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揭案例事實略為:原告XXX、XXX自94年3 月起,斷斷續續在被告公司林口倉庫從事維修棧板之工作,論件計酬,至99年10月19日 被告通知渠等無庸繼續維修棧板為止,原告乃要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預告工資、未投保勞健保及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