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条款 5.4 合同变更 11. 风险揭示 1. 产品的运作 5.5 合同终止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产品类型 5.6 投保条件 12.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产品运作方式 6. 保险费交纳与减保 12.2 个人信息变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1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12.3 争议处理 2.1 保险金额 6.2 保险费的交纳流程 12.4 违约责任与免责事项 2.2 保险期间 6.3 减保方式 12.5 其他事项 2.3 保险责任 6.4 减保流程 13. 释义...
人保养老〔2024〕商业养老金 001 号
人保养老贴心岁月期限保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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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滚动)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期限保本 1.1
❖ 您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3
❖ 您有按本产品合同约定进行减保的权利 6.3
❖ 您有权向我们查询产品相关信息 10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产品的投资目标 3.3
❖ 本合同费用收取标准 4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6.1
❖ 在非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 1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2.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3
◎ 条款是产品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5.4 | 11. 风险揭示 | ||||
1. 产品的运作 | 5.5 | 合同终止 |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1.1 产品类型 | 5.6 | 投保条件 | 12.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1.2 产品运作方式 | 12.2 | 个人信息变更 |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6.1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 12.3 | |||
2.1 保险金额 | 6.2 保险费的交纳流程 | 12.4 | 违约责任与免责事项 | ||
2.2 保险期间 | 6.3 减保方式 | 12.5 | |||
2.3 保险责任 | 6.4 减保流程 | 13. 释义 | |||
2.4 您的产品权益 | 7.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13.1 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 | |||
3. 产品的投资 | 7.1 受益人 | 13.2 有效申请日(T 日) | |||
3.1 产品的投资管理 | 7.2 保险金的申请 | 13.3 周岁 | |||
3.2 风险等级 | 7.3 保险金的给付 | ||||
3.3 投资目标 | 8. 产品的管理 | ||||
4. 产品的费用 | 8.1 独立账户管理 | ||||
4.1 | 产品管理费 | 8.2 | 产品的估值核算 | 13.7 | 交易日 |
4.2 | 产品退出费 | 8.3 | 产品资产估值日的确定 | 13.8 | |
4.3 | 托管费 | 8.4 |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 13.9 | 损失 |
4.4 | 账户管理费 | 8.5 | 产品终止和清算 | 13.10 | |
4.5 其他费用 | 9. 现金价值 | 13.11 | |||
4.6 费用调整 | 9.1 现金价值 | 13.12 | 工作日 | ||
10. 信息披露与查询 | 13.13 | ||||
5.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10.1 基本信息披露 | 13.14 | 存续期间 | ||
5.1 合同构成 | 10.2 信息披露频率 | 13.15 | 认可的医疗机构 | ||
5.2 合同生效 | 10.3 信息披露方式 | 13.16 | 巨额卖出申请 | ||
5.3 合同解除 | 13.17 |
人保养老贴心岁月期限保本型
(三年滚动)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条款
在本产品合同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养老贴心岁月期限保本型(三年滚动)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本产品”指“人保养老贴心岁月期限保本型(三年滚动)商业养老金产品”,“被保险人”指本产品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产品的运作
1.1 产品类型
本产品是期限保本型(收益浮动)商业养老金产品,属于混合类商业养老金产品,具有低风险特征。
本产品保证您的每笔交费在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见 13.1)对应的产品权益(见 2.4)按照期初交费本金保本。在非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您持有的产品权益随产品单位价格(见 8.2)波动而变化。
本产品的保本核算周期为每 3 年一个周期,实行滚动保本。第 1 个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为每笔交费有效申请日(T 日)(见 13.2)在 3 年后的对应日,也为下一个保本核算周期的起始日;第 n 个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是指每笔交费有效申请日在 n×3 年后的对应日,以此类推。以上的对应日如为非交易日或不存在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个交易日。
1.2 产品运作方式
如无特殊情况,本产品每日均可交纳保险费(见 6.1)。保险费交纳成功后,您可以根据需求提出减保(见 6.3)申请。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您的产品权益,根据本合同保险责任(见 2.3)的约定,保险金额包括养老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见 5.2)起,至本合同终止(见 5.5)事由发生之日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养老保险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 1.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继续享有本产品权益,也可以向我们申请给付养老保险金:
(1)年满 60 周岁(见 13.3);
(2)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商业养老金领取条件。
根据本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见 13.4)规则,我们收到养老保险金给付申请及第 7.2 条中规定的证明和资料,并经审核确认后向被保险人给付相应养老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全部给付完毕,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收到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及第 7.2 条中规定的证明和资料,并经审核确认后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您的产品权益 1.产品权益的计算
在任意一个资产估值日(见 13.5),您的产品权益根据您持有的产品单位数量及产品单位价格计算:
产品权益 = 您持有本产品的单位数量 × 该资产估值日的产品单位价格 2.每笔交费在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的产品单位数量
我们将对您每笔交费在其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所对应的产品权益与期初交费本金的差额进行核算。对应产品权益低于期初交费本金的,我们将对产品权益与期初交费本金的差额根据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的产品单位价格计算应予以补足的产品单位数量,以增加您持有产品单位数量的形式补足差额,实现我们对每笔交费的保本承诺。对应产品权益不低于期初交费本金的,不作调整。
我们对每笔交费在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保本承诺的履行不受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见 8.4)影响。
3.期初交费本金的计算
您交纳的每笔保险费金额为第 1 个保本核算周期的期初交费本金,之后该笔交费在每个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对应的产品权益(如涉及保本补偿,为补偿后的产品权益)成为下一个保本核算周期的期初交费本金。您在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不含)前发生减保或领取的,该保本核算周期的期初交费本金将相应减去减保或领取的产品单位数量对应的期初金额。
3. 产品的投资
3.1 产品的投资管理
本产品运作期内,投资账户内的资金将投资于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法律规定(见 13.6)的资产。本产品投资于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35%,投资于不动产类资产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35%。
本产品投资于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见 13.7)均不高于产品资产价值(见
8.2)的 40%。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如对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进行调整的,投资策略按新规定执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将投资账户的资金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并及时向您披露相关信息。
3.2 风险等级
本产品风险等级为“低风险(R1)”,该风险等级为本公司根据产品每笔交费周期性保本特点审慎评估的结果。产品单位价格基于本产品投资策略、范围、比例及资本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仍存在波动。
如合作机构(见 13.8)另行评估产品风险等级且评级结果高于低风险的,将按照合作机构评级结果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并在销售页面予以提示说明。
3.3 投资目标
本产品运作遵循“长期、价值、稳健、责任”的投资理念,深入分析研判宏观趋势、资产相对价值及轮动规律,通过风险对冲、安全垫等方式形成多层次本金保障机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力争保障“期限保本”目标,实现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4. 产品的费用
本产品的管理费用包括产品管理费、产品退出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费用等。各项管理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见 13.9),归于本产品资产。
4.1 产品管理费
产品管理费从产品资产中列支,按前一日产品资产价值和产品管理费率比例逐日计提,按季支付,产品管理费率为 0.60%。产品管理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1
× 0
式中: 为第 i 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费;−1为第 i 日前一日产品资产价值; 为产品管理费率。
4.2 产品退出费
您申请减保或领取时,我们将按您申请减保或领取的有效申请日(T 日)对应的产品权益和产品退出费率收取产品退出费,产品退出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有效申请日(T 日) | 产品退出费率 |
非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 | 1% |
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 | 0% |
产品退出费 = T 日申请减保或领取对应的产品权益 × 产品退出费率产品退出费率具体如下:
符合本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规则中特殊解约情形的,解除本合同免收产品退出费;2024 年 3
月 15 日之前投保且持有产品单位的客户,申请减保或领取时仍按合同变更前产品退出费率相关规则执行。
为保障继续持有产品客户的权益,产品退出费全额计入组合资产。
4.3 托管费
托管费从产品资产中列支,按前一日产品资产价值和托管费率逐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费率为 0.01%。托管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1
× 0
式中: 为第 i 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为第 i 日前一日产品资产价值; 为托管费率。
4.4 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从产品资产中列支,按前一日产品资产价值和账户管理费率逐日计提,按季支付,账户管理费率为 0.20%。账户管理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1
×
当年实际天数
式中:为第 i 日应计提的账户管理费;−1为第 i 日前一日产品资产价值;为账户管理费率。
4.5 其他费用
产品管理与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产品资产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产品运用、投资、处分、终止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税费和佣金等;
2.本产品设立、运用、投资、处分、终止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如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
3.开户机构收取的开户费用;
4.本产品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投资顾问、养老资源推介等养老增值服务佣金;
5.本产品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
6.相关法律规定由本产品承担的其他费用。
4.6 费用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对本产品费用名目、收取条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其中,对于本产品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情形,您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费用调整生效日前对本产品提出减保,逾期未减保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产品。
5.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人保养老贴心岁月期限保本型(三年滚动)商业养老金产品(见 13.10)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本产品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函、保险单、其他保险凭 证、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5.2 合同生效
您首次交纳本产品保险费即提出保险申请,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当日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5.3 合同解除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如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
2.产品权益凭证(见 13.11);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4.商业养老金业务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公司将在收到您提出的解除合同申请及您提交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见 13.12)内作出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本合同解除。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解除后我们将在 7 个交易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当日的现金价值(见 9.1)并在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如审核未通过,本公司将告知您需补正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您可在补正后重新提交解除合同申请。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除另有约定外,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我们不再接受保险金领取、交纳保险费、减保等申请。
您解除本合同需符合本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规则,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费用。因此,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4 合同变更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我们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变更本合同:
(1)本公司名称变更;
(2)本产品名称变更;
(3)变更本产品托管人(见 13.13);
(4)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5)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5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您的产品权益为零时;
(2)本合同解除;
(3)本合同保险责任履行完毕后;
(4)本产品终止(见 8.5)并清算完成后;
(5)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6 投保条件
本合同的投保人需年满 18 周岁,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6. 保险费交纳与减保
6.1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本产品存续期间(见 13.14)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分为首次购买、追加购买和产品转入。
1.首次购买:首次购买资金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即您在投保时应按照本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规则交纳首期保险费。
2.追加购买: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追加交纳保险费。
3.产品转入:您可以根据本合同及其他产品合同的约定,申请将持有其他产品权益转入本产品。
您提出的保险费交纳申请应当符合本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规则,且本产品必须处于可购买或可转入状态,产品状态及具体信息可在本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或通过委托的合作机构查询。
6.2 保险费的交纳流程
本产品采用确定金额的方式进行保险费交纳,本公司将以有效申请日(T 日)的产品单位价格(见 8.2)为基准计算您购买的产品单位数量, 产品单位数量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归于本产品资产。本产品的产品单位初始价格为
1.0000 元:
购买的产品单位数量 = 交纳保险费金额 ÷ T 日产品单位价格
您应当在交易日 15:00 前提出保险费交纳申请,在交易日 15:00 后提出的申请将视为下一交易日的保险费交纳申请。我们将在有效申请日的下一交易日对保险费交纳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您在提出保险费交纳申请时须足额支付资金,否则所提出的保险费交纳申请无效。保险费交纳成功且确认有效的,您持有的产品单位数量相应增加,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产品权益相应变动。若保险费交纳失败或确认无效的,我们将在 5 个交易日内按照原路径向您退还相应的资金。
在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6.3 减保方式
本产品存续期间的减保方式分为赎回和产品转出。
1.赎回: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赎回,即您可以通过赎回的方式申请减少产品单位数量。
2.产品转出:您可以申请将持有的本产品权益转出至其他产品。
您提出本产品的减保申请应当符合本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规则,且本产品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状态,拟转入产品应当选择可购买或可转入状态的产品。产品状态及具体信息可在本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或通过委托的合作机构查询。
6.4 减保流程
本产品采用确定产品单位数量的方式进行减保,本公司将以有效申请日(T 日)的产品单位价格为基准计算您的减保金额。如您未明确指定,本产品将优先减保距离下个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更远的产品单位数量。
减保金额 = 减保产品单位数量 × T 日产品单位价格
您应当在交易日 15:00 前提出转出申请,在交易日 15:00 后提出的转出申请将视为下一交易日的转出申请。我们在有效申请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对减保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我们将以有效申请日的产品单位价格为基准计算减保金额,并根据减保方式向您支付相应资金或为您办理产品转出业务。兑付资金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于本产品资产。采用产品转出方式减保的,您的减保金额对应的资金将作为您转入其他产品所需交纳的保险费。
减保成功的,您持有的产品单位数量相应减少,我们将在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您所减保的产品单位数量,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产品权益相应变动。
在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7.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7.1 受益人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或您指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情形下,我们将优先向合法有效的指定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未合法有效指定受益人的,我们将向法定继承人支付身故保险金。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如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没有确定比例,各受益人按照相同比例享有受益权。
您可以变更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比例,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7.2 保险金的申请
1.在申请养老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提交养老保险金给付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产品权益凭证;
(2)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商业养老金业务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提交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产品权益凭证;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13.15)、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具体情形下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特别注意事项:
1.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并提供: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2)法定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和具有合法代理权的授权证明。
7.3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将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本公司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经核定后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于核定之日起按照商业养老金业务规则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益人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说明理由。
8. 产品的管理
8.1 独立账户管理
本产品实行单独管理,独立核算。我们为本产品建立独立账户,并以产品名义开设投资账户
和资产类账户,用于归集交纳的保险费、支付减保资金、给付保险金、开展投资运营等。本产品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受到的损失及保本核算补偿资金,归于本产品资产。我们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担任本产品投资账户的托管人,并签订书面托管合同。投资账户将由具备合法合规资质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8.2 产品的估值核算
本产品的估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依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估值对象为本产品投资资产,对于没有公开市场的投资资产,我们将采用合理估值方法,全面反映资产收益和风险特点。
本产品划分为等额单位,以产品单位数量计量。正常情况下,我们每个交易日对产品资产价值进行估值核算,并计算出产品单位价格,产品单位价格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第 5位四舍五入。
产品单位价格 = 产品资产价值 ÷ 产品单位总数
如果因本产品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者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核算产品资产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者延迟产品的估值核算并予以公告。
8.3 产品资产估值日的确定
资产估值日是我们对产品资产进行评估的交易日,我们将于每一个交易日前确认该日是否能作为产品的资产估值日。如无特殊情况,我们将于每个交易日进行一次产品资产评估。
对于您在资产估值日提出的交易申请,我们有权规定该次资产估值日交易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的交易申请,我们将在下一个资产估值日进行相关交易。
8.4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发生我们不可控制的特殊情况或者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暂停或延迟产品估值核算、产品巨额卖出申请(见 13.16)等),则我们可限制接受或者部分顺延您的减保申请或给付保险金申请,被延迟减保的产品单位或顺延给付的保险金额将按其顺延后的实际有效申请日对应的产品单位价格计算产品权益。
当发生巨额卖出申请时,我们为保护您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产品情况决定全额交易、部分交易或者暂停交易:
1.全额交易:当我们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交易申请时,按正常交易程序执行。
2.部分交易:
(1)当日按不低于上一资产估值日产品单位总数的 10%执行交易申请;
(2)对于当日可以接受交易的部分,我们将按照当日可以接受交易的产品单位数量占所有申请的产品单位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可以减保的产品单位数量和给付的保险金额;
(3)对于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交易申请,将转到下一个资产估值日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与下一资产估值日的交易申请一同参与是否构成该日巨额卖出申请的判断,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之后依次类推,直到全部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3.暂停交易:连续 2 个(含)以上资产估值日发生巨额卖出申请,如我们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您的减保申请或给付保险金申请;已经接受的减保申请或给付保险金申请可以延期支付相应资金,但不得延迟超过 20 个交易日。
当发生上述情形或该情形消除并恢复正常时,我们将在 3 日内予以公告。
8.5 产品终止和清算 1.产品终止的事由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产品终止:
(1)本合同的产品资产价值连续 6 个月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我们认为本产品继续运作将有可能影响您的利益;
(2)本公司不再具备履职条件;
(3)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小组
如本产品终止,我们将成立清算小组履行产品清算程序。产品清算小组成员由本公司、产品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小组负责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产品清算期限
6 个月。
4.产品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我们依据产品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产品债务后,按产品被保险人持有的单位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5.尾差处理
实际结算利息及清算费用等与预估计提金额存在的尾差的,损失和收益均由本公司承担,清算时由本公司垫资划付。
9. 现金价值
9.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您的产品权益扣除相应解约费用后的余额。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可能低于您所持有的产品权益。
10. 信息披露与查询
10.1 基本信息披露
您在本产品销售页面可以查询产品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单位价格、产品风险等级、保险费交纳与减保规则、管理费用及收费方式、资金投向和风险提示等与您进行交易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10.2 信息披露频率
1.成立公告:本产品成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披露成立公告;
2.定期公告:
(1)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续期间、收费情况,以及前五大投资资产种类、比例、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分析;
(2)每年度 3 月 15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产品运作及投资收益情况。
3.审计报告:我们将依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本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及时向您披露审计报告。
4.到期公告:我们将在本产品终止后 7 个工作日内,披露本产品到期公告,包括产品的存续
期限、终止日期和后续处置方案等信息,并在本产品终止清算完成后 3 个月内披露清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临时性信息披露: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如遇相关法律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我们将自知悉相关事项之日起 3 日内予以公告。
10.3 信息披露方式
我们将在本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或本公司委托的合作机构向您提供产品的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基本信息、产品交易信息、产品权益信息和产品公告等。
10.4 信息披露的说明
我们保证所披露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有效,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更新调整上述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等另有规定的,则我们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风险揭示
本产品已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安全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购买本产品没有风险。
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管理运用、处置本产品资产,但本产品在管理运营过程中面临多种风险,您的资产仍有可能受到损失。您应当依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商业养老金产品。
本产品为期限保本型商业养老金产品,在非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减保本产品仍有可能面临交费本金亏损风险。
本公司仅在自营网络平台或自营网络平台披露的合作机构销售商业养老金产品,您在购买产品时,请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且不要全权委托本公司或合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操作管理,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产品在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说明如下:
1.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与相关法律规定变化导致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等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由于投资品种变现能力不足而导致的产品损失或支付困难的风险。
4.信用风险:由于证券交易商等交易对手不履行约定而对产品造成损失的风险。
5.操作风险: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产品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6.信息传递风险:本公司将按照本产品合同条款有关“信息披露与查询”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如果您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见 13.17)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您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再投资的机会和资金损失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另外,您预留在本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您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您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7.杠杆风险:通过债券正回购等方式加大产品资产利用率而导致产品损失放大的风险。
8.托管银行风险:因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本公司资金划拨指令而造成商业养老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9.税收调整风险:由于涉及的纳税主体或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调整的风险。
10.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2.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产品合同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产品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就您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12.2 个人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变更时,请及时在我们的自营网络平台或者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在我们的自营网络平台或者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产品合同载明的最后住址、联系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2.3 争议处理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您与我们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2.4 违约责任与免责事项
1.您或者我们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或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存在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如您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无效,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全部由您承担。
3.无正当理由您不得干预我们行使产品管理职责。
4.您或者我们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
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本合同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5.我们的免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我们不能履行本合同下义务;
(3)银行和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重大影响;
(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5)其他非因我们自身造成的原因等。
上述情形如因您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遇免责事由发生,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告知我们详情。
12.5 其他事项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产品合同条款与其不一致的,不一致之处按新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如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我们有权调取您在本公司参加商业养老金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交易申请。
4.我们将以您首次交纳本产品保险费时自助填录或确认的内容作为您提出保险申请的依据,并生成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相关申请、告知及确认将作为本公司核保以及确认是否可以承保的直接依据。如您自助填录或确认的内容存在错误发生变化的,您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交正确或变更后的内容。
5.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是本合同生效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6.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所称“日”均指自然日。
13. 释义
13.1 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
示例:您某笔交费有效申请日为 2023 年 2 月 1 日,即为该笔交费的第 1 个保本核算周期起
始日。3 年后的对应日为 2026 年 2 月 1 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以
2026 年 2 月 2 日作为第 1 个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也为第 2 个保本核算周期起始日。6 年后
的对应日为 2029 年 2 月 1 日,为交易日,因此第 2 个保本核算周期期满日为 2029 年 2 月 1日,以此类推。
13.2 有效申请日(T 日)
指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受理您提交的保险费交纳或减保等业务申请的交易日。
13.3 周岁
指按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3.4 商业养老金业务
指本公司为个人客户开立商业养老金账户,并提供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的创新型养老金融业务。
13.5 资产估值日
指对产品资产进行评估的交易日。
13.6 相关法律规定
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13.7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3.8 合作机构
指与本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代理销售商业养老金产品的销售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和政府规定的网络平台等。
13.9 损失
本合同及其附件、任何有效补充、修订或变更,及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经济损失。
13.10 商业养老金产品
指本公司经营的,具有养老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功能,采用独立账户管理并划分标准化单位的商业养老保险。
13.11 产品权益凭证
指证明产品持有人依据购买的产品单位数量享有产品收益分配权益的法律凭证,包括保险单、其它保险凭证等。
13.12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临时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13.13 托管人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负责商业养老金资产托管的商业银行。
13.14 存续期间
指本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起算,至本产品终止日止。
13.15 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13.16 巨额卖出申请
指由于本合同减保、给付保险金或者产品终止等所引起的在资产估值日当日产品减保和给付保险金对应的产品单位数量与购买产品单位数量的差值超过该产品总单位数量的 10%。产品总单位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产品的单位数量之和。
13.17 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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