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e 药无忧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中宏人寿[2021]医疗保险 0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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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e 药无忧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 e 药无忧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1
⮚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4.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4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其他免责条款
2.4 保险期间和不保证续保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第四部分 您如何退保
4.1 您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5.3 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联系地址变更
6.4 未还款项
6.5 货币及适用法律
6.6 争议处理
中宏 e 药无忧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1.1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 (1) (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电子)条款; (3)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您向我们投保并缴纳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您与我们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生效。 |
1.3 |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形。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2.1.1 | 指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后,经我们指定的线上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2在线问诊并出具用药建议,被保险人可按该用药建议在我们指定的药品服务商申请购买药品。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将按药品费用的 70%给付指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1) 用药建议是由我们指定的线上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出具的; (2) 药品系属于指定药品清单范围内; (3) 被保险人须在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服务商购买上述用药建议中所列药品。 我们将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等)上披露指定线上医疗服务机构、药品服务商以及指定药品清单(以下统称“该等披露信息”),同时我们保留更新该等披露信息的权利。 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指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 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1 等待期:首次投保或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的十五天后(不含第十五天)重新投保时,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不含当日)起的三十天(含第三十天)。
2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2.2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购买的药品并非基于我们指定的线上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出具的 用药建议; (2) 购买不属于指定药品清单范围内的药品; (3) 未在我们指定的药品服务商处购买药品。 |
2.3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上述“2.2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 | 保险期间和不保证续保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24 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的 24 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向我们申请重新投保本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承保,且您按申请重新投保时的费率缴纳了对应保险费的,我们将签发新合同。 若被保险人超过 70 周岁3或本产品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您重新投保 的申请。 |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保险费 | 本合同的保险费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于投保时向我们一次性缴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
第四部分 您如何退保
4.1 | 您解除合同的处理 |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身份证明文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4。若我们按 2.1.1 承担过指定药品费用的,您不再享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您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
3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4 现金价值:指根据精算原理,按照未经过净保费方法计算的我们应退还的金额。现金价值= 当期保险费×(1-m/n)×(1- 20%),其中,m 为当期保险费所在交费期间已经过的天数,n 为当期保险费所在交费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5.2 |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或者授权服务商。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递交下列的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医疗费原始收据; (4)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我们承担。 |
5.3 | 保险金的给付 |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 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我们将直接与我们指定的药品服务商结算符合2.1.1 约定的药品费用,您无需向我们申请给付该部分保险金。 |
第六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就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
6.2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性别限制,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是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或在保险金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
6.3 | 联系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保险费时,若您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6.5 | 货币及适用法律 |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 |
6.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