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
(特设按商业形式租用车辆接送残疾人士的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透过特别设计的训练环境,以顾及残疾人士因残疾而引致的限制,为他们提供一站式综合而连贯的职业服务,让他们获得工作机会,发展社交技巧和经济潜能,完成更进一步的职业康复培训,为日后在可能情况下投身公开就业市场作好准备。
目的及目标
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的主要目标是让残疾人士能够获得或留任合适的工作岗位,甚至取得晋升机会,从而协助他们进一步融入社会。他们在中心可以接受培训以达致以下目标:
(a) 在社区环境中接受培训;
(b) 学会适应工作要求;
(c) 发展社交技能及人际关系;
(d) 为投身公开就业市场作好准备;及
(e) 尽可能达致自力更生。
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是一项福利服务,服务营办者与服务使用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服务性质
服务营办者须透过提供各式各样计划周全和妥善协调的服务,促进残疾人士的职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业康复,从而满足他们整体和个别的需要。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可包括:
(a) 中心为本的训练
中心为本的分包合约工作,包括简单处理、加工及装配或局部装配工作、桌面印刷、洗衣服务、电脑工作、设计印刷、制作工艺品、制作横额,以及其他符合市场趋势的工种。
(b) 非中心为本的训练
户外合约服务,例如汽车清洁、速递服务、零售、饮食、管理小食亭及派发传单等。
(c) 与就业有关的训练
安排就业、就业选配、在职督导、就业见习、在职试用、就业后跟进服务以及透过个别方式(包括个别就业模式及家居就业模式)、小组方式(包括流动工作队伍、辅助工作单位模式、固定作业模式及模拟企业模式。
(d) 再培训及其他职业训练服务
提供再培训计划等活动,让残疾人士能够在公开就业市场中获得及留任工作岗位,甚至取得晋升机会,并尽可能融入社会。
(e) 支援服务
职业评估、辅导及其他个案工作服务、离开后 退出服务后的支援、为学员及他们的家人提供家庭生活教育活动,其他支援活动及康乐活动。
(f) 按商业形式租用车辆接送服务
向商业运输公司租用车辆,为学员设立一条巴士路线。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 15 岁或以上、需要职业康复训练或支援以便在公开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士,亦包括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直接收纳从公开就业市场回流的前学员,而重返期限则列明在营办者的建议书中应不少于离开中心后的三年(此已列明在营办者的建议书中)。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如无即时的服务名额空缺,应尽最早机会收纳有关回流学员。
申请资格
符合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服务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15 岁或以上;
• 有工作动机/能力;
• 具自理能力;及
• 精神及情绪状况稳定,并无传染病及严重骚扰他人的行为。由社署运作的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转介所有申请。
申请人必须为无法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无任何替代交通工具前往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接受训练的残疾人士,方符合资格申请交通接送服务。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1 2 3 4 | 服务量指标 每月接受服务的平均人数* 每两年的公开就业个案数目*一年内完成进度检讨的比率* 一年内按商业形式租用车辆接送服 务的平均使用率* | 议定水平 128 10 98% 98% |
(*请参阅备注及定义)基本服务规定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 注册社工是服务的必要人员;及
• 须遵行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的最新指引及程序。
• 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须提供护理服务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其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有具备最新及完整的资料的转介,会于 28 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于适当情况下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营办者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V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备注及定义
1. 接受服务人士指透过社署的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转介至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的服务使用者,以及获直接收纳的「回流」服务使用者。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亦可毋须透过中央转介系统转介,而直接收纳辅助就业个案。
2. 每月接受服务的平均人数 =
汇报年度内每月接受服务人数的总和* |
12 |
(* 每月接受服务的人数 = 上个月转入的使用人数 + 本月接收人数 +
月内回流的前学员人数)
3. 公开就业指服务使用者已在公开就业市场中找到稳定职业六个月、平均月薪超过 1,500 元。公开就业不一定局限于六个月内任职同一份工作。
4. 每两年的公开就业个案指已在公开就业市场获得工作的学员人数须按两年累积基准计算。
5. 进度检讨指个人个案计划检讨,个案计划应在接收服务使用者时制订,并进行定期检讨,而检讨的目的是满足个别学员的不同需要,当中包括工作相关、社交及发展方面。
6. 一年内完成进度检讨的比率 =
汇报年度内完成的进度检讨总数 | × |
汇报年度内需要完成的进度检讨总数 |
100%
(* 不包括汇报年度内接收时间少于三个月的服务使用者。)
7. 按商业形式租用车辆接送服务的使用指每月月底每条路线的乘客总数。
8. 按商业形式租用车辆接送服务的平均使用率 =
12 个月月底接送服务使用总和÷ 12 | × |
已确认名额 |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