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程序辦理。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取得、處分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規定辦理。
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但合併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之購買與出售悉依相關作業規定執行,並由財會部提出評估報告,評估時應取得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做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不動產及設備之取得及處分,悉由本公司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依相關作業規定辦理。