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短信能力平台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YDG-21-275) 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遵守本合同如下。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短信能力平台改造
甲方 :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乙方 : 广州中长康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 九 月
合同双方:
甲 方: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xxx
地 址: xxxxxxxxxxx000x
电 话:0769-22830331
传 真:
联 系 人: xxx
乙 方: 广州中长康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xxx00x000x
电 话:020-38966199
传 真:020-38966100
联 系 人:xxx
xx 短信能力平台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YDG-21-275) 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遵守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
甲乙双方经友好磋商,达成共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签署本合同。依据本合同的条款,甲方向乙方采购 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改造服务 ,改造完成的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需要满足甲方的需求。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及甲方要求接入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的应用系统和个人账户享有改造完成的短信能力平台软件的永久使用权力。
(2)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规定的软件售后服务。
(3)甲方有权获得软件源码、软件安装手册、管理员使用手册、用户使用手册等文档。
(4)甲方有权获得在服务期内软件所在硬件发生不可修复的故障或其它客观原因需要迁移至新设备时得到乙方的免费迁移(含数据)服务。
(5)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对乙方不履行合同、不正确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更正,并采取其他部件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义务:
(1)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2)甲方负责提供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软件在甲方应用时所需的硬件、基础软件、中间件、数据、网络线路、运营商短信端口和其它必要设备,并负责相关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3)甲方负责提供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在政务外网办公区和DMZ区部署所需要的机房环境(包括机架位、电源、空调、配套等)及网络线路和运营商短信端口。
(4)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软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指派项目负责人、运行维护工程师,安排工作场地及提供其它施工所必需条件等。
(5)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对乙方的软件产品进行非授权的分析、复制、修改、破译、反编译、散发、转让及出售等工作。
(6)如甲方需要乙方将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与第三方系统进行集成的,应向乙方提供明确的需求,并提供与第三方系统的接口以及必要的技术资料,必要时,须协调该第三方系统技术人员进行对接联调。乙方有权根据系统集成工作量情况向甲方另行收取系统集成服务费,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xxxx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按时获得本合同规定的应由甲方支付的合同款项。
(2)乙方的软件的知识产权仍然为乙方所有,并不因本合同的签订而变化。本项目由乙方所提供改造后的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软件为双方共同所有。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确定的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改造服务、提供培训服务、提供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软件售后服务以及运维服务,向甲方交付改造后的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软件。乙方保证对其所销售的软件拥有合法版权。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免费提供终验后一年内的运维服务。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免费为甲方提供培训服务、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软件售后服务以及相关运维服务,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4)保证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元整(¥1290000.00元),本合同所标明的产品单价和总价仅限本合同内有效。前述费用是本合同项下的总价款,已涵盖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各项工作所需的一切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及税金等;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付款方式:本项目分为两次付款。第一次支付合同总价的60%,第二次支付合同总价的40%。
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改造完成的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软件两套,甲方需提供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部署的基础环境(服务器、中间件、数据库、网络环境等)及网络线路和运营商短信端口,乙方按照要求在东莞市政务网办公区和DMZ区部署改造完成的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部署完成后,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等额的发票以及请款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60%款项,即人民币柒拾柒万肆仟元整(¥774000.00元)。
第二次付款:乙方与甲方协商约定数据迁移的具体时间,乙方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时间完成数据迁移,并启用改造完成的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待改造完成的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正常启用运行1个月后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等额的发票以及请款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40%款项,即人民币伍拾壹万陆仟元整(¥516000.00元)。
3、本项目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或政府采购支付部门请款流程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不可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履行本项目规定的义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如果乙方怠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的,则因此产生的付款迟延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4、在上述款项支付前,乙方应提前准备好合法等额的发票及请款申请;如甲方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则乙方还需遵照甲方上级部门的规定申请款项。如乙方申请款项时未按照前述规定申请,甲方及/或有关财政部门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均需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开具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若有质保金,则甲方支付结算款前乙方应提供含质保金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该增值税发票必须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乙方开具前述发票为止。关于增值税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1)乙方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为( A )类
A、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B、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2)乙方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为( A )类
A、一般征收
B、简易征收
(3)乙方开具发票类型为( B )类
A、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可选:13% / 9% /6% / 5% / 3%)
B、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 (可选:13% / 9% /6% / 5% / 3%)
C、其他类型增值税发票
(4)增值税发票所涉甲方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5)若乙方开具的发票内容有误,应于7日内按甲方要求更换新的发票,在乙方更换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若乙方提供发票存在虚开、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已付款。
(6)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需支付给甲方的赔偿款、违约金等,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中予以扣除,甲方仅需就上述款项向乙方开具相应数额的收据作为凭证,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5、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均支付至本合同第四条第6款乙方确认的银行账户,甲方及/或财政部门将本合同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即完全履行本合同款项的支付义务。如因乙方收款账户发生任何变更,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或因账户被查封、冻结或发生其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款项未能及时到账的,因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广州中长康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金桂园支行
账 号: 7003 6559 5125
第五条:售后服务
1、免费售后服务期为一年,本项目验收通过后,乙方将对本合同约定的东莞市短信能力平提供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的免费维护服务(包括技术支持服务、新增运营商端口、新增应用系统接入和新增个人账户等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热线支持、远程连接问题处理、重大故障应急响应等。乙方应及时响应并处理完毕,如乙方不能及时提供服务,或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未能满足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2、自免费售后服务期结束次日起,甲方如需乙方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甲方应另行付费,技术支持服务内容及费用另行协商确定。
3、如甲方需要乙方对改造完成的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另行进行定制化开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明确的需求清单,并按乙方评估确认的开发工作量向乙方另行支付定制开发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1、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技术方案、设计、财务信息、用户信息及商业秘密等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披露方的所有损失。本条款并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无效,其有效期至披露方同意接收方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接收方违反本条款而给披露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止。
2、乙方所提供改造后的东莞市短信能力平台软件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拥有本软件的所有权和利益,包括版权、专利、商业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未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传播、复制或转让本短信能力平台。除非得到相关法律的许可,否则双方不得修改、改编、翻译、派生、汇编、反向设计、拆散软件所生成的任何内部数据和文件结构或以其它方式获得软件的源码。双方不得删除、混淆或更改对方的版权声明、商标或附加/包含在软件中的其它所有权声明,除非得到对方的明确书面许可。
3、甲乙双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各自为项目所提供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双方拥有各自软件及相关信息的所有权。如因一方提供的产品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知识产权纠纷,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责任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同时,责任方须赔偿和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赔偿费用,以及判决、裁定或决定中规定的其它费用和对方执行判决、裁定或决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特别约定之外,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按时、不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在守约方要求的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如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守约方遭受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按逾期付款总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3)乙方应按约定完成安装、数据迁移或扩容,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系统安装、数据迁移或扩容的延误完成的,每逾一天,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4)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相应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其将暂时中止其在本合同下的相应义务的履行,违约方在守约方规定的期限内消除违约行为并按前款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恢复本合同下的相应义务的履行。若违约方未能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间内纠正或消除违约行为或经要求后仍不纠正的,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所有的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期限内向守约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
2、若乙方未能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软件的或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售后服务和运维服务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或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经甲方要求纠正但仍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要求纠正完毕、或经纠正后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再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返还所有已收款项,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有权向乙方追偿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合同项下所指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前期支出、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财务费用、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款/违约金/费用、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罚款等,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上述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自应付而未付款项中直接抵扣乙方应付之违约金(如有)、赔偿款、聘请第三方所产生的费用及为诉讼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并视为甲方已足额付款。
第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以及移动运营商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
3、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定期及时地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现状,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的影响,否则,因一方消极处理和对待该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另一方的损失扩大的,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5、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完整性与可分性
1、本合同构成双方对本合同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合同,并取代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就该事项所达成的所有合同。
2、除本合同规定的之外,不存在其他的谅解、义务、xx和保证,并且除本合同明示的之外,未赋予本合同双方其他权利。
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第十条:失效、修改及提前终止
1、任何一方需修改或变更本协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情形,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除本合同特别约定之外,一方违约,并且在守约方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在守约方规定的期限内,消除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2)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且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天以上。
3、在合同期限内,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该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本合同期满且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双方可根据需要以书面的方式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 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
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同,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的签署日期作为生效日期;如双方中只有一方填写了签署日期,则该签署日期作为生效日期。
4、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向有关的税务机关纳税。
6、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经过协商,并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7、本合同中所有报价只针对本合同有效。
8、一方通过本合同所列电子邮箱、电话、地址以电子邮件、短信、纸质文件形式向对方进行的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均为双方认可的有效书面通知形式。一方发出的通知进入相应的电子系统、通讯系统或邮寄至本合同所列地址后(无论是对方联系人签收还是他人签收,都视为十分确定的送达了给对方;无法送达或拒收的, 自快递发出之日起第 3 日即视为送达),即视为已成功送达。如涉及地址、电话、代表人等变更,变更方向对方出具签字并盖章的《变更通知书》纸质原件方为有效变更。如变更方没有及时发出变更通知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合同合计 11 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短信能力平台改造项目合同】
甲方: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乙方: 广州中长康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x601房
合同签订代表: 合同签订代表: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