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授权 样本条款
个人信息授权. (1) 授权事项说明
(a) 基于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或本第 18.10 条项下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列明的授权目的需要,或为履行本合同等所必需,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按照借款人所确认同意的授权内容及范围处理其相应个人信息或开展相应服务。
(b)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c)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d) 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本人及他人的同意、授权。
(2) 个人信息处理: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自其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合同,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收集且留存、处理下述借款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资料和个人信息:
(a)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学历学籍、职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所、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
个人信息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贷款人按照公开、透明、合法、正当、诚信、最小且必要等原则处理个人信息。
(1)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授权:贷款人在发生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A) 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B) 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C) 对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D) 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 担保人,需要查询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2)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时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如借款人未及时足额还款而产生的逾期信息,贷款人将按《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操作,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借款人对此表示同意。
(3)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授权贷款人可将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资料及个人金融信息(“业务主体资料及信息”)转移及披露给贷款人的总行及分支行(监管明确规定不得转移及披露的相关信息除外),不论其所在地,并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使用(相关用途包括用于数据处理、统计、保障客户权益、信贷及风险分析的目的等)。
(4)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为内部运营管理等目的,将本项目业务涉及以及产生的本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国籍、居住地、职业信息、银行账户、信贷记录和交易流水记录(“业务相关信息”,包括业务主体资料及信息)通过跨境专线加密和邮件加密传输的方式报送至位于中国香港的贷款人母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出境后存储于中国香港母公司,并应监管要求(包括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等)向其报送以及境外母公司管理统计之目的使用,信息存储时间为处理前述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5)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本项目业务相关信息通过内部专线传输方式报送至控股集团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储于中国内地,并应监管要求向其报送以及控股集团内部管理统计之目的使用,信息存储时间为处理前述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6)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确认知晓前述“业务主体资料及信息”或“业务相关信息”可能涉及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交的属于法定的个人敏感信息(如生物识别信息等业务办理所涉及信息),并在此同意贷款人及前述相关机构可在为内部运营管理等特定目的并采取严格保护/保密措施的 情形下予以处理。
(7)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知晓如要向信息接收方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可联系贷款人(联系方式:95327)或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0852-26222633)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10-63080000)提出诉求。
个人信息授权. (一)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我行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会尽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行致力于维护您对我行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必要性原则、确保安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同时,我行承诺依法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我行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我行保证个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如您拒绝我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有权通过在我行营业网点提交申请的方式取消已签署的协议,取消已签署的协议之前需要客户无持仓及在途交易,取消已签署的协议不影响此前基于您的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但后续如不重新签署协议,将无法叙做本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业务。 在您解除本协议后,我行将在公募基金、代销理财、信托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中停止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我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政策来合法使用和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我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获知您身份信息;在我行为您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收集、存储您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可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监管报送、资金扣划、产品赎回兑付、交易信息记录、处理本业务项下等的纠纷,上述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您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 对于您同意我行处理的个人信息,我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约定开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接收个人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我行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用您个人信息,我行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您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个人信息授权. (一)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甲方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电话或手机号码、借记卡卡号及账户信息用于为甲方开办外币兑换交易时进行身份核验、办理外币兑换交易、向甲方展示外币兑换交易明细等目的。乙方承诺不会将甲方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目的,并于本协议终止后删除,法律法规或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信息授权. (一) 在我行为您提供代收服务的情形下,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我行收集的您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信息用于代收业务签约及后续服务的交易验证。
个人信息授权. 投资者应当知晓并同意:根据反洗钱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作为代销机构需获取并识别投资者一定的身份信息资料,并将相关身份资料、产品交易信息和销售资料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提供给产品发行管理机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信息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贷款人按照公开、透明、合法、正当、诚信、最小且必要等原则处理个人信息。
(1) 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授权):贷款人在发生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A) 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B) 审核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C) 对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D) 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2) 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个人 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如借款人 未及时足额还款而产生的逾期信息,贷款人将按《征 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操作,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报送,借款人对此表示同意。
(3) 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授权)贷款人可将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的资料及个人金融信息 (“业务主体资料及信息”)转移及披露给贷款人的总行及分支行(监管明确规定不得转移及披露的相关信息除外),不论其所在地,并在保密的前提下进行使用 (相关用途包括用于数据处理、统计、保障客户权益、信贷及风险分析的目的等)。
(4) 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授权)贷款人有权为内部运营管理等目的,将本项目业务涉及以及产生的本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国籍、居住地、职业信息、银行账户、信贷记录和交易流水记录(“业务相关信息”,包括业务主体资料及信息)通过跨境专线加密和邮件加密传输的方式报送至位于中国香港的贷款人母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出境后存储于中国香港母公司,并应监管要求(包括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等)向其报送以及境外母公司管理统计之目的使用,信息存储时间为处理前述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5) 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同意和授权)贷款人有权将本项目业务相关信息通过内部专线传输方式报送至控股集团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储于中国内地,并应监管要求向其报送以及控股集团内部管理统计之目的使用,信息存储时间为处理前述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6) 借款人在此确认知晓(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确认和知晓)前述“业务主体资料及信息”或“业务相关信息”可能涉及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交的属于法定的个人敏感信息(如生物识别信息等业务办理所涉及信息),并在此同意贷款人及前述相关机构可在为内部运营管理等特定目的并采取严格保护/保密措施的情形下予以处理。
(7) 借款人在此确认已知晓(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已知晓)如要向信息接收方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可联系贷款人(联系方式: 95327)或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0852- 26222633)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方式:010-63080000)提出诉求。 借款人在此确认已充分理解并知晓(并承诺确保抵押人、出质人和/或保证人均已充分理解并知晓)上述授权的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上述授权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并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个人信息授权.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乙方深知个人信息对甲方的重要性,会尽力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安全。乙方致力于维护甲方对乙方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必要性原则、确保安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同时,乙方承诺依法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年龄、个人电话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联系地址(常住地地址、工作单位地址)。
个人信息授权.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或作为前述业务担保人,根据监管相关要求,甲方需要对乙方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乙方的个人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以下内容:
2.1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含不良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收集、提供、报送、修改、删除以上信息,并可根据本合约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本人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如乙方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甲方将以短信、对账单、电子邮件、微信、APP推送、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
2.2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税务机关、电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许可的类似机构(统称“其他合法机构”)提供乙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学历学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用于查询、比对、核实乙方的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教育信息(学历、学籍)、工作单位信息,并可根据本合约约定查询、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
2.3 乙方同意并授权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有权将其收集乙方的全部信息进行 整理、保存、加工、处理并将最终查询、分析的情况提供给甲方;
2.4 乙方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包括乙方和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如下信息:
(1) 基本信息,包括乙方的姓名、性别、国籍、面部特征、声纹特征、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号、学历学籍信息、婚姻状况、职业信息、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居住信息、户籍信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号码;
(2) 资产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消费信息、手机号码实名认证信息、位置信息、手机号码在网时长、在网状态及电信缴费信息、设备信息;
(3) 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纳税信息、代发工资、保险信息;
(4) 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司法数据、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情况;
(5) 工商登记信息、工商变更记录及行政处罚信息、企业风险汇总、概要信息;
(6) 办理和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提供和相关服务所产生的信息;
(7) 前述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
2.5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以下信用卡相关业务时,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授权信息(含不良信息):
(1) 信用卡的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
(2) 信用卡卡片加办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
(3) 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
(4) 乙方作为担保人的信用卡及相关产品业务申请、身份鉴别、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额度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还款提醒、欠款催收、资产管理、资产保全、诉讼及仲裁;
(5)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例如反洗钱);
(6) 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存续期间为提供服务所必须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2.6 甲方依法对乙方授权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导致的不利后果除外。因甲方故意或过失超授权查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7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如有)不论信用卡申请核准与否、所办理信用卡及相关产品是否激活,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及相关产品和服务之目的,在乙方签订合约时起至其信用卡及相关产品账户结清并终止之日止,适用以上授权。
个人信息授权. (1) 授权事项说明
(a) 基于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或本第 18.10 条项下个人信
(b)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c)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d) 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本人及他人的同意、授权。
(2) 个人信息处理: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自其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 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合同,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收集且留存、处理下述借款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资料和个人信息:
(a)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学历学籍、职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所、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