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110A050C009
案 號:110A050C009
契 約 主 文
立契約人:主辦機關: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以下簡稱高公局)
承包廠商: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承包商)
經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簽訂本契約。
第一條 工程名稱:國道 1 號汐止交流道增設南入匝道改善工程第 I101S 標。第二條 工程地點:新北市汐止區。
第三條 工程概述:詳本工程設計圖說及特訂條款第四條 契約金額:
本工程契約總價新臺幣參億陸仟玖佰貳拾貳萬元整
(中文大寫)
(新臺幣 369,220,000 元)
(阿拉伯數字)
工程結算時,除另有規定之項目外,應以契約書及契約變更書中所列各工作項目辦理,並按照實際驗收合格數量及契約單價與議定單價結算。
第五條 契約文件:本契約包括下列各項文件。
(1) 契約主文
(2) 決標通知
(3) 開/決標紀錄
(4) 補充說明
(5) 投標須知
(6) 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含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7) 投標書及其附錄"甲"與附錄"乙"
(8) 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9) 特訂條款
(10) 設計圖說
(11) 一般條款(107年3月版)
(12) 施工技術規範(107年3月版)
(13) 工程標準作業程序(第九至第十一章)
(14) 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
(15) 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以上(11)~(15)文件以發包當時本局最新版本為準。第六條 契約補充與變更
根據施工需要,高公局得隨時與承包商協議訂定下列文件,該等文件亦應視為本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補充圖說 (2)契約變更書
(3)雙方協議及其補充條款,包括契約條款之增列、刪除與修正。 (4)核定之各項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
第七條 定義、解釋:
契約文件內之辭句、意義,應依照「投標須知」、「一般條款」、「特訂條款」、「補充說明」或法律條文之解釋。
第八條 工程期限:
(1) 承包商應於接獲高公局開工通知後,按開工通知規定之開工日起施工。
(2) 承包商應於開工通知規定之開工日期(含)起算790天(日曆天)內完工,非經高公局核准不得延長。
第九條 付款辦法:
高公局應按工程施工與保固之進度,依契約文件所訂之付款方式、時間與金額,給付承包商。
第十條 契約生效日
契約自正式決標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條契約簽訂
契約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 20 份,由高公局分別陳報備 用。副本如有誤繕缺頁,以正本為準。下列簽署人業經充分授權分別代表高公局與承包商在本契約上簽署、蓋印,以為證明。
立契約人:
主 辦 機 關
用
印
主 辦 機 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負責人職稱:局 長
姓 名:x x x 簽x
地 址: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電 話:00-0000-0000
承 包 廠 商
用
印
承 包 廠 商: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職稱:董 事 長
姓 名:x x x 簽章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80巷7之1號2樓電 話:02-2771-8965
中 華 民 國 11 0 年 5 月 2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