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样本条款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有关通知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有关,您应将有关通知转交相关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我们。若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络方式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时请填写变更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服务热线、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当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变化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职业(见释义 10.13)范围内的,自本公司接到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或工种核定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在本合同拒保职业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电话或电子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46 周岁; (3)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或被保险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您或被保险人。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您或被保险人,由此而导致的保险单失效及您或者被保险人其它保险利益的延误和丧失由您或被保险人来承担。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 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险种转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将本主险合同转换为“平安新尊享二代医疗保险(A)合同”。如果您按时向我们支付保险费,自您申请转换本主险合同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平安新尊享二代医疗保险(A)合同”开始生效,保障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按在该合同下的计划相应调整。本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本主险合同的投保单、相关的投保文件、批注等将继续有效。 “平安新尊享二代医疗保险(A)合同”转换生效时,无等待期。 6.6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80 周岁;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