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私人银行条件与规则
所有私人银行客户必须遵守以下列明条件与规则。此条件与规则中,“您”泛指豐隆银行(“本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包括您、您的联名户口共同持有人或您所授权之人。
1. 新会员资格
1.1 欲向本银行申请成为私人银行会员,受资产管理总值(“AUM”)必须至少达三百万令吉 (RM3,000,000)(“最低余额”)。受资产管理总值泛指,在豐隆银行持有任何定期存款户口/定期存款户口-i、储蓄户口/储蓄户口-i、来往户口/来往户口-i、外汇户口的所有金额,和/或在同一时间内, 任何单位信托基金和/或结构产品的主要投资金额。 Mortgage Plus 来往户口并不计算在受管理资产总值的最低余额标准之列。
1.2 本银行保留增删权,或随时修订受管理资产定义和/或最低余额,并且会在修订的二十一(21)天内提前发🎧通知。
1.3 除了以上所述,您在申请会员时,必须持有有效的豐隆来往户口/来往户口-i 或储蓄户
口/儲蓄户口-i,以取得私人银行会员资格。
1.4 符合银行资格标准者,才可成为私人银行客户。私人银行会员申请须经银行批准。一旦呈上申请及相关文件,等同于同意根据银行隐私声明处理您的申请。“隐私声明”是指银行收集、使用和储存个人信息的政策及原则,包括现有和未来与银行有来往的个人及企业,银行可随时修订该说明并公开在银行网站(“银行网站”),或随时以银行认为适合的方式进行。
2. 会员定义及保持资格
2.1 若有超过一(1)人申请成为私人银行会员,名字在申请表格中填为主要会员者,将列
为主要会员(“主要会员”),另一人则将列为第二会员(“第二会员”)。
2.2 倘若有联名会员,以上第 1.1 条文列明的户口必须由联名会员持有至少一(1)个联名户口,户口种类如下:定期存款/定期存款-i、储蓄户口/储蓄户口-i、来往户口/来往户口-i、外币户口或投资户口。第二会员同时必须是本银行其中一个个人金融产品的主要户口持有人。
2.3 倘若本银行受指示和授权按照其中一方指示行事,其中一人即可启动和/或关闭联名户
口。倘若本银行获授权必须按照所有联名会员指示行事,联名户口即需要两名和/或所
有联名会员指示才可启动和/或关闭户口。联名会员必须共同及分别受相关条规所约束
进行的交易。
2.4 无论有没有联名会员,主要会员的受资产管理总值必须维持最低余额。主要会员可将户口下所有受管理资产,与自己是主要户口持有人的联名户口受管理资产合计,以达最低余额标准。倘若仅一(1)名第二会员,最低余额标准维持;若第二会员超过一
(1)人,每增加一名第二会员,受管理资产的最低余额标准将提高额外三百万令吉
(RM3,000,000),以此类推。
2.5 为保持豐隆银行私人银行会员资格,您必须维持银行户口内的每月最低余额。
2.6 指定产品/服务所提供的优惠利率仅限户口主要会员,第二会员则可享有主要会员可享受的服务。
2.7 您必须确保户口内有足够资金从事想要进行的交易。
3. 私人银行优惠
3.1 优先理财扣账卡/扣账卡-i
3.1.1 我们将发出优先理财扣账卡/扣账卡-i(“PB 卡”)给您。 您只需在私人银行或任何优先理财中心/分行出示 PB 卡,就可随时享有本银行提供予私人银行客户的优惠和服务。 PB 卡属于银行资产,须应要求或在本协议下终止服务时归还。
3.1.2 PB 卡仅供您个人使用,不可转让、抵押或使用于本协议条规列明以外用途。
3.1.3 银行仅向主要会员及第二会员发出 PB 卡。
3.1.4 PB 卡可让您使用银行自动提款机设施,须遵守该设施现有条件与规则。
3.1.5 您应尽所能防止 PB 卡遗失或遭盗窃,并关注任何及所有与 PB 卡相关的安全性能。倘若 PB 卡遗失、遭盗窃或误置,应该立刻通知本银行禁止您的 PB 卡。在本银行接获正式通知前,您仍需承担所有使用 PB 卡进行的相关交易。
3.1.6 本银行或重新发出新的 PB 卡,取代该已遗失、遭盗窃或误置之卡,并保留按本银行网站上规定的费用收取与此卡有关的替换费的权利。新卡或替换卡应遵守现有条件与规则,如有要求,私人银行中心可提供。
3.1.7 私人银行中心将在银行营业日的正常营业时间开放。
3.2 会员户口
个人银行户口的条件与规则,不论明订或隐含,只要和本协议下条件与规则无抵触,皆适用于开户、操作和关闭银行户口及所进行的交易。
3.3 跨分行个人支票兑现
您可以随时使用 PB 卡享有银行跨分行个人支票兑现服务,谨遵银行随时设下的限额,需事先通知。
3.4 信用卡
本银行将免费提供一xxx银行 Infinite 信用卡,并且豁免年费,必须符合国家银行最 低收入标准、向银行申请信用卡的适用條規,以及持卡人协议條例。倘若是联名会员,主要会员将获主卡,其他第二会员则将获附属卡。附属卡须根据银行网站列明征收现 有收费和费用。附属卡持卡人必须遵守信用卡申请表格中的条件与规则及持卡人协议。
3.5 私人银行其他服务
3.5.1 私人银行服务条款受制于个别产品和服务的条件与规则。您可以要求查看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条规,同时视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条规,并在使用产品或服务时受条规约束。倘若本协议条规与产品服务条规不一致,则以产品服务条规为准。
3.5.2 本银行可根据个人资料,向您发送银行推出的新产品和服务资讯。倘若您允许本银行向第三方透露个人资料,供行销及促销用途,过后再表达反对意愿,本银行将以此为准取代之前协议。
3.5.3 本银行将定期审视您的私人银行会员资格,若基本条件不达标,本银行有权给于二十一(21)天通知,随时终止会员资格。倘若您保留其中一项或多项产品与服务,您将受到本银行相关产品与服务条规限制,并且必须遵守其他型式条件约束。
3.5.4 本银行私人银行中心提供的传真、网络和会议室设施仅为您提供方便。本银行对以下概不负责:
- 通过上述传真或网络设施发送讯息,传送或接收出现任何延误、失误或故障;
- 因使用传真、网络或会议室设施导致您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失、损害或受伤;和
- 您或任何其他人在使用上述设施时,构成的任何行为或疏漏。
若因使用以上设施或因任何上述事项,而可能对银行产生或导致或遭受的任何后果、诉讼、法律程序、责任、索赔、损害赔偿损失、收费、成本和开支,皆应由您赔偿并免让银行受到损害。
3.5.5 本银行私人银行旗下产品/服务/优惠可能会在事先通知您的情况下随时或不时更改、暂
停或撤销或终止。 对于因所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服务/优惠的任何此类变更、暂停或撤销而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本银行概不负责。
3.5.6 以上条件与规则必须与本银行所有户口和伊斯兰存款的一般条规共同阅读,如有要求,可提供一般条规副本。
3.6 口头指示/书面指示
3.6.1 您所发出的关于户口的所有指示均不可撤销,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您必须确保所给于的指示清晰及准确,在适用情况下使用本银行提供的表格做出指示。
3.6.2 您可通过电子管道向本银行发出指示(“电子指示”),特此以不可撤销方式授权本银行,本银行将视之为完全授权并具有法律约束。
3.6.3 您同意并认同本银行全权处理电子指示,本银行无需对发出指示者的身份/授权做进一步查询。
3.6.4 您了解并完全认同使用电子管道提供指示的固有风险。
3.6.5 您了解并同意,银行对接受您发出或代表您发出的电子指示并采取行动不承担任何责 任或义务, 包括银行收到的任何此类电子指示的任何错误、遗漏、未经授权使用或重复。
3.6.6 您可以拨电至本银行给于口头指示,授权本银行按照口头指示行动且不得撤销。任何 相关口头指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即传真、电邮或亲手交至本银行确认,前提是任何 无法按照此做法的行为,不影响根据此类口头指示所做的任何事。接获这类口头指示 时可先验证真实性而不立即采取行动,对于执行、不执行或延迟执行等由该指示产生 的损失、负债或费用,本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即使随后证明该指示并非由您发出。
3.6.7 所有指示皆将视为全新指示,除非明确说明该指示是针对任何之前曾提出的指示进行确认或更改。
3.6.8 您同意本银行没有义务对任何指示或受让人身份授权的资金或资产转让进行查询。
3.6.9 本银行有权记录所有拨电指示和对话。所有相关录音皆归本银行所有,做为发出指示的最终证据,并具有法律约束。您在此同意并允许此类录音。
3.7 收费、费用和税款
3.7.1 本银行保留权利对任何产品和服务征收任何费用、收费或税款,并在二十一(21)天内提前通知。已扣除的费用、收费和税款将不予退还。
3.7.2 您特此授权本银行适时从户口扣取相关费用、收费和征税,若未指定户口或指定户口余额不足,本银行会事先通知并征求同意,以其他您所持有的户口扣账。
3.8 取消私人银行会员资格
3.8.1 您的私人银行会员资格有可能在以下情况遭本银行终止或取消:
(a) 提呈书面通知、完成和提交服务要求表格至本银行,表明终止服务立场;或
(b) 倘若您的户口内每月合计受管理资产(主要会员名下所有户口)低于最低余额;或
(c) 您无法偿还由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融资;或
(d) 在您去世或精神错乱时,或需要服刑或犯罪或破产;或
(e) 倘若法律或条例修订,本银行私人银行服务无法继续或不能合法进行。
3.8.2 一旦私人银行会员资格由您或由本银行取消后,PB 卡必须归还至本银行,所有余额将即刻到期且必须立时清还。
4 赔偿金
您应使本银行免受所有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全额赔偿的法律费用)以及因接受并根据指示行事而遭受的其他债务(包括电子指示),或本银行拒绝执行其认为合适的指示的任何部分,原因是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条规的任何违反、失败或遗漏和/或这些条规,或与使用本银行私人银行服务的服务或产品有关,或执行这些条规以及追回本银行或银行在任何性质法律诉讼中招致的费用。倘若私人银行会员资格同时增至两(2)个或更多客户,联名的客户将共同承担任何和和所有相关的连带责任。
5 一般条规
5.1 更改资料
(a) 若您的个人资料包括通讯地址、联络号码和授权签字人有任何更动,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银行。若雇主和/或办公室地址有任何改变亦需要第一时间通知本银行。在接获书面通知以前,本银行有权以银行纪录的最后资料为准,本银行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b) 对于联名账户,如果上述通知仅由一 (1) 名客户发出,则本银行仅在本银行获授权按照任何一名客户的指示行事的情况下才会接受此类通知。否则,每位相关客户须向银行确认客户资料的更改。
5.2 弃权声明
本银行执行条规期间任何宽容、疏忽和豁免,不影响日后严格执行条规之权利。
5.3 吊销或终止服务及修订条件与规则
本银行拥有绝对酌情权,在事先通知前提之下,吊销或终止任何或所有由银行私人银行银行服务提供的服务,或随时更改、修订、增加或删减条规,并提前二十一(21)天通知,其他概不负责。倘若您不愿意接受变动,应及时通知本银行取消私人银行会员资格,本银行将取消任何或所有为您提供的相关服务。倘若您在接获通知后仍继续使用服务,将视为毫无保留接受并同意更改、修订、增加或删减。
5.4 适用法律
此条件与规则受马来西亚法律约束,客户必须同意服从马来西亚法院的裁决。
5.5 新产品/服务
(a) 本银行随时会为您的利益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您按照银行规定的方式接受并使用全新或额外产品、功能或服务,应视为接受个别产品和服务的条件与规则,以及银行可能规定的额外条规(如有)。
(b) 您可从本银行网站查询现有的服务和优惠。本银行可能会不时向您介绍其他由第三方提供的私人银行优惠和服务,任何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需遵守第三方条件与规则,若您因这类服务蒙受任何损失,本银行概不负责。
5.6 免责声明及责任限制条款
(a) 在不损害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下,除因本银行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构成的损失 以外,对于您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盈利或利益亏损、商誉或任何类型的特殊、意外、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银行概不负责,无论是因为疏漏、疏忽、任 何违约或其他原因,或无论是否就以下任何一项通知银行:
i. 户口出现未经授权交易时,银行尚未接获正式书面通知或银行尚未能够制止该
未经授权交易进行;或
ii. 银行因无法控制因素而无法营业或提供任何服务,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火灾、 地震、土崩、水灾、传染病、自然灾害或天灾、意外、骚乱、内乱、劳资纠纷、公敌行为、禁运、战争、燃料供应或任何天然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因素。
(b) 根据本协议规定,银行须对您的合约、侵权(包括过失或违反法定义务)或因本协议或条规产生的其他或相关原因全权负责,不得超过涉及索赔的交易金额或直接损失,以较低者为准。
(c) 您若不遵守本协议下任何条件或所提及的条件,本银行恕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