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2
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甲方(税务机关)
名称:
地址:
乙方(直连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实现更优质高效的数电票等相关涉税服务,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总则
甲方依托乐企,通过税务系统与乙方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数电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
乙方接入乐企,使用乐企服务时,应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定的接入条件,遵守甲方管理要求,履行应尽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接入请求进行确认,对不符合相关接入条件的单位提交的请求有权予以退回。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能力订阅请求进行确认,对于乙方所在行业不具备相应能力适用条件的有权予以退回。
3.对于乙方发起的延期请求,甲方有权根据运营监控情况,确定延续期限。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甲方有权限制其业务处理并发量,若经提醒仍未发起延期请求的,甲方有权进一步降低并发量,直至终止接入资格。
4.甲方有权通过设置监控指标,对乙方及其使用单位进行日常运行监控,监测产生的风险预警信息将推送给乙方及其使用单位,要求其整改并反馈结果,甲方根据反馈后的处理结果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5.甲方发现乙方及其使用单位不符合接入条件后,有权立即暂停其接入服务,并对其进行约谈;在 个月(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经过整改符合要求的,重新恢复接入服务;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终止其接入服务。
6.若发现乙方或其使用单位存在对乐企直连网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造成攻击或威胁等安全隐患的情况,甲方有权立即限制其业务处理并发量,并进行约谈。若在 个月(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经过整改不再发生上述行为的,则恢复正常服务;再次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其接入服务。
7.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乙方义务”或其使用单位违反乐企直连规范相关条款,或存在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不配合甲方管理等行为,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性采取提醒、约谈、暂停乙方新增使用单位、暂停使用乐企能力、暂停接入服务等措施。若在 个月(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经过整改符合要求的,恢复正常服务;经整改后仍未符合甲方管理要求的,终止其接入服务。
8.若乙方及其使用单位存在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其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乙方对其使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使用单位开具发票不及时上传、虚开发票、逃避管理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如超过1%的使用单位存在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但未及时上报等,甲方有权采取暂停或终止乙方接入服务等措施。
9.甲方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应及时受理并确认乙方及其使用单位提出的接入请求、能力订阅请求、资格延续请求等,并将结果通过乐企平台向乙方反馈。
2.在乐企平台发生功能升级时,甲方应及时发布版本升级通知,通知并协助乙方及其使用单位同步完成系统改造与对接测试。
3.对于乙方及其使用单位的资格延续、风险监控等管理事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送提醒。
4.甲方应建立畅通的乐企运维沟通渠道,跟进乐企运行情况,推送乐企相关指引、变更、通知,及时收集并上报使用乐企纳税人报送的系统相关问题。
5.对于乙方及其使用单位的涉税保密信息,甲方应依法为其保密。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乙方及其使用单位自身查询及乙方及其使用单位同意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在遵守《指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使用乐企服务的各项功能。
2.乙方有权向符合条件的使用单位发送邀请通知或审核通过使用单位的授权申请,协助使用单位向甲方发起使用请求。
3.乙方有权授权其关联企业或第三方企业承担建设及管理等职责。
4.若乙方具有特殊行业或领域经营资格,可提交非公用基础能力开通请求,经甲方确认通过后,开通相应的能力。
5.对于在使用乐企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乙方有权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12366热线、甲方建立的乐企平台运维沟通渠道等方式,报送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
二、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对接乐企,对直连平台相关数据的安全承担责任,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接入直连平台并及时维护双方的关联关系台账。乙方应确保自身及其使用单位符合《指引》的接入要求,同时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
2.乙方应在乐企服务接入和使用过程中,对直连平台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单位情况,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保证提交信息或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提交非真实材料所造成的所有后果。
3. 乙方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身份信息、取酬账户信息、经营收入情况等,以及需要特别提供的货物流、资金流等其他涉税数据。
4.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乐企服务运行环境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乐企服务运行环境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履行发票等涉税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发票等涉税数据安全:
(1)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发票等涉税数据安全。
(2)建立健全发票数据保护责任,明确发票等涉税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3) (按月、季度)开展发票等涉税数据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试点省税务局报告。
(4)合理采集数据,在使用乐企服务过程中,未经授权不获取他人隐私数据或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数据,未经授权不将所储存的发票等涉税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6.乙方应在使用乐企服务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具使用发票:
(1)遵循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标准规范,对本单位直连平台进行升级完善,确保发票开具使用原始数据来源可追溯、可审计;向税务机关报送与发票使用相关的生产经营信息。
(2)合规开具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开具使用数电票,有效防范通过乐企服务违规开具发票的情形,杜绝虚开虚抵违法行为。乙方应在使用单位发票开具后,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期限及时汇总上传发票数据。对已开具的数电票以PDF、OFD等版式文件进行交付的,应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样式加印数电票平台发票监制章且票面长、宽、字符大小及其他票面要素等均应符合税务总局数电票样式要求。
(3)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税收业务规则要求,合规使用已订阅的数字服务能力。当税收业务规则发生更新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升级自有业务系统,有效保障各项税收政策及时落实。
(4)杜绝违规收费。在使用乐企服务过程中,不向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开具、生成、打印、查验、下载、交付和勾选等基础服务费用,不倒卖税务机关提供的涉税数据,不变相通过乐企服务能力谋取私利。
7.乙方其他义务:
其他事项
双方需补充的其他约定内容: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生效,至乐企服务终止之日废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甲 方: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 (xx)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