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要條款的摘要並不代表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本摘要以下擬有關撥款的條款及載於本摘要的條款及條件,概以訂約雙方簽訂的協議正文為準。 訂約方: The Secretary for Home Affairs Incorporated 為社會創新及創業發展基金的信託人(簡稱「信託人」) [承授人名稱] 為承授人(簡稱「承授人」) 項目: [已遞交給信託人載於核准項目建議方案(簡稱「核准項目建議方案」)的項目描述] (簡稱「項目」) 協創機構: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為協創機構(簡稱「協創機構」) 有效期:...社會創新及創業發展基金撥款協議 • July 8th, 2020
Contract Type FiledJuly 8th,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