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 藥師執業應簽訂「只訂定始期,未訂定終期」的不定期契約,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強行)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縱勞資雙方針對繼續性工作訂立 定期契約,該契約有關工作期間之限制亦因違反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職務代理人例外可簽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 終止契約 不得任意終止 隨時可以終止 預告期工資 × O 資遣費 × O 特別休假 ×? O 1. 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對於雇主事業單...勞動契約 • March 15th, 2023
Contract Type FiledMarch 15th, 2023
◼ 前揭案例事實略為:原告XXX、XXX自94年3 月起,斷斷續續在被告公司林口倉庫從事維修棧板之工作,論件計酬,至99年10月19日 被告通知渠等無庸繼續維修棧板為止,原告乃要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預告工資、未投保勞健保及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等勞動契約 • June 2nd, 2022
Contract Type FiledJune 2nd,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