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阳城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晋城市民政局《2023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行动方案》(晋市民〔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为全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全面、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挖掘老年人生活服务需求,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减轻老年人家庭生活压力,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入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依托,引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断提升全县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
(二)试点先行与保障重点相结合。采取县城xx试点先行,重点突出兜底保障职能,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满足重点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三)财政补贴与自愿购买相结合。充分尊重老年人养老意愿,以老年人实际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的同时,倡导自愿购买,不断拓展老年消费市场。
三、购买服务范围、对象及标准
(一)购买服务范围。按照特殊困难老人优先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凤城镇、西河乡、演礼镇3个乡镇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扩大并适时调整服务范围。
(二)购买服务对象。具有阳城县户籍且居住在户籍地的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含60周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和80周岁(含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2)低保户中60周岁(含60周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和80周岁(含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3)低保边缘户、扶贫“三类户”中60周岁(含60周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和80周岁(含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二)购买服务标准。符合条件且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可申请政府购买服务,每人每月可享受4小时(要分次进行)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原则上每小时不超过35元,购买服务当月使用,不能滚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四、购买服务内容
以需求为导向,参照《阳城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清单》(附件1),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x、助行、助急、助医“六助”服务以及精神慰藉,评估和培训等多样化、人性化、全方位的养老服务。
五、购买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县民政局,具体由民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组织实施。
(二)承接主体。在行政审批局或者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正式登记注册的具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优先依托社区养老幸福工程按照其辐射范围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2.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制定有详细、明确的居家养老服务价格清单;
3.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购买方式
县民政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及就近优先原则确定服务商,并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购买服务流程
(一)服务对象审核确认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邻居或社区工作人员代理提出申请。经批准享受服务的有效期为一年,新增或退出的服务对象,由乡镇及时报送县民政局,实行动态管理。
2.受理、初评。社区(村)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对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保障范围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将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村)予以公示。
3.审核、确认。各乡镇民政办对社区(村)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县民政局,民政局审批后建立台账,登记入档,提供给服务商。
(二)开展服务。服务商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服务对象台账,及时入户调查,按照服务对象意见,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提供服务。所有服务的记录须全部录入晋城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三)服务结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第三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记录(和平台保持一致)定期进行结算。
(四)监督管理。县民政局通过晋城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采取信息化的手段,对服务主体、服务人员进行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并将服务对象提出的建议及意见反馈至第三方承接主体。
八、动态管理
(一)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进退机制。购买服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退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1.户籍转移的,从本行政区退出;
2.本人亡故的,即行退出;
3.因身体、家庭、经济等相关因素,不再符合条件的,经核定后退出;
4.不按规定接受服务,直接套取现金或以商品代替服务的,经核实退出。
5.符合条件新增或因故退出的服务对象,由县民政局将情况反馈给服务商,及时开展或停止提供服务。
(二)服务主体进退机制。建立购买服务动态进退机制,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罚条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1.服务主体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县民政局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处理:
(1)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者经考核评价服务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
(2)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拒绝处理的;
(3)服务期限内三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责任在服务机构的;
(4)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民政局应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
(2) 以各种方式记录虚假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补贴依据的;
(3)承接主体或联合其他单位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的;
(4)承接主体或联合其他单位诈骗老人钱财的;
(5)使用本机构自行发行卡让老人充值的;
(6)承接主体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7)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县民政局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处理,仍不整改的;
(8)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摸清底数,及时落实服务保障。要做好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难题,确保按序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形成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加大政策宣传。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对象、项目、标准、服务流程等内容,提升广大群众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的知晓度。
(三)强化人员培训。服务承接主体不仅要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护理人员,还要有一定数量从事不同专业的从业人员,如理发师、足疗师、水电工、家电维修等,要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养老服务政策、服务规范、与老人沟通交流等内容,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技能。
(四)严肃监督检查。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进行监督,组织专项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阳城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清单
2.阳城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阳城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清单
项 目 |
主 要 内 容 |
生活照料服务 |
1.助餐服务:上门为老年人做饭或送餐等。 |
2.助浴服务:(1)上门帮老年人洗发、理发、修面。(2)上门协助老年人沐浴。(3)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协助老年人沐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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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助洁服务:(1)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室清洁服务。(2)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物品清洁服务。(3)疏通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等。(4)物品、衣物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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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助行服务:(1)陪同能够自理的老年人在住宅附近xx区域散步。(2)陪同老年人就近走亲访友、银行取款、购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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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助急服务:(1)下水道疏通、开锁修锁和水电暖维修等。(2)老年人出现身体不适或其他需要救助时,帮助老年人联系家属和相关救援机构,对老年人及时实施救援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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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办服务:按照老年人的要求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帮助老年人代购生活用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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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藉服务 |
1.心理慰藉服务: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提供上门聊天、读书看报,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舒缓老年人情绪,排遣孤独感,或通过其他陪同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求。 |
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
项 目 |
主 要 内 容 |
精神慰藉服务 |
3.探访服务:面向居家的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 |
4.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政策解读等公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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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医服务 |
1.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就诊、住院陪护、购药送药、社区卫生服务;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 |
2.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养老服务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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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康指导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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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和培训服务 |
1.评估服务:主要包括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绩效评估等。 |
2.培训服务:(1)对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2)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 |
附件2
阳城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补贴申请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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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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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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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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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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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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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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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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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能力评估 |
□自理 □半失能 □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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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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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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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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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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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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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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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信息属实,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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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低保 □散居特困) □无生活自理能力 □家庭收入说明 □家庭成员居住说明 (□空巢 □独居 □失独 □其他:应注明) □其他材料,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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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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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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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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