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机构. 指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支付机构、存管银行等。
合作机构. 指与盈米财富达成合作协议,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互联网平台或网站经营者、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他机构。
合作机构. 4.1 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合作机构,由其负责本计划的执行。
合作机构. 本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选择投资合作机构,投资合作机构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合作机构.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招银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合作机构 上海招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000号00号楼X座0层00室 主要职责 合伙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为中交投资基金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合作机构 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中街0号东环广场写字楼X座0层 主要职责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资产的运用和管理方案;办理合伙企 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及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等。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计划终止或期间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时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