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托育人員責任 1.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2.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3.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或依法令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4.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5.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6.收托兒童之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7.托育人員無下列情事之一: (1)...到宅托育服務契約 • November 16th, 2013
Contract Type FiledNovember 16th, 2013
七、托育人員責任 1.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2.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3.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或依法令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4.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5.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6.收托兒童之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7.托育人員無下列情事之一: (1)...到宅托育服務契約 • March 11th, 2019
Contract Type FiledMarch 11th, 2019
四、托育服務費用1.托育費每月新臺幣 元整。委託人於每月 日以前,以□現金□轉帳□支票支付當月托育費用予托育人員。2.委託人或其委託接續照顧收托兒童之人逾時到 達托育場所或托育人員逾時至托育處所提供托育服務或提早離去者,每小時應給付對方 元。但每次提早或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予計算。當日提早或逾時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一個月逾時超過次,或合計逾時超過 小時者,托育人員與委託人應重新議定托育時間及費用,或終止契約。3.委託人臨時要求增加之托育時間,以每□小時或□日元計。 一、...到宅托育服務契約 • June 9th, 2022
Contract Type FiledJune 9th,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