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連江縣立醫院勞動契約
連江縣立醫院(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契約條款如下,
(以下簡稱乙方)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契約期間:
甲方自民國 109 年 月 日至 109年 12 月 31 日僱用乙方為 臨時廚工 ,試用期3個月,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任一方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工作項目:(係依職務職稱所列之工作說明)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並服從甲方工作規則與紀律,從事下列工作:
每日三餐烹煮及備餐,以及病房與護理之家等處送餐;
廚房與餐廳之管理與清潔;
職務代理與協助洗衣工作;
臨時交辦事項。
以上工作,甲方得視乙方工作與健康情形,雙方協議調整工作內容。
三、工資
(一)工資按月給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為新台幣 32,450 元。(亦可約定按日、按時計薪)
(二)前項按月計薪者之平均每小時工資率為月薪除以240小時計。
(三)甲方給付乙方工資,依勞資雙方約定之日期,每月發給1次,如遇例假日或休假日則提前(或順延)1天發給。
(四)除非法律另有約定,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賠償之用。
四、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地點為:連江縣立醫院 ,必要時得配合甲方之需要,接受甲方於其相關分支機構或事業單位合理之調動。
五、工作時間: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其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雙方協議調配如下;採「排班制」,每月按排訂班表辦理。
(一)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乙方按三餐供餐時間,依上述工時限制調整安排工作時間,惟必須依甲方規定用餐時間前完成烹煮與備餐;若有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加班等情況,乙方須填寫加班單並經甲方核可。
(二) 若有延長工時或假日加班之情況,按乙方僱佣經費來源為「機關預算」者,得採領加班費或補休假;乙方僱佣經費來源為「計畫」者,因計劃無編列加班經費,採補休。
(三) 延長工作時間及延長工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
六、給假及請假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
乙方並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得依甲方所要求之請假程序(辦法),辦理請假手續。
七、終止勞動契約: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八、退休:
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乙方退休時,應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甲方每月負擔乙方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乙方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乙方得依其每月工資總額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九、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保險與福利:
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乙方辦理保險。
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
十一、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所訂之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規定辦理。
十二、服務與紀律:
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之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並應重視倫理與主動積極參與工作。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技術、服務對象個人資料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其主管同意,不得擅離職守。
乙方應接受甲方所舉辦之相關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
乙方於契約期間所從事甲方所辦理之相關研究所得之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約定,則應屬甲方所有。
xx、安全衛生:
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十四、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本院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法令及團體協約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章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
十七、契約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同意以服務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協調調解單位,並同意以勞務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之所在。
十八、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一式3份,甲方執2份,乙方執1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連江縣立醫院
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000x
x x: (xx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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