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7,537,87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5,937,503.1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2,706,200.0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3,231,303.15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代码:300788 证券简称:中信出版 公告编号:2019-003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52 号)核准,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7,537,87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5,937,503.1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2,706,200.0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3,231,303.15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第 01660002 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此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账户名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110701012401639434
专户金额:651,781,467.32 元
该募集资金账户存放金额包含扣除承销商发行费外的其他上市发行费用
8,550,164.17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内容+”知识产权投资与运营平台建设、智慧生活服务体系建设、管理运营体系升级改造、补充流动资金、发行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4、公司及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 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开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证券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 开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继受享有。
10、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开户银行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开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 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9】第 01660002 号)
特此公告。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