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意人寿[2021]医疗保险 0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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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提 示
x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 您有权解除合同································ ································ | ································ ································ | 2.2 ··· 5 | |
→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2.3、3.2、7.1 | ||
◆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 | ··············· 3.2 | |||
◆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 ····························· | 3.5 | ||
◆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 | ··························· | 4.1 | ||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 ································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 ······················· ··························· | 5.1 ············ 6.1 7.1 | ||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 ······························· | 9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1 受益人 | 6.1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1 合同构成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 如实告知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3 保险金的申请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3 投保年龄 | 3.4 保险金的给付 |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4 合同的签收 | 3.5 诉讼时效 |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4 保险费的支付 | 8.1 年龄错误 |
2.1 保险期间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2 合同内容变更 |
2.2 保险责任 | 5 合同解除 | 8.3 联系方式变更 |
2.3 责任免除 |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4 争议处理 |
3 保险金的申请 | 6 合同效力的终止 | 9 释义 |
中意悠然守护老年骨折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悠然守护老年骨折医疗保险”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50周岁至75周岁。若您在被保险人76周岁至85周岁期间投保本产品,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
1.4 | 合同的签收 |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建议。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2.1 | 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2)导致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骨折,经医院(见9.3)诊断必须住院(见9.4)治疗的,我们将按照如下公式给付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元/天×住院天数(见9.5)。 对于同一次住院(见9.6)治疗,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 以30日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天数满 |
90日,本合同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重新投保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但给付天数最高以 30日为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骨折是指因意外伤害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鼻骨、指骨及尾骨骨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在骨骼本身发生疾病(存在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骨炎症)的情况下,已发生病变的骨骼断裂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 ||
2.2.2 | 骨折关爱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骨折(无论一处或多处),我们将对给付金额较高的一处按下表给付骨折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骨折部位 给付金额 股骨/膝关节周围骨 50,000元其余部位 30,000元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10)的机动车(见 9.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见 9.12)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3)、跳伞、攀岩(见9.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5)、摔跤、武术比赛(见 9.16)、特技表演(见9.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见9.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见 9.1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骨折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以申请保险金。 |
3.3.1 | 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20);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3.3.2 | 骨折关爱保险金的申请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诉讼时效 |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5 | 合同解除 |
5.1 | 解除合同的手续 |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
及风险 | 料: | |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您申请解除 | ||
本合同时,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 | ||
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 ||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6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6.1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故; (3)保险期间届满;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
7 | 如实告知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 ||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7.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年龄错误 |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
8.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4 | 争议处理 | x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9 | 释义 | |
9.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
9.2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
9.3 | 医院 |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24小时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
9.4 |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康复病房、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
9.5 | 住院天数 | x合同所称的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住院每满24小时为一个整数天。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的,我们将扣减该日的住院天数,并扣除相应保险金。 |
9.6 | 同一次住院 |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日的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
9.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
9.10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9.11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9.12 | 精神疾病 | 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 至 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3 版(CCMD-3)》诊断的精神疾病。 |
9.13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9.14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9.15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9.16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9.17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9.18 | 醉酒 |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9.19 | 未满期保险费 | 其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保险费= 最后一期已付保险费×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 ⎟ ⎝ ⎠ 算。 |
9.20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