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最大 的争议焦点在于桂 D05199 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死亡后,高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收取了原告对无名氏的赔偿款,是否可以认定原告已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责任保险 • January 6th,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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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执行董事因不当行为在保险期限内被首次分别或连带提出赔偿请求,因此引起或导致的财务损失,超出被保险公司向该非执行董事所支付赔偿额度之外的部分,由保险人代该 非执行董事进行赔偿,但前提是,本扩展保险责任 2.3 条提供的保障应居于下列各项保险责任之后,只有当下列赔偿责任额满时方成为基础保险:(i) 本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ii) 在本保险单承保金额基础之上(或其他可适用的基础保单)承保的所有其他适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层责任险或赔偿保险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以及 (iii)...责任保险 • August 11th,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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