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30 号)核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0.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300800 证券简称:力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2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30 号)核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0.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2,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4,792,066.04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928,007,933.96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9]
第 4-0002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此次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存放募集资金 | 用途 |
金额(万元)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分行 | 81116010185 67889999 | 18,233.88 | 环境监测系统扩产项目,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 | 66150078801 600000730 | 29,624.74 | 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曲 路支行 | 80000000613 0000008 | 46,255.38 | 长江流域及渤海湾水质巡测 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合计 | 94,114.00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941,140,000.00 元与募集资金
净额人民币 928,007,933.96 元之间的差额 13,132,066.04 元,为尚未划转的上市发行费用,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一创投行(保荐机构)。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601018567889999,截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8,233.8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境监测系统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
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 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6150078801600000730,截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29,624.7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 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三)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曲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00000006130000008,截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46,255.3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江流域及渤海湾水质巡测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 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曲路支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