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项目编号:2017FFCZ0802
政府采购服务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项目编号:2017FFCZ0802
采 购 人: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时间:2017年8月
目 录
附件十 100
附件十一 101
附件十二 102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合肥市财政局委托,现对“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17FFCZ0802
2、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
3、项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
4、项目单位: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5、项目概况: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详见磋商文件。
7、项目预算: 100万元
8、项目类别:政府采购服务
(二)供应商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包含合肥市行政辖区,且在合肥地区设有固定的服务机构;
3、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涵盖航空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涵盖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4、同一保险公司只能有一家投标供应商参加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磋商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
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24 个月;
7、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三)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 2017 年 8 月 22 日 10 : 30
2、磋商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 楼 1 号谈判室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磋商时间
(五)报名及磋商文件发售办法
1、报名时间:2017 年8 月 9 日9:00 至2017 年8 月15 日17:00 止
2、磋商文件价格:免收
3、报名方式:
(1)本项目只接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已入库企业报名,未入库的供应商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供应商在办理企业入库手续时,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入库办理请参见中心网站(www.hfggzy.com)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注册流程”,联系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2)企业报名程序请参见中心网站(www.hfggzy.com)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企业
网上报名操作手册”;
(3)企业报名成功后直接下载磋商文件及其它资料(含答疑或相关说明)。
(一)项目单位: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地址:合肥市花园大道和上海路交口
联系人:刘贵奇
电话:0551-62244093
(二)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1、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2、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网上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关闭。
3、报名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4、投标供应商应合理安排报名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报名结束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报名,责任自负。
5、网上报名的投标供应商可在报名成功后直接下载磋商文件及其它资料(含答疑或相关说明)。
6、本项目为流标后二次公告。
内容 | ||
1 | 采购人 |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
2 | 委托人 | 合肥市财政局 |
3 | 集中采购机构 | 名 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 |
4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 |
5 | 项目编号 | 2017FFCZ0802 |
6 | 财政编号 | RWSC2017-0748 |
7 | 项目性质 | 服务类 |
8 | 🗹财政投资 □采购人自筹 □其他 | |
9 | 包别划分 | 🗹不分包 □分为 个包 |
10 | 付款方式 | 付款方式:被保险人在保单起期日60 天内向保险人缴纳保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磋商文 件规定不符,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将导致磋商无效。 |
11 | 联合体磋商 | □允许 🗹不允许 |
12 | 磋商有效期 | 90 天 |
13 | 服务地点 | 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14 | 合同签订后 12 个月。如中标供应商履约良好,在双方同意且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以本项目中标价 续签2 年合同,合同1 年1 签,服务期最长不超过3 年。 | |
15 | ||
16 | 磋商保证金缴纳账号 | 详见本项目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磋商公 告 |
17 | 答疑 | 2017 年 8 月 16 日12 时前接受网上答疑(逾期不予受理), |
疑问的提出与答疑获取详见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13 条。 供应商请注意: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磋商文件进行的澄 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约束力效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上述澄清、更正或更改在网站上发布的同时,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供应商进行查询。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和必要性,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承担供应商未收到 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
18 | 勘察现场 | 🗹自行勘察 |
19 | 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传; 2、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1 份(光盘或U 盘介质),密封提交; 3、纸质响应文件2 份,密封提交。 注: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http://www.hfztb.cn 网上下载)制作生成的加密版响应文件。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应与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 二、响应文件如不一致时,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响应文件的效力: 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2、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3、纸质响应文件。 1、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和纸质响应文件仅作为网上提交的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在特殊情况下才启用的备份资料; 2、磋商截止时间前未提交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视同其放 |
弃使用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权利;未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的,视同其放弃使用纸质响应文件的权利; 3、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及纸质响应文件的启用: (1)供应商提交的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只在因网上招标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打开(或导入)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时启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形除外); (2)供应商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只在因网上招标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打开(或导入)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及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等特殊情形下启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形除外)。 1、供应商如未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上传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无论其是否递交了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均响应无效。 2、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上传了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因网上招标系统原因、停电原因造成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等特殊情形除 外),响应无效。 | ||
20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1、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接收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 2、纸质响应文件及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接收时间为:自磋商截止时间前30 分钟至磋商截止时间止。 (以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 |
21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磋商文件 |
22 | 成交服务费 | 免收 |
23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价的 5 %,期限至服务期满后无息退还。收受方式为:🗹 转账/电汇、□保函,收受人为🗹采购人、□委托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如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在1000 元以下,免收) |
24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详见磋商公告 |
25 | 本项目提供除电子版磋商文件以外的其他 资料 | 🗹无 |
26 | 本地化服务 | 本项目是否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要求 □不要求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合作伙伴; 3)在本地注册成立的; 4)承诺成交即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备注:“本地”系指:合肥市 |
27 | 对中小型企业的价格扣除 |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 号)有关规定: 本项目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产品磋商声明函》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
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产品品名及生产厂家,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如有虚假,将取消成交资格并上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备注:本项目所投产品为: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 服务 | ||
28 | 对自主技术创新和首创型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广使用两创产品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6 号),本项目对《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磋商文件对产品的业绩提出要求,纳入目录的产品视同其符合要求。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两创产品磋商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两创产品品名,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如涉嫌造假,将取消成交资格并上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注: |
供应商是小微企业,同时所供产品中有两创目录产品的,“扣除后的价格”计算方式举例如下: 某小微企业供应商磋商总价100 万元,其中两创目录产品为 20 万元,“扣除后的价格”为:100 万元-100 万元×6%-20 万 元×6%=100 万元-6 万元-1.2 万元=92.8 万元。 | ||
29 | 业绩 | 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的磋商业绩(含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等)进行公示。如有虚假,将取消成交资格并上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 有关规定处理。 |
30 | 备注一 | 1、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2、联合体供应商,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 (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2)行贿犯罪档案:人民检察院书面证明;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官网 (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 |
4、磋商时,供应商应当查询上述记录后,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联合体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后制成扫描件上传。 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承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如有虚假,将取消成交资 格并上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 ||
31 | 备注二 | 特别提醒: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检测报告等)、串通投标、隐瞒失信信 息等谋取成交资格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
32 | 1、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操作规程(暂行)》的规定。 2、供应商报名成功后,如还未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CA 锁(电子签章)应及时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磋商时须携带CA 锁(电子签章)并牢记解锁密码。 3、供应商应及时参加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不定期网上招投标培训会。 4、授权代表须携带本单位在有效期内的数字证书(CA 锁)(牢记解锁密码)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对其加密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如因未办理 CA 锁(电子签章)或未参加培训会等自身的原因,而导致不能响应或响应无效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5、磋商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响应文件制作时加盖电子签章;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响应文件制作时制 作成电子件上传。 |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述的服务项目采购。 2.有关定义
2.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系指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2 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3 委托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委托方。
2.4 集中采购机构:系指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5 供应商:系指下载了本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或准备提交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制造商、供应商或服务商。
2.6 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咨询、调研、评估、规划、设计、监理、审计、保险、租赁、印刷、维修、物业管理等。
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证书、认证、资质,均应当是有权机构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
2.7 磋商文件:系指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2.8 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的实质性响应及承诺文件。
2.9 时限(年份、月份等)计算:系指从磋商之日向前追溯 X 年/月(“X”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业绩合同均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追溯结点。
2.10 业绩:系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且已服务完毕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证明。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3.磋商费用
3.1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编制与提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合格的供应商
4.1 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磋商文件载明的供应商资格。
4.1.1 除非磋商文件认可,否则母、子公司之间的业绩、资质不得互用。
4.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3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踏勘现场
5.1 供应商应自行对供货(安装)或服务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的方式、地址及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或服务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知识产权
6.1 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磋商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6.2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7.纪律与保密
7.1 供应商的响应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2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参加磋商:
7.2.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7.2.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7.2.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2.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2.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成交;
7.2.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资格;
7.2.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3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磋商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磋商小组成员。
7.4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7.5 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8.联合体磋商
8.1 除非本项目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磋商外,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8.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8.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9. 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9.1 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字)。在有授权文件(原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10.合同标的转让与分包
10.1 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
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0.2 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果本项目允许分包,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10.3 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0.4 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设备不得转包。 11.采购信息的发布
11.1 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hfggzy.com)查询。
12.磋商文件构成
12.1 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一、磋商邀请(磋商公告);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三、供应商须知;四、采购合同; 五、采购需求;
六、响应文件格式;
七、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图纸、答疑、变更、补充通知等。
12.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12.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4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自获得磋商文件后于答疑截止时间前向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答疑及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3.1 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磋商文件的其他任何内容有相关疑
问,可以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列明的答疑接受时间前,通过网上形式向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
13.1.1 除非磋商文件明确约定,否则,如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严格或质量等级高的为准。
13.2 疑问的提出与答疑获取具体步骤:供应商请登录安徽合肥电子交易平台,点击菜单栏“项目信息”,然后点击左侧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投标疑问上传”,如图
再点击右侧的“新增疑问”,如图。
弹出疑问上传页面,在这个页面中点击“选择项目”,挑选自己需要上传的疑问文件,格式可以为word、excel 或rar/zip 压缩文件(疑问文件无需注明供应商名称等信息)。编辑完
成后点击页面左上角的“提交疑问”,如图
提交成功后疑问文件即传至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请供应商及时通过“答疑文件下载”及网站答疑公告栏目查看答疑文件。
13.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磋商文件进行的答疑、澄清、变更或补充,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约束力。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变更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上述答疑、澄清、变更或补充在网站上发布的同时,企业库系统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供应商进行查询。此短信仅系友情提示,并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和必要性,合肥市政府采
购中心不承担供应商未收到短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13.4 答疑、澄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在网站上发布延期公告。在上述情况下,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磋商截止期。
13.5 特殊情况下,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澄清、更正或更改公告后,征得供应商同意,可不改变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4.响应文件构成与格式
14.1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1)资格证明文件
(2)磋商价格文件
(3)技术、质量证明文件
(4)服务证明文件
(5)业绩证明文件
(6)财务证明文件
(7)其它资质证明文件
14.2 除非注明“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
14.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4.4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响应文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5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响应文件应使用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允许以多种货币报价的,或涉及合同金额等计算的,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磋商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外币,须折算成人民币的,按照公司成立日期当日(以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日期为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供应商应提供成立日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作为参考)。
14.6 供应商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年检、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非法律法
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供应商资质(或资格)有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14.7 响应文件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料等外,均应按A4 规格制作,为节约和环保,建议纸质响应文件双面打印。
14.8 采购人保留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其响应文件电子版的权利。
14.9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一律不予退还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以“包”为报价的基本单位。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包内所有项目均应报价(免费赠送的除外)。
15.2 磋商报价为供应商在磋商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本次磋商全部内容及工期的成本、利润、税金、运输费、损耗等所有费用。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也应包括在磋商报价中,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注明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单价明细和总价。
15.3 报价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经采购人同意支付的,最终报价均不得高于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控制价、项目预算。
15.4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注明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单价明细和总价。如果有计算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如果有计算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进行修正:
(1)如单价累计与总价不符,以单价累计为准;
(2)小写与大写不符,以大写为准。
15.5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每一包只允许有一个最终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替代方案将导致响应无效。
15.6 采购人不建议供应商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磋商报价,其优惠可直接计算并体现在各项磋商报价的单价中。
15.7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不足两位,按照两位计算,如超出两位,按照四舍五入方式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报价单位按磋商文件约定)。
15.7 除国家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6.响应文件内容填写及说明
16.1 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载明的供应商资格、技术、资信、服务、报价等全部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证明及数据,将导致响应无效。
16.2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
分。
16.3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磋
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包括:
16.3.1 保证所投服务正常、安全、连续运行期间所需的所有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
16.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编排有序、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错漏处必须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
16.5 供应商应根据其响应文件中报价表的内容填写唱标信息,唱标信息不作为评审的依据。唱标信息与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17.磋商保证金
17.1 磋商前,供应商应向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金额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磋商公告指定账号。
磋商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从磋商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磋商保证金信息,并提交磋商小组评审,核对磋商保证金金额、方式等信息。
17.2 磋商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异地电汇;
(2)本地转帐;
17.3 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4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接收以现金或汇票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应当一致。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磋商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磋商无效。
17.5 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
17.6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只退还至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账户。
17.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8.磋商有效期
18.1 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规定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的磋商保持有效,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8.3 磋商有效期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起计算。
18.4 在原定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需要相应地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19.响应文件份数
19.1 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
19.2 响应文件应依磋商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纸质响应文件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热敏纸无效。
20.响应文件的封装和标记
20.1 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见《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操作规程(暂行)》的相关规定。
20.2 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光盘或者 U 盘)应封装在密封袋中,纸质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并封装,并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供应商名称及包别,密封提交。
20.3 如果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不承担响应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21.响应文件的提交
21.1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网上提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否则响应无效;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纸质响应文件和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密封送
达指定磋商地点,否则视同放弃使用纸质响应文件和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的投标。
21.2 在响应文件提交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 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但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
23.接收响应文件
24.1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响应文件。
23.2 按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23.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终报价等响应文件应当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生效,供应商应受其约束。
23.4 撤回的响应文件将被原封退回给供应商,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4.磋商小组
24.1 本项目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24.2 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24.3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办法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5.响应文件评审与磋商
25.1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授权代表可携带身份证明、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并解密。
25.2 谈判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会同监督员或采购人代表进行验标(检查网上招标
系统正常与否,检查纸质版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解密。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时间以磋商地点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对本单位的响应文件现场解密,项目负责人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解密所有响应文件。
如供应商现场解密失败(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情形除外),供应商应使用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如网上磋商系统故障,供应商应使用纸质版响应文件。
25.3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供应商独立进行评审。
25.4 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5.5 磋商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对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就技术、资信等诸多因素进行评审打分。
25.6 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7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询标函格式如下:
询 标 函
询标内容
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项目编号:2017FFCZ0802
供应商说明并签字 | 供应商: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日期: |
评审结论 | □通过。通过理由: □不通过。不通过的磋商文件条款依据: |
评委签字 | |
项目负责人和监督员签字 |
时间: 年 月 日
25.8 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询标的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
25.9 初审合格后,供应商通过抽签等方式产生磋商排列顺序,磋商小组将按顺序分别与供应商就磋商报价、供货或服务方案、材料选用及维保服务等内容进行磋商。
25.10 磋商小组按下表内容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和综合评审,各供应商的得分分值一经得出,并核对无误后,任何人不得更改。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某项初审指标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指标是否通过。
(一)初审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初审表 | ||||
供应商: | ||||
序号 | 实质性响应 评审指标 | 评审要求 | 是否通过 | 响应文件格式及提 交资料要求 |
1 | 合法有效 |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应完整的体现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内容。已办理 “三证合一”登记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影印件即可。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即可。 | ||
2 | 合法有效 | |||
3 | 磋商响应函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4 |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 用声明函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5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被授权人的社保证明要求参照六.响应文件 格式附件 | ||
6 | 报名情况 | 未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文件规定报名手续的, 磋商无效(核查报名手续) | ||
7 | 保险业务经营许 可证及经营区域 | 符合磋商公告要求 | 提供证书影印件或 扫描件 | |
8 | 本地化服务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9 | 磋商响应情况 | 付款响应、服务期限响应 等。 | ||
10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主要考虑:①报价是否响应本磋商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②报价是否会降低本磋 商文件规定的质量、服务期限、服务内 容;③是否有重大缺 项漏项或错项。 | ||
11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磋商公告、磋商文件 | |||
评审指标通过标准:供应商必须通过上述全部指标。 | ||||
评委签字: 评审时间: |
(二)综合评审
1、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下述指标表进行综合评审。
2、本项目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70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30 %。
3、评分步骤如下:
(1)技术及资信分
根据评分细则,磋商小组应对进入综合评审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评分,并分别填写综合评审表。
技术及资信分汇总方法为:对某一供应商的每一个指标项得分,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供应商该指标项的得分。再将供应商每个指标项得分进行汇总,得到该供应商的技术及资信分之和。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资信情况 | 评委会根据各供应商的综合实力、信用情况来酌情打分,良好的得 2 分,一般的得1 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的不得分。 | 0-2 分 |
公司状况 | 评委会根据供应商2016 年度的财务状况来酌情打分,优秀的得3分,良好的得2 分,一般的得1 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须提供保监会公布的2016 年度年保费数据材料, 不提供的不得分。 | 0-3 分 |
保障范围 | 评委会根据响应文件中的保障范围等内容酌情打分: 1、保障范围完全符合/高于招标文件要求,措辞严谨,描述清晰,保障全面的得15-20 分; 2、保障范围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措辞无歧义,保障基本完整的得8-14 分; 3、保障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差别较大,措辞模糊易混淆,保障不全面的得3-7 分。 响应文件中没有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0-20 分 |
服务方案 | 评委会根据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方案酌情打分: 1、服务内容丰富、合理,投保理赔程序清晰简便迅速,各类培训和增值服务丰富实用,再保安排合理的得5-7 分; 2、服务内容充实,投保理赔程序规范简便,各类服务基本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得2-4 分; 服务内容一般,投保、理赔、培训等服务欠缺或可操作性低, 1 分。 响应文件中没有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0-7 分 |
特色服务 | 评委会根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特色服务内容来酌情打分: 1、特色服务丰富、合理的得3 分; 2、特色服务比较合理的得2 分; 3、特色服务意义不大的得1 分;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特色服务的不得分。 | 0-3 分 |
人员专业素质 | 1、总部及分公司设有专门的服务团队,服务人员中有超过10 年的航空险从业经验的,得6 分; 2、总部及分公司设有专门的服务团队,服务人员中有航空险从业经验的得3 分; 3、总部及分公司设有专门的服务团队,但服务人员中没有航空险从业经验的得1 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具有航空险从业经验人员的工作部门、工作 内容、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的不得分。 | 0-6 分 |
类似项目承保经验 | 2014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具有警用直升机保险项目承保业绩的,每个得1 分,最高得8分; 2、具有通用航空险项目业绩的,每个得0.5 分,最高得4 分;本项满分12 分。 注:上述项目须提供保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此外如为共保项目须为首席承保人并提供共保协议复印件,同一客户不同年份不同飞机视为同一项目,只计1 次分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 得分。 | 0-12 分 |
类似项目索赔经验 | 2014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具有警用直升机保险项目理赔经验的,得3 分; 2、具有通用航空险保险项目理赔经验的,得2 分本项满分5 分。 注:上述项目须提供保单复印件、赔款计算书或其他实际赔款支付材料作为证明材料,此外如为共保项目须为首席承保人并提供共保协议复印件,同一理赔事件只计1 次分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 不全的不得分。 | 0-5 分 |
对业主需求的理解 | 评委会根据响应文件内容酌情打分: 1、熟悉飞行行业,对本项目需求理解清晰的得5-7 分; 2、了解飞行行业,对本项目需求有一定理解的得2-4 分; 3、对飞行行业比较陌生,对本项目需求理解不够的得1 分。 | 1-7 分 |
现场陈述情况 | 评委会根据供应商现场陈述的情况酌情打分: 1、陈述思路清晰语言准确的得4-5 分; 2、陈述思路基本清晰有少量未明确问题的得2-3 分; 3、陈述思路不够清晰,有较多未明确问题的得1 分; 4、未进行现场陈述的不得分。 本项目设有现场论述环节(论述方式可采用口述、PPT 或多媒体等形式,论述加专家提问时间不超过10 分钟),论述顺序按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现场签到顺序抽签决定。 进场论述人员不得超过2 人。 本项打分最高不超过5 分。 | 0-5 分 |
价格分 ( 30 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30 %×100 |
(2)汇总
磋商小组将合格供应商的技术分、资信分和价格分汇总以后得到供应商的最终评审总得分,按照最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出成交候选顺序。
最终评审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总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则采取供应商抽签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3)宣布评分
1)评审结束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宣布各供应商的技术及资信分、价格分、项目评审综合总得分以及成交供应商名称。
2)除技术及资信分、价格分、项目评审综合总得分外,不公布其他评分明细。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得分情况不做任何解释。
25.1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5.12 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应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在磋商结束前,未得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允许,供应商代表不得离开候标场地现场。
25.1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14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5.15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25.16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或影印件的(企业库已有的除外),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25.17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及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的资料,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6.终止竞争性磋商
2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并将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26.1.1 有效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
26.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6.1.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1.4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二次采购
27.1 项目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可能发布二次公告(磋商邀请),进行二次采购。
前款所述“二次”,系指项目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后的重新公告及采购,并不仅限于项目的第二次公告及采购。
27.2 二次公告发布后,前次报名成功的供应商,符合二次公告供应商资格的,依照以下方式获取二次采购文件。
27.2.1 二次公告采用现场报名的,可在报名现场免费获取二次采购文件。
27.2.2 二次公告采用企业库方式网上报名的,可网上免费下载二次采购文件。
27.2.3 二次公告采用非企业库方式网上报名的,可网上免费下载二次采购文件。
27.3 二次采购可能调整前次采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包括采购方式、项目预算、供应商资格、付款方式、采购需求、评审办法等。供应商参与二次采购,应及时获取二次采购文件,以二次采购文件为依据,编制二次响应文件。
27.4 前次采购失败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参与二次采购前,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磋商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磋商保证金。
28.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 磋商小组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经采购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后,由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8.2 如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对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就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内容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后审。如果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将依次对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类似的审查。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磋商。
28.3 不接受最终审查或在最终审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8.4 最低报价并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8.5 凡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成交无效,并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8.5.1 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谋取成交资格的;
28.5.1.1 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是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参加磋商。
28.5.1.2 供应商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提供弄虚作假的行为:
28.5.1.2.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8.5.1.2.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28.5.1.2.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8.5.1.2.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8.5.1.2.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8.5.2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28.5.3 向采购人、评审专家、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8.5.4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28.5.5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8.6 确定成交供应商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可能会同采购人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约谈。约谈包括诚信承诺、履约承诺以及原件核查等内容,约谈确认成交候选供应商无法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成交无效。
29.成交通知书
29.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须携带身份证)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2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30.成交服务费(本项目不适用)
30.1 成交候选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成交服务费,可以转帐的形式交纳。成交服务费的收取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合肥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收取。
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
100 以下 | 1.2% | 1.2% | 0.8% |
100-500 | 0.88% | 0.6% | 0.56% |
500-1000 | 0.6% | 0.36% | 0.44% |
1000-5000 | 0.4% | 0.2% | 0.28% |
5000-10000 | 0.2% | 0.08% | 0.16% |
10000-100000 | 0.04% | 0.04% | 0.04% |
100000 以上 | 0.008% | 0.008% | 0.008% |
注: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磋商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 600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 万元×1.2%=1.2 万元
(500-100)万元×0.6%=2.4 万元
(1000-500)万元×0.36%=1.8 万元
(5000-1000)万元×0.2%=8 万元
(6000-5000)万元×0.08%=0.8 万元
合计收费=1.2+2.4+1.8+8+0.8=14.2(万元)
30.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收取定额成交服务费或免收成交服务费的,从其规定。
30.3 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照上条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可将该标授予其下一个成交候选供应商,或重新组织磋商。
31.履约保证金
31.1 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收受方式及收受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1.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免收履约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32.签订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应按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见证前成交供应商应向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出示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
32.2 采购双方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32.3 采购人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货物或服务的装运方式、服务地点及服务细则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
32.4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
入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此前评议的结果或对该最终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被取消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或重新组织采购,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自行承担。
33.验收
33.1 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三人以上(由合同双方、资产管理人、技术人员、纪检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磋商文件、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33.2 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33.3 检测、验收费用均由合同乙方(成交供应商)承担。 34.质疑
34.1 质疑人认为预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及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扰乱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工作秩序。
34.2 质疑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对政府采购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4.3 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4.3.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34.3.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4.3.3 被质疑人名称;
34.3.4 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34.3.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34.3.6 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34.4.1 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34.4.2 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4.4.3 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34.4.4 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4.4.5 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34.4.6 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4.5 经审查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之日起即为受理。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质疑受理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4.6 质疑人在答复期满前撤回质疑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即终止质疑处理程序。质疑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质疑。
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
质疑人应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
34.7 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理。
34.7.1 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34.7.2 捏造事实恶意诬陷他人、有意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材料的。 35.未尽事宜
35.1 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6.解释权
36.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采购合同
财政编号: 项目编号:
买 方: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
卖 方:XXXXXXXXXXXX 电话: XXX-XXXXXX
见证方: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电话: XXX -XXXXX
买方通过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的评审,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卖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合同样稿
(本合同为合同样稿,最终稿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合同编号:确认书号:
(以下简称投保人)与 (以下简称保险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投保人就以下项目投保航空器等相关险种:项目名称: 投保险种: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
第三者法定责任险
乘客法定责任险(包括飞行员及机组人员)航空机身战争及相关风险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飞行员、任务员、机务人员及地面保障
管理人员)
执照丧失险
财产一切险(仓储航材)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航空器保险单(AVN1C、AVN52E 等)
2、航空机身“战争及相关风险”保险单(LSW555D)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飞行员、任务员、机务人员及地面保障管理人
员)
4、执照丧失险
5、财产一切险(仓储航材)
6、相关扩展条款内容
三、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保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航空器险等相关业务。
四、投保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保险人支付酬金。五、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结。六、保费金额及缴费约定:
险种 | 保费(元) |
RMB | |
七、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日 期:
前注:
1、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全部费用。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成交后无法完工,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如对本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在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磋商后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受理对磋商文件条款提出的质疑。
1.1 项目背景
合肥市公安局现有2 架直升机,主要承担三项职能,一是警务工作,主要包括空中巡逻、警戒、侦察、指挥、警力投送、缉私禁毒和追捕逃犯等;二是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抢险救灾、紧急救援、应急指挥等;三是其他飞行任务。合肥市公安局警用航空队目前有4 名飞行员执行以上飞行工作,3 名机务人员及9 名地面保障管理人员负责航空器维修、保养及飞行保障工作。
1.2 保险安排
通过本次保险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具体安排参见项目内容。二、项目内容
2.1 保险险种
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第三者法定责任险
乘客法定责任险(包括飞行员及机组人员)航空机身战争及相关风险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飞行员、机务人员及地面保障管理人员)
执照丧失险
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
2.2 保险方案
2.2.1 通用航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通用航空机身战争及相关风险保险
2.2.1.1 投保人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2.2.1.2 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附加被保险人:合肥市公安局
序号 | 飞机型号 | 注册号 | 制造年份 | 生产序列号 | 保险金额 (RMB) (协议价值) | 最大载员人数 | |
乘客 | 机组 | ||||||
1 | AC312 | 34011 | 2012 | Z9-646 | 55,000,000.00 | 10 | 2 |
2 | AC311 | 34012 | 2016 | Z11M-100-1 021 (AC311-10 21) | 28,000,000.00 | 4 | 2 |
2.2.1.3 保险标的 1、航空器
2、机载设备保险金额(协议价值)表
34011 机载设备:
设备名称 | 数量 | 保险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 |
电动绞车 | 1 | 3,120,907 | 3,120,907 |
货物吊挂 | 1 | 316,007 | 316,007 |
搜索灯 | 1 | 467,567 | 467,567 |
空中广播/报警装置 | 1 | 410,916 | 410,916 |
索降设备 | 2 | 34,222.50 | 68,445 |
医疗救护担架 | 1 | 7,300 | 7,300 |
高清光电吊舱(包含吊舱、显示器和视频 | 1 | 5,430,000 | 5,430,000 |
记录) | |||
高清机载发射机 | 1 | 860,580 | 860,580 |
累计 | 9 | 10,647,499.5 | 10,681,722 |
34012 机载设备:
设备名称 | 数量 | 保险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 |
搜索灯 | 1 | 467,567 | 467,567 |
空中广播/报警装置 | 1 | 410,916 | 410,916 |
高清光电吊舱(包含吊舱、显示器和视频 记录) | 1 | 5,430,000 | 5,430,000 |
高清机载发射机 | 1 | 860,580 | 860,580 |
累计 | 4 | 2,169,063 | 7,169,063 |
3、随机装备
名称 | 保险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
随机装备 | 2,000,000.00 |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技术等级 | 适飞机型 | 总飞行小时 |
1 | 张玉君 | 54 | 教员 | AC311,Z-9 | 8000 |
2 | 于冬晗 | 33 | 教员 | 311 | 1600 |
3 | 范成政 | 34 | 副驾驶 | Z-9,AC311 | 410 |
4 | 徐奎 | 40 | 教员 | Z-9,AC311 | 2000 |
5 | 高锐 | 32 | 副驾驶 | Z-9 | 220 |
6 | 宣腾亮 | 30 | 副驾驶 | Z-9 | 220 |
下表所列飞行员和直升机托管公司提供的其他飞行员为保险人认可的、可以驾驶本保单项下被保险飞机的飞行员:
1. 警航飞行学员按照乘客责任险标准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后续培养的飞行员,在完成了本机型的转机型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认证后,可以担任本机型相应资质的驾驶员。
3. 持有相应机型现行有效的驾驶执照,并且总飞行小时不少于 1000 小时(其中包含本机型实飞小时数不少于250 小时)的飞行员可以由被保险人直接授权同意驾驶被保险飞机,不须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征得同意;
4. 警航飞行员(包含飞行学员)在改装和见习阶段可以在有机长或教员资质的飞行员带领下操作飞机,警航飞行员(含警航飞行学员)可以进行为通过机型改装或为取得飞行资质所必须的单独操作飞机的飞行。
5. 列明的飞行员及其他的经合肥市警务航空队授权同意并具备驾驶航空器一览表所列机型的相应资质的飞行员不需承保人事先同意也可以驾驶本保单项下承保的航空器。
2.2.1.4 保险标的用途
执行警务飞行以及政府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训练飞行、飞行演练、空中巡察与指挥、通航飞行、空中侦察和追捕逃犯、反恐支援和空降突袭、快速运送人员和装备、城市消防救援、公务视察、贵宾接送、医疗急救、抢险救灾、野外搜救、环境保护、缉私禁毒等、交通疏导、航拍、飞行展示、静态展示、大修后的试飞、地面试车等。
2.2.1.5 飞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2.1.6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险种 | 免赔额 | 赔偿限额(包括免赔额) |
无免赔 | 按协议价值赔付 | |
二、第三者法定责任 | 人身伤亡:无物质损失:无 | 每架飞机/每次事故及年累计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综合赔偿责任限额:CNY200,000,000.00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2 架航空器共同适用 的每次事件及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 万元 |
三、乘客法定责任 (包括飞行员及机组人员) | 人身伤亡:无 行李及个人物品:无 | 人身伤亡:CNY5,000,000.00/每人每次事故 行李及物品:CNY100,000.00 /每人每次事故 |
无 | 同第一部分 |
注:以上包括航空责任战争及相关风险保障AVN52E
2.2.1.7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2 架飞机各12 个月。
2.2.1.8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2.2.1.9 特别约定
(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本保单承保的航空器属于国家航空器并主要用于执行警务飞行和政府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因此不适用于民用航空的相关规定,而适用于公安警航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
(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中的“乘客”指航空器或处于与航空器相连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飞行员及机组人员;
—在航空器上履行或者不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的被保险人工作人员;
—在受雇佣前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被保险人的预聘工作人员;
—处于滑索上的或通过绞机和滑索上下直升机的人员;
—各级领导人、外国专家及被救援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
(3)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适用于整个保单的除外责任中“乘客数量”除外条款修改如下:当航空器所载乘客总数超过最大乘客座位数时,但在不超过该航空器规定的最大起飞重量前提下,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①参与处置恐怖、暴力案件及重大突发事件;
②参加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③参加追捕逃犯、禁毒缉私;
④组织空中侦查、监控警戒;
⑤协助治安管理、交通管理;
⑥协助或实施消防灭火;
⑦实施警力、物资紧急投送;
⑧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安全监管、环境监测等执法活动;
⑩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同时,当发生此处列明承保的超员不超载的情况时,本保单的乘客法定责任(包括飞行员
及机组人员)赔偿人数以实际人数为准,每人赔偿标准以保单约定为准。
(4)本保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保单产生争议或纠纷,应在合肥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5)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航空器的修理费用(系指被保险航空器整体维修费用而不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用)加上施救费用及从事故地点运往修理地点及返回经营地的运输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 75%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宣布推定全损。保险人可按直升机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经过双方协商,保险人可以获得受损直升机的残值及其相关利益。直升机的残值可由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专家确定或经保险双方协商认定。上述被保险航空器如加装高价值机载设备,推定全损计算时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不考虑机载设备,机载设备是否具备经济维修的可能性另行协商。(6)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乘客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论死伤者是否属于被保险人工作人员,保险人均按照本约定赔偿一次性死亡或残疾赔偿金,除死亡和残疾赔偿金之外的项目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级伤残 | 100% |
二级伤残 | 90% |
三级伤残 | 80% |
四级伤残 | 70% |
五级伤残 | 60% |
六级伤残 | 50% |
七级伤残 | 40% |
八级伤残 | 30% |
九级伤残 | 20% |
十级伤残 | 10% |
一次性死亡或残疾赔偿金=本保单约定的乘客责任(包括飞行员及机组人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赔偿比例,其中死亡按100%赔付比例计算,伤残情况下的赔偿比例依照下表:
伤残等级的确认参照 2006 年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进行。
(7)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将合肥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单位(不包括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
队)列为本保单责任险项下的附加被保险人(“附加被保险人”)。但是,在发生本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时,附加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本保单责任险项下应被视为第三者。
(8)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赔付乘客在飞机上,或者上、下机时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者疾病而发生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药费、治疗费、救护车费用、医院使用费(含床位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及葬礼费用。赔偿限额 CNY500,000/每人每次事故,本限额在乘客责任险之外另行赔偿。
(9)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航空器在维修中涉及航材、维修部件或机身拆解部分等材料的运送和相关人员的运送时,保险人同意将空运作为最经济的运送方式之一。
(10)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航空器系国家航空器,涉及相应保密的需要,保险人同意并负责赔偿由于保密需求导致的被保险航空器在发生承保事故后的维修费用的增加。
(1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中的失踪天数为10 天。
(1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在同一存放场地内因正常运营所需被保险航空器被拖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移动期间遭受的损失。
(13)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本保单明确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航空器涉及推定全损中的修理费用是指受损航空器整体维修费用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费用。
(14)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航空器系国家航空器,当航空器发生全损(含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及协议全损)事故后,当因直升机售价波动、税费原因导致机身险保额不足以按崭新状态重置相同型号(当该型号停产后为性能最接近的替代型号)时,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单投保协议价值的 110%扣除免赔额及残值后赔偿。上述内容同样适用于机载设备发生全损的情况。
(15)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期间内,如果一架被保险直升机上的机载设备或在库机载设备临时转到另一架被保险直升机上使用,本保单自动承保,转入设备被保险直升机的机载设备保额自动增加,保险人不得加收保费。但如果转入机载设备的保额超过转入设备被保险直升机机身保额的10%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16)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避免争议,本保单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所约定的 RMB100,000,000.00 的限额,是项目编号为xxx 的公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所载明的保险标的2 架航空器的共用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该累计赔偿限额所适用的保单为投
保人根据招标文件的招标结果针对上述 2 架航空器所投保的一份或多份保险期限为一年的航空保险单(“2 架航空器保险单”)。该累计赔偿限额附加在 2 架航空器保险单各自的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赔偿限额之上。在2 架航空器保险单中任何一份保单的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赔偿限额耗尽之后,由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在累计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2 架航空器保险单项下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可能引起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赔偿的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选择任意一起或多起保险事故在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项下索赔,但保险人在第三者法定责任险超额保险项下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17)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保险经纪公司来负责处理相关事宜。此项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投标供应商须综合考虑并包含在总保费中。
投保方案中应至少包含如下特别条款:
⚫ 扩展飞行员、机组人员赔偿条款AVN73/LSW700
⚫ 额外赔付条款 AVN76/LSW705
⚫ 专业费用条款(10%)
⚫ 预付赔款条款(50%)
⚫ 预定损失理算师条款
⚫ 协议价值条款(AVN61)
⚫ 飞机的加保和退保条款(AVN19A)
⚫ 错误与遗漏条款
⚫ 迫降条款(AVN78)
⚫ 非授权使用条款(AVN77)
⚫ 保单撤销条款
⚫ 战争、劫持及其他相关风险扩展责任条款(AVN52E)
⚫ 经纪人条款(航联 AUIB,12%)
⚫ 日期识别风险有限保障条款(AVN2001A/AVN2002A)
⚫ 交叉责任条款
以上所列条款为供应商必须接受的基本扩展条款,供应商可自行增加条款作为服务方案的一部分。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特别条款具体措词。
2.2.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飞行员、机务人
员及地面保障管理人员)
2.2.2.1 投保人: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2.2.2.2 被保险人: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警务航空队飞行员、机务人员及地面保障管理人员共16 人。
其中,飞行员4 人,机务人员3 人,地面保障管理人员9 人。
2.2.2.3 保障范围:全球范围。
2.2.2.4 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人员 | 保险项目 | 人数 | 保额 | 免赔额 |
飞行员 | 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 4 | CNY3,000,000.00/人 | 无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CNY600,000.00/人 | 无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 CNY1,000,000.00/人 | 无 | ||
机务人员 | 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 3 | CNY3,000,000.00/人 | 无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CNY600,000.00/人 | 无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 CNY1,000,000.00/人 | 无 | ||
地面保障管理人员 | 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 9 | CNY3,000,000.00/人 | 无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CNY600,000.00/人 | 无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 CNY1,000,000.00/人 | 无 | ||
2.2.2.5 特别约定
(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包括滑索上的或通过绞机和滑索等设备上下直升飞机过程)、维修与保养航空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职业的特殊性,被保险人执行警务飞行和政府下达的其他飞行任务期间不视为本保单中除外条款中“战争、军事活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或恐怖袭击”。
(3)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新增的飞行员、任务员、机务人员及地面保障管理人员自动纳入本保单保险保障范围内,被保险人须在新增人员到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
(4)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境外培训时的风险,境外医疗费
用赔偿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为准,赔偿限额以本保单约定为准。
(5)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中涉及伤残等级评定均以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准。
2.2.2.6 保险期限 12 个月
2.2.2.7 附加条款
⚫ 附加扩展保险期间条款(24 小时)
⚫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条款
2.2.2.8 保险合同中文条款措辞
请投标单位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条款措辞。
2.2.3 执照丧失险
2.2.3.1 投保人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2.2.3.2 被保险人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警务航空队飞行员 4 人。
2.2.3.3 保险期限
一年。
人数 | 保额 | ||
飞行员 | 4 | RMB1,000,000.00/人 | 无 |
2.2.3.4 赔偿限额永久丧失:
2.2.3.5 特别约定
(1)永久丧失: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按照公安系统的规定和标准,被认定为不能继续从事原有相关工作。
(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本保单承保的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并供职于公安系统执行警务工作,因此适用于公安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
(3)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公安系统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为准。
(4)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警航工作人员不同于民航系统工作人员,保险人同意以投保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依据。
(5)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在执行缉私禁毒、追捕逃犯、反恐支援、空降突袭、禁毒,处理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等政府下达的任务期间,永久丧失职业技能的,不属于保单除外责任范围。
2.2.3.6 保险合同条款措辞请投标单位提供具体条款措辞。
2.2.4 财产一切险
2.2.4.1 投保人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2.2.4.2 被保险人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警务航空队
2.2.4.3 保险期限一年
2.2.4.4 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附财产清单)仓储航材:
RMB3,137,000.00
2.2.4.5 免赔额
无免赔
2.2.4.6 附加条款
1)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2)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3)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4) 错误和遗漏条款
5) 重置价值条款
6) 自动升值条款(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10%)
7)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8)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9) 临时移动条款
10) 碰撞条款
11) 清理残骸条款(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的10%)
12) 资产增加条款
13) 专业费用条款(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的10%)
14)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15)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16) 空运费条款(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的10%)
17)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的10%)
18) 灭火费用条款(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10%)
19) 偷窃扩展条款
20) 盗窃扩展条款
21) 时间调整条款(72 小时)
22) 预付赔款条款(50%)
23) 建筑物变动条款
24) 不可控制条款
25) 地震扩展条款
26) 交叉责任条款
27) 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28) 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条款
29) 施救费用条款(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的10%)
30)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2.2.4.7 保险合同条款措辞
请投标单位提供具体条款措辞(包含附加条款措辞)。
2.2.5 机器损坏险
2.2.5.1 投保人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2.2.5.2 被保险人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警务航空队
2.2.5.3 保险期限一年
2.2.5.4 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附财产清单)仓储航材:
RMB3,137,000.00;
2.2.5.5 免赔额
无免赔
2.2.5.6 附加条款
1) 空运费条款
2) 清理残骸条款
3) 特别费用条款
4)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5) 错误和遗漏条款
6)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7) 专业费用条款
8) 不予失效条款
9) 增加资产条款
10) 预付赔款条款(60%))
2.2.5.7 保险合同条款措辞
请投标单位提供具体条款措辞(包含附加条款措辞)。
被保险人应在保单起期日60 天内向保险人缴纳保费。四、承保要求
声明不做主承保或者只承保部分份额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1 通用航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通用航空机身战争及相关风险保险 (一)预计本年度总飞行小时数,总起降架次(2017-2018 年度)
序号 | 航空器 | ||||||
型号 | 注册 号 | 生产序 列号 | 制造年份 | 飞行开始时间 | 本年度预计总 飞行小时数 | 本年度预计 起降架次 | |
1 | AC312 | 34011 | Z9-646 | 2012 | 2012 年 | 240 | 800 |
Z11M-1 | |||||||
00-102 | |||||||
2 | AC311 | 34012 | 1 (AC31 | 2016 | 2017 年 | 200 | 600 |
1-1021 | |||||||
) |
5.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飞行员、任务员、机务人员及地面保障管理人员)
以被保险人最终确认为准。
5.3 执照丧失险
以被保险人最终确认为准。
5.4 财产一切险仓储航材清单:
警航大队航材库设备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总价(万元) |
1 | 千斤顶 | 4 | 14 |
2 | 设备箱 | 1 | |
3 | 空气压缩机 | 1 | 1.5 |
4 | 飞行员头盔 | 5 | 10 |
5 | 耳机(乘客用) | 6 | 0.6 |
6 | 绞车支架 | 2 | 10 |
7 | 救生吊篮 | 1 | 5 |
8 | 座椅(皮质) | 4 | 50 |
9 | 座椅(布艺) | 1 | |
10 | 密度测量仪 | 1 | 5 |
11 | 手持式风速测量仪 | 1 | |
12 | 测量电导率仪 | 1 | |
13 | 动静态实验器 | 1 | |
14 | 飞机轮胎充气设备 | 1 | |
15 | 起落架充气设备 | 1 | |
16 | 工具盒 | 2 | 20 |
17 | 随机工具箱 | 1 | |
18 | 棘轮盒 | 1 | |
19 | 无线电工具箱 | 1 | |
20 | 机械工具箱 | 1 | |
21 | 电气工具箱 | 1 | |
22 | 蓄电瓶充放电设备 | 1 | 2 |
23 | 超声波清洗仪 | 1 | 1 |
24 | 除湿机 | 1 | 0.2 |
25 | 手持电台 | 2 | 1 |
26 | 便携式地面启动电源 | 1 | 5 |
27 | 耳罩(机务) | 8 | 0.8 |
28 | 警用电台装置 | 1 | 0.5 |
29 | 机载电瓶 | 1 | 15 |
30 | 机舱地毯 | 1 | 3 |
31 | 飞机蒙布 | 1 | 2 |
32 | 救援担架 | 2 | 3 |
33 | 备用发电机(汽油) | 1 | 0.6 |
34 | 便携式超短波电台 | 1 | 15 |
35 | 图传系统地面基站 | 3 | 120 |
36 | 光端机 | 2 | 4.5 |
37 | 视频矩阵 | 1 | 8 |
38 | 视频解码器 | 2 | 6 |
39 | 判优软件 | 1 | 10 |
合计 | 313.7 |
警航大队航材库其他财产清单
序号 | 名称 | 总价(万元) |
1 | 机库卷帘门 | 50 |
2 | 发电机 | 10 |
3 | UPS电源 | 10 |
4 | 图传视频显示器 | 5 |
5 | 低空监视系统 | 20 |
合计 | 95 |
5.5 机器损坏险仓储航材清单:
警航大队航材库设备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总价(万元) |
1 | 千斤顶 | 4 | 14 |
2 | 设备箱 | 1 | |
3 | 空气压缩机 | 1 | 1.5 |
4 | 飞行员头盔 | 5 | 10 |
5 | 耳机(乘客用) | 6 | 0.6 |
6 | 绞车支架 | 2 | 10 |
7 | 救生吊篮 | 1 | 5 |
8 | 座椅(皮质) | 4 | 50 |
9 | 座椅(布艺) | 1 | |
10 | 密度测量仪 | 1 | 5 |
11 | 手持式风速测量仪 | 1 | |
12 | 测量电导率仪 | 1 | |
13 | 动静态实验器 | 1 | |
14 | 飞机轮胎充气设备 | 1 | |
15 | 起落架充气设备 | 1 | |
16 | 工具盒 | 2 | 20 |
17 | 随机工具箱 | 1 | |
18 | 棘轮盒 | 1 | |
19 | 无线电工具箱 | 1 | |
20 | 机械工具箱 | 1 | |
21 | 电气工具箱 | 1 | |
22 | 蓄电瓶充放电设备 | 1 | 2 |
23 | 超声波清洗仪 | 1 | 1 |
24 | 除湿机 | 1 | 0.2 |
25 | 手持电台 | 2 | 1 |
26 | 便携式地面启动电源 | 1 | 5 |
27 | 耳罩(机务) | 8 | 0.8 |
28 | 警用电台装置 | 1 | 0.5 |
29 | 机载电瓶 | 1 | 15 |
30 | 机舱地毯 | 1 | 3 |
31 | 飞机蒙布 | 1 | 2 |
32 | 救援担架 | 2 | 3 |
33 | 备用发电机(汽油) | 1 | 0.6 |
34 | 便携式超短波电台 | 1 | 15 |
35 | 图传系统地面基站 | 3 | 120 |
36 | 光端机 | 2 | 4.5 |
37 | 视频矩阵 | 1 | 8 |
38 | 视频解码器 | 2 | 6 |
39 | 判优软件 | 1 | 10 |
合计 | 313.7 |
警航大队航材库其他财产清单
序号 | 名称 | 总价(万元) |
1 | 机库卷帘门 | 50 |
2 | 发电机 | 10 |
3 | UPS电源 | 10 |
4 | 图传视频显示器 | 5 |
5 | 低空监视系统 | 20 |
合计 | 95 |
注:在此次项目服务时间到期后至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2018 年财政预算核准并完成 2018 年招标工作前的保险等相应服务工作,必须由本次中标供应商延续完成,服务费用按本次保费日比例标准,要求下次中标供应商支付。
如果本次招标工作结束前,现有保单已经到期,则采购人可以选择按照 2016 年度的条件由2016 年度的中标供应商暂保,本次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须向2016 年的中标供应商支付 2016 年度保单到期日至本次中标合同签订日的服务费用,标准为2016 年度保费日比例标准。此项费用须含在投标报价内。
六、保险条款措辞以 AVN1C、AVN52E、LSW555D(航空器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航空器战争责任险、航空器机身“战争及相关风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飞行员、机务人员及地面保障管理人员)、执照丧失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等条款为参考,投标单位应提供相应的中文条款,签订合同以中文条款为准。
七、报价要求:最终投标报价须按总保费报价,并在分项报价表中提供分项的费率报价和保费报价。
附件
英文条款仅供参考,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中文条款,签订合同以中文条款为准。 A:航空器综合险
合同条款 AVN1C
LONDON AIRCRAFT INSURANCE POLICY
Headings and marginal captions are inserted for the purpose of convenient reference only and are not to be deemed part of this Policy.
Certain words and phrases used in this Policy have special meanings which can be found in Section IV(D) Definitions.
The Insurers agree to insure against loss, damage or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an Accident occurring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to the extent and in the manner provided in this Policy.
SECTION I LOSS OF OR DAMAGE TO AIRCRAFT
1. Coverage
(a)The Insurers will at their option pay for, replace or repair, accidental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Aircraft described in the Schedule arising from the risks covered, including disappearance if the Aircraft is unreported for sixty days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Flight, but not exceeding the Amount Insured as specified in Part 2(5) of the Schedule and subject to the amounts to be deducted specified in Condition 3(c).
(b)If the Aircraft is insured hereby for the risks of Flight, the Insurers will, in addition, pay reasonable emergency expenses necessarily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for the immediate safety of the Aircraft consequent upon damage or forced landing, up to 10 per cent of the Amount Insured as specified in Part 2(5) of the Schedule.
2. Exclusions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only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Wear and Tear,
(a)wear and tear, deterioration, breakdown, defect or failure Breakdown caused in any Unit of the Aircraft 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within such Unit;
(b)damage to any Unit by anything which has a progressive or cumulative effect but damage attributable to a single recorded incident is covered under paragraph1(a) above. Howsoever HOWEVER accidental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Aircraft consequent
upon 2(a) or (b) above is covered under paragraph 1(a) above
3. 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only Dismantling (a) If the Aircraft is damaged
Transport and (i) no dismantling or repairs shall be commenced without
the
Repairs consent of the Insurers except whatever is necessary in the interests of safety, or to prevent further damage, or to comply with orders issued by the appropriate authority;
(ii) the Insurers will pay only for repairs and transport of labour and materials by the most economical method unless the Insurers agree otherwise with the Insured.
Payment or (b) If the Insurers exercise their option to pay for or replace the Aircraft
Replacement (i) the Insurers may take the Aircraft (together with all documents of record, registration and title thereto) as salvage;
(ii) the cover afforded by this Section is terminated in respect of the
Aircraft even if the Aircraft is retained by the Insured for valuable consideration or otherwise;
(iii) the replacement aircraft shall be of the same make and type and in reasonably like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with the Insured.
Amounts to be (c) Except where the Insurers exercise their option to pay
for or
Deducted from replace the Aircraft, there shall be deducted from the the Claim
claim under paragraph 1(a) of this Section
(i)the amount specified in Part 6(B) of the Schedule and
(ii) such proportion of the Overhaul Cost of any Unit repaired or replaced as the used time bears to the Overhaul Life of the Unit.
No (d) Unless the Insurers elect to take the Aircraft as salvage
the
Abandonment Aircraft shall at all times remain the property of the Insured
who shall have no right of abandonment to the Insurers. Other (e) No claim shall be payable unde r this Section if other Insurance insurance which is payable in consequence of loss or damage
covered under this Section has been or shall be effect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Insured without the knowledge or consent of the Insurers.
See also Section IV
SECTION II LEGAL LIABILITY TO THIRD PARTIES (OTHER THAN PASSENGERS)
The Insurers wi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for all sums which the Insured shall become legally liable to pay, and shall pay, as compensatory damages (including costs awarded against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ccidental bodily injury (fatal or otherwise) and accidental damage to property caused by the Aircraft or by any person or object falling therefrom.
2. Exclusions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only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Employees (a) injury (fatal or otherwise) or loss sustained by any director
and Others or employee of the Insured or partner in the Insured's business whilst acting
in the course of his employment with or duties for the Insured; Operational (b) injury (fatal or otherwise) or loss sustained by any member of the
Crew flight, cabin or other crew whilst enga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Aircraft;
Passengers (c) injury (fatal or otherwise) or loss sustained by any
passenger whilst entering, on board, or alighting from the Aircraft;
Noise and (e) claims excluded by the attached Noise and Pollution and Other
Pollution and Perils Exclusion Clause. Other Perils
3. Limit of Indemnity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Th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s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 stated in Part 6(C) of the Schedule, less any amounts under Part 6(B). The Insurers will defray in addition any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with their written consent in defending any action which may be brought against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ny claim for compensatory damages covered by this Section, but should
the amount paid or awarded in settlement of such claim exceed the Limit of Indemnity then th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s in respect of such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shall be limited to such proportion of the said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as the Limit of Indemnity bears to the amount paid for compensatory damages.
See also Section IV SECTION III LEGAL LIABILITY TO PASSENGERS
The Insurers wi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ll sums which the Insured shall become legally liable to pay, and shall pay, as compensatory damages (including costs awarded against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 accidental bodily injury (fatal or otherwise) to passengers whilst entering, on board, or alighting from the Aircraft and
(b) loss of or damage to baggage and personal articles of passengers arising out of an Accident to the Aircraft.
Documentary (i) before a passenger boards the Aircraft the Insured shall
Precautions take such measures as are necessary to exclude or limit liability for claims under (a) and (b) above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law;
(ii) if the measures referred to in proviso (i) above include the issue of a passenger ticket/baggage check, the same shall be delivered correctly completed to the passenger a reasonable time before the passenger boards the
Aircraft.
Effect of In the event of failure to comply with proviso (i) or
(ii) the
Non-Complianc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s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 of the legal liability, if any, that would have existed had the proviso been complied with.
2.Exclusions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only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Employees (a) director or employee of the Insured or partner in the Insured's
Others business whilst acting in the course of his employment with or duties for the Insured;
Operational ( b) member of the flight, cabin or other crew whilst engaged in the
Crew operation of the Aircraft.
3. Limits of Indemnity applicable to this Section
Th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s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s stated in Part 6(C) of the Schedule, less any amounts under Part 6(B). The Insurers will defray in addition any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with their written consent in defending any action which may be brought against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ny claim for compensatory damages covered by this Section, but should the amount paid or awarded in settlement of such claim exceed the Limit of Indemnity then th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s in respect of such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shall be limited to such proportion of the said legal costs and expenses as the Limit of Indemnity bears to the amount paid for compensatory damages.
See also Section IV
SECTION IV
(A) GENERAL EXCLUSIONS APPLICABLE TO ALL SECTIONS This Policy does not apply
Illegal Uses 1. Whilst the Aircraft is being used for any illegal purpose or for any purpose other
than those stated in Part 3 of the Schedule and as defined in
the Definitions.
2. Whilst the Aircraft is outside the geographical limits
Geographical stated in Part 5 of the Schedule unless due to force majeure. Limits 3. Whilst the Aircraft is being piloted by any person other than as stated in Part 4 of the Schedule except that
the Aircraft may be operated on the ground by any person competent for that purpose.
4. Whilst the Aircraft is being transported by any means of conveyance except as the result of an Accident giving rise to
Transportation by a claim under Section I of this Policy.
other Conveyance 5. Whilst the Aircraft is landing on or taking off or
attempting to do so from a place which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recommendations laid down by the manufacturer
of the
Landing and Aircraft except as a result of force majeure.
Take-off Areas 6. To liability assumed or rights waived by the
Insured under any agreement (other than a passenger ticket/baggage check issued under Section III hereof) except to the extent that
Contractual such liability would have attached to the Insured in the absence
Liability of such agreement.
Number of 7. Whilst the total number of passengers being carried in
Passengers the Aircraft exceeds the declared maximum number of passengers stated in Part 2(4) of the Schedule.
Non- 8. To claims which are payable under any other policy or Contribution policies except in respect of any excess beyond the amount
which would have been payable under such other policy or policies had this Policy not been effected.
Nuclear Risks 9. To claims excluded by the attached Nuclear Risks Exclusion Clause.
War, 10. To claims caused by
Hi-jacking, (a) War, invasion, acts of foreign enemies, hostilities
and Other (whether war be declared or not), civil war, rebellion, Perils revolution, insurrection, martial law, military or
usurped
power or attempts at usurpation of power.
(b) Any hostile detonation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c) Strikes, riots, civil commotions or labour disturbances.
(d) Any act of one or more persons, whether or not agents of a sovereign Power, for political or terrorist purposes and whether the loss or damage resulting therefrom is accidental or intentional.
(e) Any malicious act or act of sabotage.
(f) Confiscation, nationalisation, seizure, restraint, detention, appropriation, requisition for title or use by or
under the order of any Government (whether civil military or de facto) or public or local authority.
(g) Hi-jacking or any unlawful seizure or wrongful exercise of control of the Aircraft or crew in Flight (including any attempt at such seizure or control) made by any person or persons on board the Aircraft acting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Insured.
Furthermore this Policy does not cover claims arising whilst the Aircraft is outside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by reason of any of the above perils. The Aircraft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restored to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on the safe return of the Aircraft to the Insured at an airfield not excluded by the geographical limits of this Policy, and entirely suitable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Aircraft (such safe return shall require that the Aircraft be parked with engines shut down and under no duress).
(B) CONDITIONS PRECEDENT APPLICABLE TO ALL SECTIONS
It is necessary that the Insured observes and fulfil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before the Insurers have any liability to make any payment under this Policy.
Due Diligence 1. The Insured shall at all times use due diligence and do and concur in doing everything reasonably practicable to avoid accidents and to avoid or diminish any loss hereon.
Compliance 2. The Insured shall comply with all air navigation and
with Air airworthiness orders and requirements issued by any Navigation, competent authority affecting the safe operation of
Orders etc. the Aircraft and shall ensure that
(a) the Aircraft is airworthy at the commencement of each Flight;
(b) all Log Books and other record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ircraft which are required by any official regulations in force from time to time shall be kept up to date and shall be produced to the Insurers or their Agents on request;
(c) the employees and agents of the Insured comply with such orders and requirements.
Claims 3. Immediate notice of any event likely to give rise to
a claim
Procedure under this Policy shall be given as stated in Part 8 of the Schedule. In all cases the Insured shall
(a) furnish full particulars in writing of such event and forward immediately notice of any claim with any letters or documents relating thereto;
(b) give notice of any impending prosecution;
(c) render such further information and assistance as the Insurers may reasonably require;
(d) not act in any way to the detriment or prejudice of the interest of the Insurers.
The Ins ured shall not make any admission of liability or payment or offer or promise of payment without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Insurers.
(C) GENERAL 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ALL SECTIONS
Claims Control 1. The Insurers shall be entitled (if they so elect) at
any time and for so long as they desire to take absolute control of all negotiations and proceedings and in the name of the Insured to settle, defend or pursue any claim.
Subrogation 2. Upon an indemnity being given or a payment being made by
the Insurers under this Policy, they shall be subrogated to the rights and remedies of the Insured who shall co-operate with and do all things necessary to assist the Insurers to exercise such rights and remedies.
3. Should there be any change in the circumstances or nature Variation in of the risks which are the basis of this contract the Insured shall
Risk give immediate notice thereof to the Insurers and no claim arising
subsequent to such change shall be recoverable hereunder unless such change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Insurers.
3. This Policy may be cancelled by either the Insurers or the Cancellation Insured giving 10 days notice in writing of such cancellation.
If cancelled by the Insurers they will return a pro rata portion of the premium in respect of the unexpired period of the Policy.
If cancelled by the Insured a return of premium shall be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Insurers. There will be no return of premium in respect of any Aircraft on which a loss is paid or is payable under this Policy.
4. This Policy shall not be assigned in whole or in part except
Assignment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Insurers verified by endorsement hereon.
Not Marine 6. This Policy is not and the parties hereto expressly agree that
Insurance it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a policy of marine insurance. Arbitration 7. This Policy shall be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English
Law and any dispute or difference between the Insured and the Insurers shall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in Lond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utory provision for arbitration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Two or More 8. When two or more Aircraft are insured hereunder the terms of this
Aircraft Policy apply separately to each.
9. Notwithstanding the inclusion herein of more than one Limit(s) of Insured, whether by endorsement or otherwise, the total liability of
Indemnity the Insurers in respect of any or all Insureds shall not exceed the
Limit(s) of Indemnity stated in this Policy.
10. If the Insured shall make any claim knowing the same to be False and false or fraudulent as regards amount or otherwise this Policy Fraudulent shall become void and all claims hereunder shall be forfeited.
(D) DEFINITIONS
1. "ACCIDENT" means any one accident or series of accidents arising out of one event.
2. "UNIT" means a part or an assembly of parts (including any sub-assemblies) of the Aircraft which has been assigned an Overhaul Life as a part or an assembly. Nevertheless, an engine complete with all parts normally attached when removed for the purpose of overhaul or replacement shall together constitute a single Unit.
3. "OVERHAUL LIFE" means the amount of use, or operational and/or calendar
time which, according to the Airworthiness Authority, determines when overhaul or replacement of a Unit is required.
4. "OVERHAUL COST" means the costs of labour and materials which are or
would be incurred in overhaul or replacement (whichever is necessary) at the end of the Overhaul Life of the damaged or a similar Unit.
5. "PRIVATE PLEASURE" means use for private and pleasure purposes but NOT use for any business or profession nor for hire or reward.
6. "BUSINESS" means the uses stated in Private Pleasure and use for business or professional purposes but NOT use for hire or reward.
7. "COMMERCIAL" means the uses stated in Private Pleasure and Business and use for the carriage by the Insured of passengers, baggage accompanying passengers and cargo for hire or reward.
8. "RENTAL" means rental, lease, charter or hire by the Insured to any person, company or organisation for Private Pleasure and Business uses only, where the operation of the Aircraft is not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Rental for any
other purpose is NOT insured under this Policy unless specifically declared to Insurers and the detail of such use(s) stated in Part 3 of the Schedule under
SPECIAL RENTAL USES.
Definitions 5, 6, 7 and 8 constitute Standard Uses and do not include instruction, aerobatics, hunting, patrol, fire-fighting, the intentional dropping, spraying or release of anything, any form of experimental or competitive flying, and any other use involving abnormal hazard, but when cover is provided details of such use(s) are stated in Part 3 of the Schedule under SPECIAL USES.
9. "FLIGHT" means from the time the Aircraft moves forward in taking off or attempting to take off, whilst in the air, and until the Aircraft completes its landing run. A rotary-wing aircraft shall be deemed to be in Flight when the rotors are in motion as a result of engine power, the momentum generated therefrom, or autorotation.
10."TAXIING" means movement of the Aircraft under its own power other than in Flight as defined above. Taxiing shall not be deemed to cease merely by reason of a temporary halting of the Aircraft.
11. "MOORED" means, in the case of aircraft designed to land on water, whilst the Aircraft is afloat and is not in Flight or Taxiing as defined above, and includes the risks of launching and hauling up.
12. "GROUND" means whilst the Aircraft is not in Flight or Taxiing or Moored as defined above.
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本标准参照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5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 10 级 |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1 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 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2 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 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3 级 |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4 级 |
注:○1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 1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 级 | 1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 级 | 2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 级 | 3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 级 | 4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 级 | 5 级 |
一侧眼球缺失 | 7 级 |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 级 | 2 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2 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 级 | 3 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3 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 级 | 4 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4 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 级 | 5 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 级 | 6 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6 级 |
一眼盲目5 级 | 7 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7 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 级 | 8 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8 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 级 | 9 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9 级 |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 级。 | 10 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10 级 |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
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3 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 10 级 |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 8 级 |
双侧眼睑外翻 | 8 级 |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 8 级 |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 9 级 |
一侧眼睑外翻 | 9 级 |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9 级 |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2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3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 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3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3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4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4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 缺失大于等于50% | 4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5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5 级 |
双侧耳廓缺失 | 5 级 |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6 级 |
一侧耳廓缺失 | 8 级 |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9 级 |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4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 5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5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6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6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7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7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8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8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9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9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 10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10 级 |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 级 |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 7 级 |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 8 级 |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8 级 |
一侧鼻翼缺损 | 9 级 |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10 级 |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 3 级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 6 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 枚 | 9 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 枚 | 10 级 |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 8 级 |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3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 8 级 |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 8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 9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 10 级 |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 4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 4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 5 级 |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 7 级 |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 根肋骨骨折 | 8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 根肋骨骨折 | 9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缺失 | 9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 根肋骨骨折 | 10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 根肋骨缺失 | 10 级 |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1 级 |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2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 4 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 4 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5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 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 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 8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 10 级 |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 4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 7 级 |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1 级 |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3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 4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 6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 8 级 |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 2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 5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 8 级 |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 5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 5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 5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 5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 5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 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 8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8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 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 9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 10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10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 10 级 |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3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3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3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 4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 5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 5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 6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 6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 6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 7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 7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 8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 10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 10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10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 10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 10 级 |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 枚 | 3 级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 4 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 4 级 |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 4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 枚 | 5 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 5 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5 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6 级 |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 6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 枚 | 7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 枚 | 8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 枚 | 9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 枚 | 10 级 |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 10 级 |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 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 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 8 级 |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 度 | 10 级 |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 4.5cm左右);张口困难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 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 1.7cm 左右);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 4 级 |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 5 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 6 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 7 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 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 8 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 9 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 9 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10 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 级 |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 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一掌骨占 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 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 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 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 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 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 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 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 级 |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6 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 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 级 |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 级 |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7 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 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8 级 |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 8 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 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9 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 9 级 |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 9 级 |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10 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 10 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 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 级 |
注: 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 级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 失功能 | 1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 失功能 | 1 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 失功能 | 2 级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2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 失功能 | 3 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 级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 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 级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5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 级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 级 |
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
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 于等于75% | 7 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 于等于50% | 8 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 于等于25% | 9 级 |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 级) | 1 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 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 级) | 2 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 级) | 2 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 级) | 2 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 级) | 3 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 级) | 3 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 级) | 3 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 级) | 4 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 级) | 5 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 级) | 5 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 级) | 5 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 级) | 6 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 级) | 6 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 级) | 6 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 级) | 7 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 级) | 7 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 级) | 8 级 |
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 2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 2 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3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 3 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4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 4 级 |
头颈部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 5 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5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 5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 6 级 |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 6 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 角区面积的75% | 7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 7 级 |
头颈部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 8 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 角区面积的50% | 8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 8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2 或面部线条 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 9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 或面部线条状 瘢痕大于等于10cm | 10 级 |
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 1 级 |
躯干及四肢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 1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 2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 3 级 |
躯干及四肢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 3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 4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 5 级 |
躯干及四肢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 5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 6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 6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 7 级 |
躯干及四肢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 7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 8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 9 级 |
注: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 13%,后躯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5%,双大腿 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响应文件
供应商: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
一 | 报价表 | |
二 | 最终承诺报价表 | |
三 | 供应商情况综合简介 | |
四 | 磋商响应函 | |
五 |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 |
六 | 磋商业绩承诺函 | |
七 | 磋商授权书 | |
八 | 本地化服务情况一览表 | |
九 | 人员配备 | |
十 | 中小企业产品磋商声明函 | |
十一 | 两创产品磋商声明函 | |
十二 | 其他文件 | |
项目名称: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 项目编号: 2017FFCZ0802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范围 | 全部 |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
备注说明 |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注:
年 月 日
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服务及其配套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保险、仓储、税费以及现场落地、安装及安装耗损、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保障等所有费用。
3、供应商应根据其响应文件中报价表的内容填写唱标信息,唱标信息不作为评审的依据。唱标信息与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1-2 分类报价明细表
序号 | 服务内容 | 项 | 单价 | 小计金额(元) |
1 | ||||
2 | ||||
3 | ||||
„ | ||||
„„ | ||||
合计金额(元) |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注:
表中所列服务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如有漏项或缺项,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第 次报价书)
项目名称: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 项目编号: 2017FFCZ0802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范围 | 全部 |
最终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
备注说明 | |
磋商小组签字 |
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注: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带至磋商现场备填
(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内)。考虑磋商报价的方便,供应商在填写最终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价-最终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需求表中全部分项设备、工程量或服务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而不考虑措施项目清单和规费税金清单的金额改变。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表 | ||||||
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 | ||||||
项目编号:2017FFCZ0802 | ||||||
项目信息 | 企业全称 | |||||
企业基本信息 | 公司地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是否在皖设立分支机构 | ||||||
注册资本 | 总资产 | |||||
企业性质 | 所属产业 | 所属行业 | ||||
是否特殊企业 | 就业人数 | 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数 | ||||
上年收入缴费等信息 | 上年营业收入 | 上年利润总额 | 上年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 | |||
上年缴税总额 | 其中增值税 | 其中营业税 | ||||
其中所得税 | ||||||
上年缴纳社会保险总额 | 其中缴纳养老保险 | 其中缴纳医疗保险 | ||||
其中缴纳失业保险 | 上年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 | |||||
供应商公章: 填表日期: |
1、请填表人认真、准确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为便于成交后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请填写完整。
2、磋商项目产品中如无节能、环保产品,对应金额填“0”。
3“分支机构分类”对应填写“分公司”、“办事处”“其他分支机构”。
4、“企业规模”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应填写“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5、“注册资本”、“总资产”等金额均以“万元”为单位。
6、“企业性质”对应填写“国有及国有控股”、“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外商独资”。
7、“所属产业”对应填写“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8、“所属行业”对应填写“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餐饮业”、“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业”、“房地产业”、“其他”。
9、“是否特殊企业”对应填写“军转自主择业创业企业”、“残疾人就业企业”、“再就业扶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监狱企业”、“非特殊企业”。
10、“上年政府采购合同总额”是指上年全年参与政府采购磋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总和。
11、“上年缴税总额”是指上年企业全年缴纳税款总额,“其中增值税”、“其中营业税”、“其中所得税”分别对应填写上年缴纳金额。
12、“上年缴纳社会保险总额”是指上年企业全年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类社会保险金额总和, “其中缴纳养老保险”、“其中缴纳医疗保险”、“其中缴纳失业保险”分别对应填写上年缴纳金额。
致: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服务(项目编号:2017FFCZ0802)”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我方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全称)。
据此函,我方兹宣布同意如下:
1、如我公司成交,我公司承诺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及最终报价承诺供货及安装。
2、我方根据本次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买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服务,并通过买方验收。
3、我方承诺报价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4、我方已详细审核本次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附件、参考资料、磋商文件修改书或图纸(如果有的话),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各项条款(包括磋商时间)、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5、我方同意从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我方承诺如磋商保证金未在磋商文件规定时间前到达贵方指定的账户,我方磋商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担;如果在磋商后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7、我方同意按贵方要求在磋商现场规定时间内向贵方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补充资料,否则,我方的响应文件可被贵方拒绝。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
9、我方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0、与本磋商有关的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1、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本公司郑重声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磋商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 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含
10 分)到15 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6 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含
15 分)到20 分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12 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磋商日超过24 个月。
3、本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公司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3)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公司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公司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我公司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公司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公司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公司成交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同时,我公司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磋商业绩承诺函
致: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我公司同意评审结果公告中公示以下业绩并承诺: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业绩合同中所有内容均已服务完毕且已全部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甲方采购单位均真实有效,若有异议,我公司承诺会在3 个工作日内可就以下业绩信息提供(合同、对应的发票、验收报告或用户评价意见)原件供贵单位核对。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 期: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范围 | 合同总金额 | 业主单位 及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备注:
1、表中所列业绩应为供应商满足本磋商文件要求的业绩;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以上业绩情况(含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如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有约定的,将按约定随评审结果公告。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工厂)授权本公司(工厂)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工厂)参加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合肥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直升机保险 服务采购活动(项目编号:2017FFCZ0802),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磋商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签约等。供应商授权代表在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供应商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电子签: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供应商授权代表,且必须为供应商在职员工,并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2、响应文件中须附供应商近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即可)为其授权代表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⑪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供应商授权代表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查询界面和五险缴费账目明细界面)截图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
⑫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⑬其他经磋商小组认可的证明材料。
3、经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磋商小组确认。
4、参与磋商的大专院校,其供应商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可以用以下2 种证明替代:
(1)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教师证(须为本投标单位人员)
(2)医保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即可。
本地化服务情况一览表
供应商全称 | ||||
本地化服务形式 | □ 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 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合作伙伴 □ 在本地注册成立 □ 承诺成交即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 | |||
以下本地注册的公司无需填写 | ||||
本地化服务地点及联系方式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附身份证号码) | |||
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附身份证号码) | ||||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说明(如营业执照等,如有): | ||||
备注:具有合作伙伴的应填写合作伙伴的相关资料。 |
供应商电子签章: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