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期的定义

基金募集期. 指管理人可以决定并通知受托人的开始日和结束日之间
基金募集期. 指(就某个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能为了首次发售该类别基金份额而约定的不超过 120 日的期间;
基金募集期. 就某份额类别而言,指不超过 30 天的期限或受 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为进行此份额类别的首次发售而约定的其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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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 指管理人可以决定并通知受托人的开始日和结束日之间的期间。 “投资” 指某人可以投资的任何标的。 “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指已被转授基金或某只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实体。 “投资目标” 指基金说明书中列明的该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 “投资限制” 指基金说明书中列明的《守则》规定适用于基金资产投资的限制。 “管理费” 指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可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 “管理人” 指在信托契约中被委任作为管理人的任何人, 或根据第 7 条当前被委任为管理人的上述任何人的继任人。 “市场” 对于任何投资而言, 指任何股票、商品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 或世界各地的该等投资在或可在 其中交易的其他交易所或市场, 对于任何特别的投资而言, 包括世界各地的对该投资进行交易的负责协会, 依管理人之见可大致预见到将会为该等投资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市场, 在此情形中相关的投资应被视为一个在该协会构建的市场上交易的已获有效许可的主体。 “月” 指日历月。 “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包括基金收益, 无论该基金收益归于基金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或(根据文义需要)依第 23 条确认的每一份额或相关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每一份额的资产净值。 “人”、“人士” 包括个人、企业、合资企业、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或联邦、国家或其分支机构, 或任何政府或其机构。 “合格公司” 指满足下列条件而设立的法人团体: (i) 作为监管机构认可的一只集体投资计划的受托人或(视情况而定)管理人, (若需要)为监管机构所接受; 且 (ii) 对于一只根据该基金现时管限法律设立的集体投资计划,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有资格作为该集体投资计划的受托人或(视情况而定)管理人。 “份额持有人登记册” 指在第 8.1 条中提及的份额的持有人的登记名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受托人可不时委任保管份额持有人登记册的人, 如未如此委任, 则指受托人。 “法规” 若基金受任何监管机构认可, 指监管机构不时颁布或发布的适用规则、法规或指引, 且遵守该等规则、法规或指引为维持该等基金认可所需, 但仅限于该等规则、法规 或指引未被该监管机构豁免, 或该监管机构已同意无需 再遵守。 “监管机构” 除相关信托契约另行指定外, 指香港证监会。 “收益性支出” 指第 27 条列出的所有开支, 该等开支由基金支付且不被记在资本项目下。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按照不时修订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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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 货物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或其它材料。

  • 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 中标供应商 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的或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投标人。

  • 供应商须知 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 少数股东权益 18,678,832,353.30 -11,829,039.08 18,667,003,314.22

  • 個人情報 とは、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平成 15 年法律第 57 号)第 2 条第 1 項に定義された意味とする。

  • 买方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 评标委员会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 附屬公司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 股東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 法定代表人 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应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

  • 甲方 系指合同格式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 交易所 指聯交所及任何外國證券交易所;

  •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成交供应商 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的或磋商小组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供应商。

  • 證券 指上市證券、可轉換或交換成上市證券的非上市證券,以及以公司上市證券為基礎所發行的結構性產品(包括由第三者發行的衍生權證);

  • %」 指 百分比 就本公告而言,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所使用的人民幣1元=1.15港元的兌換率(在適用情況下)僅作闡述之用,並不構成任何款項曾經、曾經可以或可以兌換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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