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表现标准 样本条款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1 一年内的宿位使用率注 1 70%
2 一年内接受转介的比率注 2 90%
3 一年内在指定处理时间注 3 90% (即 7 个工作天)内完成的比率
4 一年内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注率 服务成效
4 的比 85% 服务成效 议定水平 标准 服务成效指标 (每年)
1 儿童表示自己在安全及稳定的 70%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服务表现标准,包括服务量与服务成效标准。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1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95%
2 一年内的个人计划达成率 95%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协议水平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每年)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及服务成效
服务表现标准. 基本服务规定及质素与特定类型住宿服务《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规定一致。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1 一年内平均使用率 98% 2 一年内每位服务使用者的个案检讨完成数目 1 (请参阅备注及定义)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1 一年内的平均登记率 42 名会员(2)(即服务名 额的 105%)
2 一年内的每日平均出席率(周一至 36 名会员(即服务名额 周六)(4) 的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