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事業單位實施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屬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應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如雇主逕自變更致生爭議,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03.05. 勞動2字第0980130120號令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5日
主旨:所詢事業單位實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疑義乙素,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 98 年 2 月 2 日南環字第 0980003241 號函。
二、查本會 97 年 12 月 22 日勞動 2 字第 0970130987 號令自發布日起生效;該令釋內容略以:「 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
工資」,爰勞工當期(當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臺幣 17,280 元)。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前開協商變更勞動條件雖非以書面為要件,惟勞工保持沉默未即表示異議,亦難逕認默示同意;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末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四、另查勞資雙方針對縮減工時如已協商同意及訂定協議,除協議之內容有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外,允屬有效,惟勞工如對原協議書之內容有疑義或認有調整之必要
,仍應由勞雇雙方重新協商合致。正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羲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本會勞工檢查處、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南區勞動檢查所、主任秘書室、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資關係處、勞動條件處(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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