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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福添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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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人寿[2019]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两全保险 018 号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可以参与保单红利的分配(6.1)
❖ 您可以申请保单贷款(7.2)
❖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 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5)
❖ 请注意合同中重要术语的解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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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以黑体字标识的内容)
条款目录 | ||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 5.合同解除 | 9.7 争议处理 |
1.1 合同构成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0.释义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保单红利 | |
1.3 投保年龄 | 6.1 保单红利 | |
1.4 犹豫期 | 6.2 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 | |
1.5 保险期间 | 6.3 保单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 | |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7.现金价值权益 |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7.1 本合同现金价值 |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7.2 保单贷款 | |
2.3 保险责任 |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2.4 责任免除 | 8.1 明确说明 | |
3.保险金的申请 | 8.2 如实告知 | |
3.1 受益人 | 8.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3.3 保险金申请 | 9.1 年龄错误 | |
3.4 宣告死亡处理 | 9.2 未还款项 | |
3.5 保险金的给付 | 9.3 合同内容变更 | |
3.6 诉讼时效 | 9.4 联系方式变更 | |
4.保险费的支付 | 9.5 效力终止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6 委托代办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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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福添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恒大福添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➊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10.1)、保单年度(见释义 10.2)和保险期间届满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含65周岁)。
1.4 犹豫期 一、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0.4)。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➋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0.5);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如下表)。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0-17 周岁 | 100%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为1,每经过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保单年度数增加1,以此类推。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6);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9)的机动车(见释义10.10);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➌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宣告死亡处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xx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三、如果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本公司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如本公司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➍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趸交,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➎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➏ 保单红利
一、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1 保单红利 一、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本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所有的红利分配是本公司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是非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二、 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保单红利分配方案。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每年向您提供年度分红报告。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您实际分配盈利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利的 70%。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您。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6.2 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
6.3 保单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
➐ 现金价值权益
一、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即将现金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直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您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红利及其利息。
二、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变更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保全申请书及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您办理。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7.1 本合同现金价
值
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7.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在犹豫期后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以下约定为您提供保单贷款:
一、贷款金额: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 80%,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
二、贷款期限: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
三、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您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四、贷款偿还: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应
付利息(见释义 10.11),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应付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如果您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见释义 10.12)大于零,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一期的保单贷款本金计息。
五、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➑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本公司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五、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➒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给您。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五)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已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9.2 未还款项 x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给付红利及其利息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欠交保险费或者其他未还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各项未还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3 合同内容变更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二、您通过本公司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本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本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一、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二、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时请填写变更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9.5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
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 ||
三、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形。 | ||
9.6 | 委托代办业务 |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保险业务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 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其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 |
书进行公证,如果本公司要求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应当提供。 | ||
9.7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 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➓ | 释义 |
10.1 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守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或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9 无有效行驶证 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等法定证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二)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三)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0.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1 应付利息 指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其他未还款项的利息,按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其他未还款项的经过天数和本公司确定的贷款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
10.12 现金价值净值 指本合同现金价值在扣除本合同各项未还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