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期的定义
基金募集期. 指管理人可以决定并通知受托人的开始日和结束日之间
基金募集期. 就某份额类别而言,指不超过 30 天的期限或受 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为进行此份额类别的首次发售而约定的其他期限;
基金募集期. 指(就某个基金份额类别而言)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能为了首次发售该类别基金份额而约定的不超过 120 日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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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 指管理人可以决定并通知受托人的开始日和结束日之间的期间。 “投资” 指某人可以投资的任何标的。 “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指已被转授基金或某只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实体。 “投资目标” 指基金说明书中列明的该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 “投资限制” 指基金说明书中列明的《守则》规定适用于基金资产投资的限制。 “管理费” 指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可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 “管理人” 指在信托契约中被委任作为管理人的任何人, 或根据第 7 条当前被委任为管理人的上述任何人的继任人。 “市场” 对于任何投资而言, 指任何股票、商品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 或世界各地的该等投资在或可在 其中交易的其他交易所或市场, 对于任何特别的投资而言, 包括世界各地的对该投资进行交易的负责协会, 依管理人之见可大致预见到将会为该等投资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市场, 在此情形中相关的投资应被视为一个在该协会构建的市场上交易的已获有效许可的主体。 “月” 指日历月。 “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包括基金收益, 无论该基金收益归于基金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或(根据文义需要)依第 23 条确认的每一份额或相关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每一份额的资产净值。 “人”、“人士” 包括个人、企业、合资企业、公司、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或联邦、国家或其分支机构, 或任何政府或其机构。 “合格公司” 指满足下列条件而设立的法人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