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等款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相应款项后给付。 8.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应付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照合同中止期间内的本公司保险单贷款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 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释义十五】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自动垫交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或欠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未还款项.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您应先结清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或我们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未还款项.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1 现金价值 1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