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 2010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则 2010 年 2 月 2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 2010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 瘤”,则 2010 年 2 月 2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 2010 年 1 月 10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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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2010 年 5 月 5 日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罹患“恶性肿瘤”, 则 2010 年 2 月 2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按您已交 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恶性肿瘤. 则 2010 年 2 月 2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 “恶性肿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瘤”的时间,由于“初次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恶性肿瘤. 是指“恶性肿瘤——重度”以及“恶性肿瘤——轻度”。
恶性肿瘤.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限制 8.4 合同终止 8.5 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争议处理 9.16 医疗必需且合理 9.17 床位费 9.18 膳食费 9.19 护理费 9.20 诊疗费 9.21 检查检验费 重度”转移或扩散 9.35 “
恶性肿瘤. 则 2011 年 5 月 5 日为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
恶性肿瘤. 重度”复发 指“恶性肿瘤——重度”经过手术切除或放射等治疗后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但经过一段时期后原肿瘤细胞又继续生长繁殖,在原来的部位重新长成与原恶性肿瘤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相同的“恶性肿瘤——重度”,这个现象称为复发。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
恶性肿瘤. 重度”拓展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且我们因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拓展保险金责任终止。 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中的“白血病”,且我们因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因治疗白血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白血病骨髓移植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被保险人该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被保险人该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被保险人该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