算资金。
第八条 基金资助对象须于出国前至少 2 个月申请办理省政府因公出国任务批件、自行办理普通护照及签证。
第九条 基金资助对象须于办理出国手续前与院及所在单位经济责任担保人签订三方“出国协议书”。作为回国后考核依据之一,基金资助对象出国前须另外与所在单位签订“学习绩效考核目标任务书”。
第十条 基金资助对象须在出国期间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保守国家机密,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努力学习和工作,每 3 个月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一次在外学习工作情况。不得到原邀请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不得从事有偿工作或从事与出国目的不符的活动,不得携带家属同期出国。各派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基金资助对象在外期间的联系工作,指定专人联系、了解出国人员学习及工作进展情况,向出国人员通报单位科研进展和在职科技人员应知晓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基金资助对象,须提前 2 个月书面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延期申请应包括详细的延期期间工作计划、合作者或导师的延期说明。延期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由主
管院长审批,超过 3 个月的由院务会研究确定,延期期间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因故需提前终止访学的基金资助对象,由所在 单位负责书面通知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出国时间超过 1 个月的,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普通访问学者的标准(财科教〔2019〕 6 号)资助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出国时间不满 1 个月的,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16 号)报销出国费用。因提前终止出国所余资助经费由院国 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通知院财务处收回。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对象在批准的出国期间内,所在单位 原则上不得安排派出人员临时回国公务,如因私中途回国或赴 第三国且时间不超过 15 天,须提前书面向所在单位申请并通 过所在单位报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所需国际旅费自理。基金资助对象在批准的出国期间内异地公务所产生的费用,按 照“谁批准谁承担”的原则,由具体任务指派单位承担,不得 在月包干资助费用以外另外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对象回国后,须在 1 个月内向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交出国报告(并附国外原邀请人出具的在外工作学习情况的书面评价意见、护照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的复印件或自助出入境电子凭证)。基金资助对象必须参加全院基金资助对象回国报告会,接受出国学习绩效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基金资助对象如不能按期或不再回我院工作、
或回国后因个人原因在我院工作不满 5 年辞职或申请调离,本 人或其担保人须向院偿还所有出国期间的资助费用,包括往返 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等,并支付全部出国资助费用 30%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为鼓励我院科研人员积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公派出国项目,凡是取得上述两个渠道全额资助出国学习 6 个月(不含)以上的,由院青年国际交流基金给予 10000 元人民币的额外资助, 凡是取得上述两个渠道全额资助出国学习 3 个月(含)以上至 6 个月(含)以内的,
由院青年国际交流基金给予 5000 元人民币的额外资助。
第十七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 年 12 月 29日印发的《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青年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项目申请书
2.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资助出国协议书
3.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资助对象出国学习绩效考核目标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