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样本条款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台幣參億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執行,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參億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並依照公司規定的投資流程進行,對單一投資標的物累計投資金額,其簽核權限如下: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或新台幣參佰萬元以下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無形資產及其他重要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依所定處理程序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另外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每筆交易均需經董事長核准,每筆交易金額超過等值新台幣伍仟萬元者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1.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總經理,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含)以下者,應依本公司權責劃分表之核准權限核准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依市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含)以下者由總經理/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參仟萬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下者,由總經理核准後為之,金額在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壹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為之,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核准權限悉依本公司規章彙總之『職務權限表』規定辦理。 (三)取得或處分使用權資產,應符合本辦法之相關規定,金額為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下者授權董事長核准後為之,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須提經董事會通過。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審計委員。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本部管理部負責執行。 四、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二)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文件類別 辦法 頁 次 版次 06 文件名稱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文件編號 X-0-X-0000 制定日期 民國99年6月24日 權責部門 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