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表现标准 样本条款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服务成效
服务表现标准. 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服务表现标准, 包括根据有关机构的寄养服务名额总数厘定的服务量标准及服务成效标准。详见附件。
服务表现标准. 7. 服务表现评估以服务量及服务成效为指标。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并按社会福利署(社署)要求提供统计数字: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每年)
服务表现标准. 6. 在获得额外拨款后,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以下服务量及服务成效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表现标准. 10.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3 不论家庭成员的残疾类别、年龄及种族为何, 服务提供者均须为残疾人士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应优先考虑21 岁以下残疾人士的家长或照顾者,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早期支援及介入服务, 但21 岁或以上残疾人士的家长或照顾者如有服务需求,服务提供者亦可扩大服务范围。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个别服务性质的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 水平 1M 一年内男宿舍服务的平均使用率 90% 2F 一年内女宿舍服务的平均使用率 80% 2M 一年内男宿舍服务的入住人数 300 2F 一年内女宿舍服务的入住人数 35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各地区 中心的最低 服务量 各站点的最低服务量 (总数)
服务表现标准. 6.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 1 于社署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评估报告的年度比率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